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乐清市专职社区工作者考核管理办法(试行)》和《乐清市专职社区工作者退出办法(试行)》等两个文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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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镇党委、政府,各街道党工委、办事处: 现将《乐清市专职社区工作者考核管理办法(试行)》和《乐清市专职社区工作者退出办法(试行)》等两个文件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乐清市民政局 2019年11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乐清市专职社区工作者考核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社区专职工作者的考核管理,努力建设一支政治素质好、工作能力强、服务水平高的社区专职工作者队伍,根据《关于开展红色领航“美好家园”行动 全面推进新时代城市(城镇)基层党建工作的实施意见》(乐委发〔2018〕87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职社区工作者的考核坚持客观公正、注重实绩的原则,实行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按照规定的权限、条件、标准和程序进行。 第三条 专职社区工作者的考核由镇(街)党(工)委组织实施。 第二章 考核内容 第四条 专职社区工作者的考核以职位职责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全面考核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重点考核工作实绩和群众满意度。 德,是指思想政治素质及个人品德、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等方面的表现。 能,是指履行职责的业务素质和能力。 勤,是指责任心、工作态度、工作作风等方面的表现。 绩,是指完成工作的数量、质量、效率以及产生的效益。 廉,是指廉洁自律等方面的表现。 第五条 专职社区工作者的考核采取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的方式进行。平时考核重点对专职社区工作者常规工作任务完成、走访群众、会议出勤、请销假等情况按月进行考核。 年度考核重点对专职社区工作者当年度工作的整体表现、工作成效进行全面考核,并结合平时工作绩效,尤其要重视政治标准、工作实绩的考核。一般在每年年底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年度考核同步进行。 第六条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 第七条 专职社区工作者年度考核优秀等次人数,一般不超过各镇(街)参加年度考核的专职社区工作者总人数的10%。 第八条 专职社区工作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 1.玩忽职守,不服从工作分工的安排,贻误工作; 2.作风散漫、纪律松弛、不遵守上下班纪律或上班时间经常办私事,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 3.工作时间或工作场所内进行炒股、玩游戏、看电影等与工作无关的行为被查实的; 4.业务不精、办事效率低下,或工作中有较大失误,造成较坏影响的; 5.因违反工作纪律或履职不到位等原因被市主管部门通报2次(含)的; 6.其他应当确定为基本称职的情形。 第九条 不称职情形以《乐清市专职社区工作者退出办法(试行)》规定的退出情形为准。建立专职社区工作者退出机制,依照《乐清市专职社区工作者退出办法(试行)》组织实施。 第三章 考核程序 第十条 专职社区工作者考核按照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进行。各镇(街)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考核工作实施方案,确定相应的业务考核指标,并具体组织实施。由各镇(街)组建专职社区工作者考核领导小组,负责考核工作。 第十一条 专职社区工作者的考核采取实地走访、随机抽查、自述自评、民主评议等多种形式结合方法的开展。 第十二条 年度考核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对被考核的专职社区工作者进行工作实绩考核,要求根据职位职责和相关要求进行总结,并在一定范围内述职; 2.由社区党员代表、居民代表、驻社企事业单位代表、共建单位代表、群众代表等对专职社区工作者进行民主评议,民主评议低于90分(不含)的一般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民主测评低于60分(不含)的不得确定为称职及以上等次; 3.专职社区工作者所在社区的镇(街)联片领导在民主评议的基础上,充分听取群众意见,结合平时工作情况和个人总结,实事求是给出评价和改进意见,并提出考核等次初步建议; 4.由镇(街)考核领导小组拟定考核等次; 5.对拟定为优秀等次的专职社区工作者在本社区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为3个工作日; 6.将专职社区工作者年度考核情况报送市民政局审批; 7.将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考核的专职社区工作者。 第十三条 专职社区工作者对年度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根据有关规定申请复核和申诉。 第十四条 各镇(街)应建立专职社区工作者个人档案,将平时考核结果和《乐清市专职社区工作者年度考核登记表》予以存档。 第四章 考核结果的运用 第十五条 建立“三岗十八级”绩效薪酬制度,薪酬包括基础工资和绩效奖金,其中基础工资占70%,与本人岗位等级相对应,镇(街)可根据平时考核结果适当下浮其基本工资;绩效奖金占30%,市里按规定核定总量下拨给镇(街),由镇(街)根据年度考核结果进行统筹,在不突破绩效奖金总量的前提下,可适当拉开差距。考核优秀的,年终发放的绩效奖金最低上浮15%(含)。 第十六条 专职社区工作者年度考核结果作为调整专职社区工作者岗位等级、薪酬和奖惩、培训,以及变更、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依据。 第十七条 专职社区工作者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的,根据下列规定办理: 1.对其进行诫勉谈话,限期改进; 2.本考核年度不计入岗位等级调整年限; 3.在享受社区内部分配绩效奖金时,至少扣发60%年终绩效奖金。 第五章 相关规定 第十八条 新聘用的专职社区工作者在本社区工作超过半年的,应参加年度考核;未超过半年的,在年度考核时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 第十九条 当年病、事假累计超过半年的专职社区工作者,不参加当年度考核,并扣发当年度全年绩效奖金。 第二十条 专职社区工作者未经审批,被部门、镇(街)随意借用六个月(含)以内的,当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绩效奖金按照实际在社区工作时间(月)予以发放;六个月(不含)以上的,当年度不得确定为称职及以上等次,并扣发当年度全年绩效奖金。 第二十一条 接受立案审查尚未结案的专职社区工作者,暂不参加当年度考核。结案后,由镇(街)根据处理结果,确定是否参加考核或确定考核等次。受到处分的,当年年度考核结果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 第二十二条 专职社区工作者不参加考核或不确定等次的,本考核年度不计入岗位级别调整的年限。绩效奖金按照实际工作时间(月)予以发放。 第二十三条 对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年度考核的专职社区工作者,经教育后仍拒绝参加的,直接确定其考核结果为基本称职等次。 第二十四条 对在考核过程中有徇私舞弊、打击报复、弄虚作假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根据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并扣发当年度全年绩效奖金。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1.乐清市专职社区工作者年度考核登记表 2.乐清市专职社区工作者民主测评表 3.乐清市专职社区工作者年度考核汇总表 4.乐清市专职社区工作者借用审批表 乐清市民政局办公室 2019年11月11日印发 乐民办〔2019〕154号关于印发《乐清市专职社区工作者考核管理办法(试行)》和《乐清市专职社区工作者退出办法(试行)》等两个文件的通知.pd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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