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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乐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下属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制度》的通知
  • 索引号:
  • 001008003013123/2019-177468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政务公开
  • 文号:
  • 乐市监[2019]98号
  • 发布机构:
  • 市市场监管局
  • 成文日期:
  • 2019-12-18 15:11:53
  • 有效性:
  • 有效

下属各单位,机关各科室:

现将《乐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下属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乐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12月18日



 

乐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下属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局下属事业单位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相关制度的规定,结合我局下属事业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本制度适用于财务独立核算的局下属事业单位。

第二条下属事业单位的财务活动在该事业单位负责人的领导下,由该事业单位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第三条下属事业单位应单独设置财务机构并配备专职(兼职)财务人员。财务岗位的设置和分工应遵循“会计和出纳分设”“支票和印章分管”“钱物分管”“职责和权限相互监督且相互制约”原则。

第四条按执行会计制度和管理、经营活动性质的不同,本局下属事业单位分为两类:第一类,执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第二类,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

第五条预算及收支管理。执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预算及收支管理。

(一)执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部门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单位实际业务情况,独立编制本单位的部门预算。各项收入和支出必须全部纳入部门预算,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政策,做到收支平衡,不得编制赤字预算。预算编制完成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门核定。

(二)执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要建立健全各项支出管理制度,严格审批手续,各项支出要按批准的预算和规定的开支范围、标准执行。

(三)执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给职工的工资、津补贴、各种福利待遇,按国家行政事业单位有关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六条现金业务应严格按照《国务院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的开支范围办理,不得随意扩大现金开支的范围。现金的收入、支出,必须逐日序时登记现金日记账,每月与银行对账,现金必须妥善保存,不能短缺。库存现金发生问题,出纳员应负担责任,单位负责人应不定期抽查库存现金情况。

第七条各下属事业单位应按照账户管理的相关规定开设银行账户,用于管理本单位各项资金的收入和支出。银行账户仅限于本单位使用,严禁出租出借。账户管理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门、税务部门账户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不得私设账外帐,不得公款私存。

第八条各下属事业单位的公款应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存放。

第九条各下属事业单位可根据业务需要,申请领购财政票据或税务票据,并分别按照财政部门和税务部门的票据管理规定,办理票据的领购、登记、使用、缴销。

第十条各下属事业单位要加强对固定资产管理,建立健全并落实各项管理制度,建立固定资产卡片,每年定期进行清查盘点。固定资产的采购必须按年度进行预算,凡被列入政府采购目录资产的采购,按政府集中采购的程序办理。固定资产的报废或者调出,按市局固定资产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涉及大宗固定资产的,报市财政局备案。固定资产的盘盈、盘亏,应查明原因作出报告,经市局审核和市财政局批准后,方能处理。

第十一条加强对外经济合同管理,所有对外经济合同必须由集体研究同意后报局长办公会或者局党委会研究决定后签订执行。

第十二条财务会计报告和财务分析

(一)执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事业单位的财务会计报告主要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费用表和财务情况相关表、决算报表(年度)、政府财务报告(年度)等。

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的财务会计报告主要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等。

(二)各事业单位月度财务会计报告应按财政部门规定和主管部门要求在次月15日前上报市局。年度财务会计报告(预、决算、资产年报、政府财务报告等)应在规定的时间内上报市局审核后统一上报市财政局。

第十三条本局成立财务监督指导小组,负责对下属事业单位的各项财务活动进行业务指导和财务监督。

第十四条下属单位财务监督指导小组主要职责:

(一)监督下属事业单位财经纪律和反腐倡廉建设有关规定的贯彻落实情况;

(二)对下属事业单位财经活动和业务活动进行指导监督,尤其对下属事业单位收支情况,大额度资金使用情况、重大业务事项开展情况、物资(服务)采购(立项、招投标)、项目验收、重大经济合同履行(签订、变更、解除、履约及资金支付)、资产管理(处置、移交)、资金账户管理(开立、变更、撤销、资金存放)等进行指导监督;

(三)征集下属单位干部职工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向主要领导和相关分管领导反馈;

(四)接受纪检监察机关的监督指导,定期报告下属事业单位财务监督工作情况。

第十五条各下属事业单位应建立健全落实内部控制制度,加强会计监督,有关财务规章制度须经单位讨论通过,并将相关内部控制制度及时报市局备案。

第十六条市局对下属事业单位的财务活动情况将每年开展财务收支规范性、合法性内部审计工作。如有需要,可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但下属单位财务监督小组相关财务人员需全程参与。



(此件公开发布)

乐市监〔2019〕98号——关于印发《乐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下属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制度》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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