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策文件 > 部门文件
关于印发《乐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因私出国(境)管理工作规范》的通知
  • 索引号:
  • 001008003013123/2019-177269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政务公开
  • 文号:
  • 乐市监〔2019〕87号
  • 发布机构:
  • 市市场监管局
  • 成文日期:
  • 2019-10-29
  • 有效性:
  • 有效

局属各单位、机关各科室: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市场监管系统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管理工作,市局特修定了《乐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因私出国(境)管理工作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乐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10月29日



乐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因私出国(境)管理工作规范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局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管理工作,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登记报备及证件管理工作的通知》(温纪〔2019〕32号)、《中共乐清市委组织部关于印发<乐清市市管干部因私出国(境) 证照上交核查操作规程>的通知》(乐组通〔2019〕70号)等文件要求,特制定我局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管理工作规范。

一、我局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管理工作对象:全体在编工作人员(市管干部因私出国(境)管理工作由市委组织部管理)。

二、出国(境)证件包括:护照、往来港澳通行证、往来台湾通行证。

三、初办、补、换出国(境)证件的人员,其本人需完整填写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大队要求提供的《关于同意申办出入境证件的函》及其他申请材料,交局组织人事科初审,由组织人事科报局长审批、盖章后交其本人办理,并做好《乐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初办、补、换出国(境)证件登记表》登记及相关告知工作。

四、领取初办、补、换出国(境)证件后五日内应交局组织人事科集中统一保管。

五、上交出国(境)证件集中统一保管时应由上交人和保管人共同在《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国(境)证件保管、使用登记表》上签字确认。

六、在领取出国(境)证件时,需要填写《乐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入境证件领取审批表》,填写时应写明所需证件证名称、出国(境)前往地、准确的出入境日期、并在本人承诺栏签字,经本单位(科室)负责人签字后,交组织人事科初审签字,由其本人报局长审批,凭审批后的《乐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入境证件领取审批表》领取出国(境)证件。领取人及保管人在《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国(境)证件保管、使用登记表》上签字确认。

七、出国(境)返回后7日内,应将出国(境)证件交由局组织人事科集中统一保管。上交人及保管人在《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国(境)证件保管、使用登记表》上签字,写明存入时间。上交人应当如实报告实际行程及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并由本人签字确认。如本人确实因故不能前来,应另具书面报告说明实际行程并签字。

八、如在出国(境)过程中,前往地、出入境时间有变化的,应在交回出国(境)证件的同时,告知保管人相关变化情况,并在《乐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入境证件领取审批表》备注栏上做好记录。

九、领取出国(境)证件后因故没有出国(境)的,应及时交回出国(境)证件,最迟应在审批同意的返回时间起7日内交回到局组织人事科统一集中保管,并报告未出行。如因故未办理出入(境)证照的,也应在审批同意的返回时间起  7  日内主动向局组织人事科说明情况。

十、局组织人事科应在收到证照起  7日内向出入境管理部门核查其实际行程,比对出行时间和目的地;对已审批但未实际出行的人员也应当在审批同意的返回时间起7日内向出入境管理部门核查其有无实际出行。如无违规行为的,由局组织人事科审签后办结;如发现存在违规行为的,由经办人提出处理意见,经局组织人事科审核后,按规定流程报请局领导同意后做出处理,处理结果应及时归档。  

十一、出国(境)证件因遗失等原因不能交局组织人事科集中保管的,其本人在五个工作日内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报遗失,并将回执交局组织人事科。

十二、严格执行一次出国(境)一次审批的原则,严禁一次审批多次出国(境)的行为。

十三、新调入(录用)工作人员持有出国(境)证件的,应在办理好调入(录用)手续后一个月内上交出国(境)证件,局组织人事科及时向出入境管理大队报备。

十四、退休人员领回出国(境)证件的,应填写《乐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入境证件领取审批表》领取,并由局组织人事科向出入境大队报办撤备手续。

十五、无正当理由不及时主动在规定时间上交出国(境)证件,给予严肃批评、教育,且在一定时间内停止受理其再次因私出国(境)申请,并予以通报批评。经提醒或批评教育后,仍未上交证照的,按规定流程向出入境管理部门声明作废。如不主动上交因私出国(境)证照,还在期间出现未经审批擅自出国(境)行为的,按规定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十六、局组织人事科有关经办人催收因私出国(境)证照不及时、核查不准确的,按因私出国(境)事项把关不严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十七、本工作规范由局组织人事科负责解释。

十八、本工作规范自2019年10月27日起执行,原工作规范同时废止。



(此件公开发布)

乐市监〔2019〕87号——关于印发《乐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因私出国(境)管理工作规范》的通知.pdf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