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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乐清市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2019年版)》征求意见的函
  • 索引号:
  • 001008003013034/2019-177201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政务公开
  • 文号:
  • 乐政服函〔2019〕5号
  • 发布机构:
  • 市政务服务中心
  • 成文日期:
  • 2019-10-08 09:33:23
  • 有效性:
  • 有效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最多跑一次”改革向涉批中介服务延伸,促进我市中介服务市场健康发展,根据《浙江省投资项目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2019年版)》(浙发改投资〔2019〕346号)和《关于做好2019 年全面深化改革工作的通知》(乐委办发〔2019〕17号)等文件精神,市政务服务中心牵头对我市原保留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进行了调整。现就调整后的《乐清市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2019年版)》(详见附件)征求贵单位意见,请在10月14日以前将相关修改意见(加盖单位公章)反馈至市政务服务中心业务科(联系人:徐瑜,联系电话:61882315,邮箱:yqasc@163.com)。在反馈修改意见时,请注意以下几点:

1、中介事项所对应的审批事项名称,必须和权力事项库保持一致。

2、法律、法规和各级文件规定取消的中介服务事项,一律予以取消,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开展服务,也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中介服务材料,并在修改意见栏内注明“取消”。

3、相关中介服务事项已实施政府委托的,一律实行政府委托,不得增加或变相增加申请人的义务,并在修改意见栏内注明:“××部门委托”。

4、申请人可选择自行编制相关中介文本或委托中介机构编制的中介服务事项,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同时在修改意见栏内予以注明“符合条件的可自行编制”。

5、如需增加相关中介服务事项的,直接在文稿空白处增加,并提交法律或行政法规的具体条款作为中介事项设立的依据。

6、按照《乐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乐清市行政审批中介服务规范化建设的实施意见》(乐政办发〔2016〕27号)精神,凡未纳入《乐清市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清单》的,一律不得作为行政审批的前置条件或审查环节。

附件:乐清市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2019年版)(征求意见稿)

 

乐清市政务服务中心       

2019108日      

乐清市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2019征求意见稿).xlsx

关于《乐清市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2019年版)》征求意见的函.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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