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清市卫生健康局关于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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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直属各有关医疗卫生单位,民营医院: 根据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浙江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浙卫发〔2019〕4号)和《浙江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转发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的通知》(浙卫办妇幼〔2015〕4号)要求,为了进一步明确我市《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和签发机构的职责,并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局指定市妇幼保健院为管理机构,负责本市《出生医学证明》的计划申领、证件调拨、证件申领发放、质控检查、信息监测、分析评估、人员培训和业务指导等工作。 二、我局委托市妇幼保健院办理《出生医学证明》补发和真伪鉴别工作。 三、全市8家助产技术服务机构(见附件)均为《出生医学证明》签发机构,负责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告知申领具体政策规定和所需证明材料,接受相关咨询,并依法发放《出生医学证明》。 各有关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规范工作流程,确保《出生医学证明》依法签发。
附件:全市助产技术服务机构名单
乐清市卫生健康局 2019年11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全市助产技术服务机构名单
乐清市卫生健康局办公室 2019年11月20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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