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乐清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委员会关于印发《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证照上交核查操作规程》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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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乐清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委员会关于印发《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证照上交核查操作规程》的通知
局机关及下属各单位: 《乐清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证照上交核查操作规程》已经局党委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乐清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委员会 2019年11月19日 (此件主动公开) 乐清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证照上交核查操作规程
为加强我局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管理,规范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行为,严肃查处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违规行为,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一条 工作人员凭《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申请书》申办因私出国(境)证照。已办理因私出国(境)证照的,凭《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申请书》向局人事科领取相关出国(境)证照。局人事科证照专管员和证照领取人应在《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证件领取登记表》上签字并写明领取时间,并及时归档。 第二条 工作人员应当在因私出国(境)证照办理后或出国(境)返回后7日内将有关证照主动交至局人事科,局人事科证照专管员应在《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证件领取登记表》上签字、写明存入时间。工作人员应当如实报告实际行程及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并由本人签字确认。如本人确实因故不能前来,应另具书面报告说明实际行程并签字。 第三条 工作人员已经办理因私出国(境)审批手续,如因故未出行的,应在审批同意的返回时间起7日内主动将有关证照交至局人事科,并报告未出行情况。工作人员已经审批同意办理因私出国(境)证照,如因故未办理证照的,也应在审批同意起7日内主动向局人事科说明情况。 第四条 局人事科应定期每季度一次向乐清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核查出国(境)已返回工作人员的实际行程,比对出行时间和目的地;定期每季度一次向出入境管理部门核查已审批但未实际出行的工作人员有无实际出行。经核查无违规行为的,由局人事科负责人审签后办结;如发现存在违规行为的,由局人事科将有关线索移交局纪检监察机构处理,处理结果应及时归档。 第五条 工作人员无正当理由不及时主动在规定时间上交因私出国(境)证照的,由局纪检监察机构给予提醒或批评教育;经提醒或批评教育后,仍未上交证照的,按规定流程向出入境管理部门声明作废,并予以诫勉处理。工作人员如不主动上交因私出国(境)证照,还在期间出现未经审批擅自出国(境)行为的,按规定移交纪检监察机构严肃处理。 第六条 本操作规程由局人事科负责解释。原来已执行的有关规定与本操作规程不一致的,以本操作规程为准。 第七条 本操作规程自发文之日起实行。
附件:
抄送:温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党委,中共乐清市委组织部。 乐清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办公室 2019年11月19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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