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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乐清市专职社区工作者考核管理办法(试行)》和《乐清市专职社区工作者退出办法(试行)》等两个文件的通知
  • 索引号:
  • 001008003013008/2019-177325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政务公开
  • 文号:
  • 乐民办〔2019〕154号
  • 发布机构:
  • 市民政局
  • 成文日期:
  • 2019-11-15 08:52:25
  • 有效性:
  • 有效

有关镇党委、政府,各街道党工委、办事处:

现将《乐清市专职社区工作者考核管理办法(试行)》和《乐清市专职社区工作者退出办法(试行)》等两个文件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乐清市民政局

2019年11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乐清市专职社区工作者考核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社区专职工作者的考核管理,努力建设一支政治素质好、工作能力强、服务水平高的社区专职工作者队伍,根据《关于开展红色领航“美好家园”行动 全面推进新时代城市(城镇)基层党建工作的实施意见》(乐委发〔2018〕87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职社区工作者的考核坚持客观公正、注重实绩的原则,实行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按照规定的权限、条件、标准和程序进行。

第三条  专职社区工作者的考核由镇(街)党(工)委组织实施。

第二章  考核内容

第四条  专职社区工作者的考核以职位职责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全面考核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重点考核工作实绩和群众满意度。

德,是指思想政治素质及个人品德、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等方面的表现。

能,是指履行职责的业务素质和能力。

勤,是指责任心、工作态度、工作作风等方面的表现。

绩,是指完成工作的数量、质量、效率以及产生的效益。

廉,是指廉洁自律等方面的表现。

第五条  专职社区工作者的考核采取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的方式进行。平时考核重点对专职社区工作者常规工作任务完成、走访群众、会议出勤、请销假等情况按月进行考核。

年度考核重点对专职社区工作者当年度工作的整体表现、工作成效进行全面考核,并结合平时工作绩效,尤其要重视政治标准、工作实绩的考核。一般在每年年底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年度考核同步进行。

第六条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

第七条  专职社区工作者年度考核优秀等次人数,一般不超过各镇(街)参加年度考核的专职社区工作者总人数的10%。

第八条  专职社区工作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

1.玩忽职守,不服从工作分工的安排,贻误工作;

2.作风散漫、纪律松弛、不遵守上下班纪律或上班时间经常办私事,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

3.工作时间或工作场所内进行炒股、玩游戏、看电影等与工作无关的行为被查实的;

4.业务不精、办事效率低下,或工作中有较大失误,造成较坏影响的;

5.因违反工作纪律或履职不到位等原因被市主管部门通报2次(含)的;

6.其他应当确定为基本称职的情形。

第九条  不称职情形以《乐清市专职社区工作者退出办法(试行)》规定的退出情形为准。建立专职社区工作者退出机制,依照《乐清市专职社区工作者退出办法(试行)》组织实施。

第三章  考核程序

第十条  专职社区工作者考核按照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进行。各镇(街)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考核工作实施方案,确定相应的业务考核指标,并具体组织实施。由各镇(街)组建专职社区工作者考核领导小组,负责考核工作。

第十一条  专职社区工作者的考核采取实地走访、随机抽查、自述自评、民主评议等多种形式结合方法的开展。

第十二条  年度考核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对被考核的专职社区工作者进行工作实绩考核,要求根据职位职责和相关要求进行总结,并在一定范围内述职;

2.由社区党员代表、居民代表、驻社企事业单位代表、共建单位代表、群众代表等对专职社区工作者进行民主评议,民主评议低于90分(不含)的一般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民主测评低于60分(不含)的不得确定为称职及以上等次;

3.专职社区工作者所在社区的镇(街)联片领导在民主评议的基础上,充分听取群众意见,结合平时工作情况和个人总结,实事求是给出评价和改进意见,并提出考核等次初步建议;

4.由镇(街)考核领导小组拟定考核等次;

5.对拟定为优秀等次的专职社区工作者在本社区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为3个工作日;

6.将专职社区工作者年度考核情况报送市民政局审批;

7.将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考核的专职社区工作者。

第十三条  专职社区工作者对年度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根据有关规定申请复核和申诉。

第十四条  各镇(街)应建立专职社区工作者个人档案,将平时考核结果和《乐清市专职社区工作者年度考核登记表》予以存档。

第四章  考核结果的运用

第十五条 建立“三岗十八级”绩效薪酬制度,薪酬包括基础工资和绩效奖金,其中基础工资占70%,与本人岗位等级相对应,镇(街)可根据平时考核结果适当下浮其基本工资;绩效奖金占30%,市里按规定核定总量下拨给镇(街),由镇(街)根据年度考核结果进行统筹,在不突破绩效奖金总量的前提下,可适当拉开差距。考核优秀的,年终发放的绩效奖金最低上浮15%(含)。

第十六条  专职社区工作者年度考核结果作为调整专职社区工作者岗位等级、薪酬和奖惩、培训,以及变更、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依据。

第十七条  专职社区工作者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的,根据下列规定办理:

1.对其进行诫勉谈话,限期改进;

2.本考核年度不计入岗位等级调整年限;

3.在享受社区内部分配绩效奖金时,至少扣发60%年终绩效奖金。

第五章  相关规定

第十八条  新聘用的专职社区工作者在本社区工作超过半年的,应参加年度考核;未超过半年的,在年度考核时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

第十九条  当年病、事假累计超过半年的专职社区工作者,不参加当年度考核,并扣发当年度全年绩效奖金。

第二十条  专职社区工作者未经审批,被部门、镇(街)随意借用六个月(含)以内的,当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绩效奖金按照实际在社区工作时间(月)予以发放;六个月(不含)以上的,当年度不得确定为称职及以上等次,并扣发当年度全年绩效奖金。

第二十一条  接受立案审查尚未结案的专职社区工作者,暂不参加当年度考核。结案后,由镇(街)根据处理结果,确定是否参加考核或确定考核等次。受到处分的,当年年度考核结果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

第二十二条  专职社区工作者不参加考核或不确定等次的,本考核年度不计入岗位级别调整的年限。绩效奖金按照实际工作时间(月)予以发放。

第二十三条  对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年度考核的专职社区工作者,经教育后仍拒绝参加的,直接确定其考核结果为基本称职等次。

第二十四条  对在考核过程中有徇私舞弊、打击报复、弄虚作假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根据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并扣发当年度全年绩效奖金。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1.乐清市专职社区工作者年度考核登记表

2.乐清市专职社区工作者民主测评表

3.乐清市专职社区工作者年度考核汇总表

4.乐清市专职社区工作者借用审批表

乐清市民政局办公室                      2019年11月11日印发

乐民办〔2019〕154号关于印发《乐清市专职社区工作者考核管理办法(试行)》和《乐清市专职社区工作者退出办法(试行)》等两个文件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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