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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乐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单位房产出租管理办法》的通知
  • 索引号:
  • 001008003013123/2019-177470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政务公开
  • 文号:
  • 乐市监[2019]100
  • 发布机构:
  • 市市场监管局
  • 成文日期:
  • 2019-12-18 15:22:18
  • 有效性:
  • 有效

下属各单位,机关各科室::

现将《乐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单位房产出租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乐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12月18日



 

乐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单位房产出租管理办法

 

一、为规范单位房产出租行为,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根据省、市有关规定《乐清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等,结合我局实际,制订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称房产出租是指单位闲置的各类办公性用房、仓储性用房、出租给承租人使用,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行为。

三、单位将占有或使用的房产用于出租,应当经审批后统一进入市产权交易市场,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定承租人。

四、招租方式和程序

1、出租房产应当报市国资委审批,委托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根据其房产价值并综合考虑房产所在地段、租赁市场行情等因素对租金进行评估,确定出租房产的租赁建议价格,通过招投标方式予以确定。

2、公开招租的方式以拍租为主,由市产权交易市场内的承拍机构统一签订委托协议。

3、承拍机构在公开拍租前的20个工作日内,就有关出租房产信息在乐清日报、产权交易市场等媒体进行公告。对经审核符合条件意向参加竞拍的承租人,在交纳保证金的前提下,安排不少于2天时间的现场踏勘。

4、公开招租的房产应当确定租赁底价。底价在房产租赁建议价格的基础上,由单位和市国资委、招标中心在拍租前一小时内共同确定,确定的底价必须严格保密。

5、房产租赁期限一般为五年,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6、对于公开招租未成交(流拍)的房产,原则上仍应以原租赁建议价再次实行公开招租。对以原租赁建议价公开招租两次以上无人参与竞拍的房产,可由市国资委报市财政局审批同意后,逐步降低原租赁建议价重新进行公开招租,降低幅度最高一般不得低于原租赁建议价的80%。

7、其他经局党委同意无需实施公开招租的(估价10万元以下的)闲置房产,租赁价格由办公室到房产所在地段、租赁市场行情、周边出租价格调查后给出平均价,提交党委通过。


(此件公开发布)

乐市监〔2019〕100号——关于印发《乐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单位房产出租管理办法》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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