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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同意柳市镇新东村建设骨灰安葬(放)设施的批复
  • 索引号:
  • 001008003013008/2019-177467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政务公开
  • 文号:
  • 乐民办〔2019〕185号
  • 发布机构:
  • 市民政局
  • 成文日期:
  • 2019-12-18
  • 有效性:
  • 有效

柳市镇新东村村民委员会:

你村上报的《关于要求建设公益性骨灰堂的报告》和《建设骨灰安葬(放)设施规划图》收悉。

为了深化殡葬改革,推行绿色节地生态葬法,根据民政部等16个部门制定的《关于进一步推动殡葬改革促进殡葬事业发展的指导意见》(民发〔2018〕5号)、《浙江省殡葬管理条例》、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的意见》(浙委办发〔2014〕72号)、浙江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乡村公益性公墓建设管理的通知》(浙民事〔2015〕233号)精神,经局办公会议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村建设骨灰安葬(放)设施,骨灰安葬(放)设施采用骨灰堂(地宫)、骨灰塔建筑形式。

二、该骨灰安葬(放)设施性质属公益性,由新东村村民委员会负责实施和管理,也可以引进社会资金股份合作开发建设公益性骨灰堂。在保障新东村村(居)民骨灰安放的前提下,多余部分存放格位可以对外进行出售。同时,骨灰堂建成后,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由发改部门会同民政部门制定销售价格指导价。

三、该骨灰安葬(放)设施用地面积10亩(其中停车位面积3亩,通往墓区道路面积2亩),骨灰堂占地面积1400㎡,建筑面积5600㎡(其中地上三层,地下一层)。骨灰塔占地面积530㎡,建筑面积3000㎡。可分期建设,骨灰存放格位数需分期审批,第一期骨灰存放格位数为3000对,以后在不增加用地面积和建筑面积的前提下,需经民政局审核同意。骨灰安葬(放)设施选址在新东村浃门,选址红线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划定。

四、骨灰堂(地宫)设置标准:(一)骨灰堂(地宫)主体建筑为四层(其中地上三层,地下一 层),建筑高度不得超过17米、骨灰塔为七层,建筑高度不得超过35米;(二)骨灰存放架采用双向安放,存放格位面积约为0.25㎡/格,单格位尺寸: 425×500×380(深宽高,单位毫米,下同),双格位尺寸: 425×900×380;(三)存放室内至少设双通道,消防通道宽度不少于3米,存放柜间距(通道)不少于1.8米;(四)存放室入口与出口分开专用通道,主楼梯宽度不少于3米,人员出入存放楼路线尽量形成循环通道。

五、相关配套设施要布局合理、整齐有序,骨灰安葬(放)设施应设立综合服务区,设置入口大厅、休息区、洗手间、会议室、告别厅、管理室及档案室等;骨灰安葬(放)设施附近应设立祭奠区、焚烧区,并做好防火和停车等配套设施的建设。

六、根据《浙江省殡葬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建立公墓、乡村骨灰存放处、乡村公益性墓地应当依法向计划、土地、规划、林业等部门办理有关审批手续”的规定。你村接此批复后,应在30天内向上述相关部门提交申请资料、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未经审批不得擅自动工。骨灰安葬(放)设施建成后,要通过竣工质量验收后方可投入使用。

七、骨灰安葬(放)设施建成并投入使用后,要正确引导村(居)民进行骨灰存放,并制订相应的管理措施,指定专人负责管理,推进骨灰安葬(放)设施管理规范化。禁止变相搞宗教、宗族色彩骨灰堂。

八、柳市镇要加强监督管理,确保建成后的安全运行。

自发文之日起,一年内骨灰安葬(放)设施需开工建设,若未按规定时限开工建设,此文件自行作废,骨灰安葬(放)设施建设需重新审批。

乐清市民政局

2019年12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乐清市民政局办公室                      2019年12月11日印发

乐民办〔2019〕185号 柳市镇新东村建设骨灰安葬(放)设施批复.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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