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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企业环保咨询日”实施方案的通知
  • 索引号:
  • 001008003013024/2019-177288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政务公开
  • 文号:
  • 温环乐〔2019〕30号
  • 发布机构:
  • 温州市生态环境局乐清分局
  • 成文日期:
  • 2019-11-04
  • 有效性:
  • 有效

局各科室、下属各单位:

根据《浙江省生态环境咨询服务体系建设工作方案》和《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企业环保咨询日”实施方案的通知》以及温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企业环保咨询日”实施方案的通知》(温环通〔2019〕54号)文件精神,为持续深化“三服务”活动,向企业、生态环境技术服务中介机构提供面对面的咨询服务和答疑解惑,帮助企业和生态环境技术服务中介机构解决实际困难,我局决定建立“企业环保咨询日”制度。现将《温州市生态环境局乐清分局“企业环保咨询日”实施方案》 随文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温州市生态环境局乐清分局

2019年10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温州市生态环境局乐清分局“企业环保咨询日”实施方案

为持续深化“三服务”活动,进一步聚焦问题、破解难题,根据《浙江省生态环境咨询服务体系建设工作方案》、《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企业环保咨询日”实施方案的通知》以及温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企业环保咨询日”实施方案的通知》(温环通〔2019〕54号文件精神,温州市生态环境局乐清分局决定建立“企业环保咨询日”制度,集中提供环保政策和技术免费咨询服务,更好地服务企业、服务群众、服务基层,助推高质量发展。

一、服务对象

全市各类企业、生态环境技术服务中介机构法定代表人或其代表。

二、接待人员

市生态环境局有关领导、相关业务科室负责人。

三、服务时间

每个季度第一周的周五下午14:30-17:00,如遇节假日则顺延至下一周的周五同时段。

四、服务地点

市生态环境局六楼会议室(乐清市城南街道丹清路3号)。

五、服务事项

(一)企业发展中属于和需要市生态环境局帮助解决的问题。涉水、涉气、涉海、涉土和固废、涉核与辐射等污染防治问题由污染防治科研究回复;总量指标、污染源自行监测、科技推广等问题由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科研究回复;财政性资金等问题由财务部门研究回复;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排污许可证、“三同时”验收等问题由行政审批科研究回复;行政处罚、环境信用等问题由法规科和综合行政执法队研究回复。其他事项按照科室职责由相应的责任科室(单位)回复。

(二)生态环境技术服务中介机构发展中属于和需要市生态环境局帮助解决的问题。环境监测事项由环境监测站研究回复;环境影响评价由行政审批处研究回复;环境污染治理、机动车检测由污染防治科研究回复;在线监控设施运维由综合行政执法队研究回复;其他事项按照科室职责由相应的责任科室(单位)回复。

(三)属于市生态环境局法定职责范围内可以提供咨询服务的事项,但不包括信访、投诉问题,以及之前市生态环境局已明确予以解答的重复事项。

六、工作流程

(一)预约登记:企业和中介机构可向辖区内监管中队预约,也可向市生态环境局污染防治科预约(电话:62572320)。预约需提交《温州市生态环境局“企业环保咨询日”登记表》(详见附件),原则上每次活动前3个工作日停止预约登记。

(二)牵头科室初审:指定专人负责审核预约登记的问题需求和咨询事项,对不属于“企业环保咨询日”范围的事项,与咨询对象电话沟通,告知不予通过审核及理由;对属于咨询范围的事项进行梳理汇总,通过初审。

(三)研究答复意见:牵头科室将通过初审的事项,按科室职责交办相关科室研究提出答复意见,并于3个工作日内反馈牵头科室。对无法给予明确答复的事项,经办科室应与咨询对象做好沟通,并及时反馈牵头科室。

(四)形成活动方案:牵头科室汇总问题需求、咨询事项和答复意见,制定该次活动建议方案,报参与活动的局领导审核。经局领导同意后,通知咨询对象和相关科室负责人准时参加现场咨询活动。

(五)组织现场活动:每个季度第一周的周五下午开展现场咨询活动。原则上每次现场活动安排的咨询对象不超过5家,对超出名额的咨询对象,应提前沟通先予以书面回复,如企业确有现场咨询需要,可在下次活动时予以优先安排。

(六)跟踪督办:每次活动结束后,机关纪委对办理情况进行跟踪督办。对于尚未现场解决的事项,相关科室需加强后续服务,及时掌握进展,适时给予答复,并将有关情况告知活动和跟踪督办牵头科室。

附件:温州市生态环境局“企业环保咨询日”登记表

温环乐〔2019〕30号 关于印发“企业环保咨询日”实施方案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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