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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协调机制的通知
  • 索引号:
  • 001008003013001/2019-14242
  • 主题分类:
  • 政府工作
  • 文号:
  • 乐政发〔2019〕36号
  • 发布机构:
  • 市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19-11-04 09:51:52
  • 有效性:
  • 有效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最多跑一次”改革,不断提高市政府系统办事效率,现就进一步规范政府协调机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坚持“一个口子”办理。乡镇(街道)、部门提请市政府研究协调的事项,一律按规范的请示件,由市府办“一个口子”统一受理;请示件一律通过OA办公系统流转,不得直接向市政府领导个人报送请示件。

二、坚持事前充分沟通。乡镇(街道)、部门请示事项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报文单位应直接函请职能部门,待职能部门提出意见后报市政府。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请示事项,应事先充分征求意见,原则上达成一致意见后方可行文;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列出各方理据,提出办理建议和备选方案。

各部门对自身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主动担当和沟通,非重大事项,属于自身职责范围之内,且有章可循、有法可依的,可直接办理,切实提高工作效率。

三、规范请示内容。报送市政府的请示件,必须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党政机关公文格式》要求,请示内容论述准确、条理清楚、依据充分、文字简洁,并随文附上相关佐证资料及职能部门意见。

请示件未经事先协商沟通或者存在以下情况的,经市府办联系工作副主任同意,一律予以退文。

(一)公文内容与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及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不符的;

(二)多头主送、越级上报的(特殊情况下允许越级的请示件除外);

(三)属于市政府组成部门、直属部门职权范围可办理的;

(四)需与相关部门(单位)协调而未经协调的;

(五)反映问题模糊、请示事项含混不清、行文不规范、报文程序不符合要求的;

(六)其他不予受理的情况。

四、坚持主办责任制。市府办统一受理请示件后,根据市政府领导分工确定责任承办领导;请示事项涉及多位市领导职责的,按主事项职责分工确定承办领导。如主事项难以确定的,由市长确定承办领导;承办领导要主动协调有关联系和非分管(或联系)部门,并注意加强横向沟通。

五、做到“有请必复”。请示件实行限时办结,以批复件、会议纪要、领导批示等形式,通过OA办公系统反馈办理结果,做到事事有着落、件件有回音。部分解决或不具备解决条件的,也应在规定时限内予以答复。


乐清市人民政府    

2019年10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政协,市人武部,市法院,市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                    

乐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0月23日印发

乐政发〔2019〕36号 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协调机制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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