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清市卫生健康局关于印发乐清市卫生健康系统工作人员请销假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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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直属各单位,局机关各科室: 《乐清市卫生健康系统工作人员请销假规定》已经局班子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乐清市卫生健康局 2019年12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乐清市卫生健康系统工作人员请销假规定 为进一步严肃我市卫生健康系统工作人员请销假纪律,根据中共乐清市委、乐清市政府《关于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外出请假报告制度的通知》(乐委办发﹝2013﹞68号)精神,结合卫生健康工作实际,经研究,决定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本系统工作人员请销假制度。 一、适用范围 局机关及各直属单位工作人员请病假、事假、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产假,以及外出公务、参观考察和培训学习。 二、审批权限 (一)局机关工作人员的审批 1.局领导班子成员请销假按中共乐清市委、乐清市政府《关于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外出请假报告制度的通知》(乐委办发﹝2013﹞68号)文件规定执行。 2.局机关中层干部请假7天以内的,经分管领导审核后,报局长审批;请假8天(含8天)以上的,由局长审核后,报市人力社保部门审批。 3.局机关其他工作人员,请假1天的,由科室负责人审批;请假2-3天的,经所在科室负责人同意后,报分管领导审批;请假4-7天的,由分管领导审核后,报局长审批;请假8天(含8天)以上的,由局长审核后,报市人力社保部门审批。 (二)各医共体牵头医院班子和各卫生单位、市中医院、市妇幼保健院工作人员的审批 1.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含主持工作的副职)请假3天(含3天)以下的,由局分管人事副书记审批;请假4-7天的,经局分管人事副书记审核后,报由局长审批;请假8天(含8天)以上的,由局长审核后,报市人力社保部门审批。 2.各单位班子成员请假3天(含3天)以下的,由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请假4-7天的,经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后,报局分管人事副书记审批;请假8天(含8天)以上的,由局长审核后,报市人力社保部门审批。 3.各单位其他工作人员,请假7天以内的,由所在单位负责人审批;请假8天(含8天)以上的,由局长审核后,报市人力社保部门审批(年休假、探亲假、产假、婚假8天及以上的,由所在单位负责人审批,报局组织人事科备案)。 (三)各医共体成员单位工作人员的审批 1.各医共体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含主持工作的副职)请假7天(含7天)以下的,由医共体牵头医院审批后,报局组织人事科备案;请假8天(含8天)以上的,由医共体牵头医院审核,报局长审批,同时报市人力社保部门备案。 2.各医共体成员单位班子成员请假3天的,由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请假4-7天的,经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后,报医共体审批并报局组织人事科备案;请假8天(含8天)以上的,由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后,经医共体牵头医院复核,报局长审批,同时报市人力社保部门备案。 3.各医共体成员单位其他工作人员,请假7天以内的,由所在单位负责人审批;请假8天及以上的,由医共体审核后,报局长审批,同时报市人力社保部门备案(年休假、探亲假、产假、婚假8天及以上的,由所在单位负责人审批,报局组织人事科备案)。 三、审批程序 1.工作人员请假,事先须由本人提出申请,依据各自工作岗位相应填写《乐清市卫生健康局机关工作人员请假审批表》(附件1)、《乐清市卫生健康系统工作人员请假审批表》(附件2)、《乐清市各医共体工作人员请假审批表》(附件3),经相关领导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按审批权限办理请假手续。个人如遇紧急情况不能履行请假手续的,由所在单位(科室)代办。因病请假的必须持有市人民医院、市第二人民医院、市第三人民医院、市第五人民医院、市中医院、市妇幼保健院等医疗单位证明。假期待遇按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假期结束后须由本人及时向审批机关销假。 2.机关工作人员请假审批表一式两份,请假手续批准以后,一份交办公室备案,另一份报市人力社保部门备案;直属各单位请假审批表一式二份,请假手续批准以后,一份交局组织人事科备案,一份交所在单位备案。不及时备案的,按旷工论处。 3.工作人员外出公务、参观、考察,属于集体公费外出的(3人以上),按《乐清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公费外出活动管理的通知》(乐卫发﹝2016﹞127号)经局纪委审批后,再办理干部请假手续。 4.工作人员参加培训学习一般应与本职工作专业对口。局领导参加学历培训(包括全脱产参加大专院校学习,不脱产参加各类函大、自大、电大、大专证书班以及研究生学历、课程进修班学习等)和脱产参加业务培训,应事先提出书面申请,填写《乐清市领导干部参加培训审批表》,经局党委集体研究同意后,按干部管理权限报批。局机关工作人员参加学历培训,由其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局党委集体研究同意后,报局长审批。各直属单位工作人员参加与医疗卫生业务相一致的学历培训,由其本人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填写《乐清市卫生健康系统工作人员学历培训审批表》(附件4),经所在单位班子集体研究同意后,报局医政科审批。 5.工作人员平时请事假的时间,先在年休假中扣除,如超出年休假时间,按有关规定执行。 6.各单位于次月5日前将《乐清市卫生健康系统正式在编人员法定假期请假备案汇总表》(附件5)电子稿加盖公章发至邮箱940846895@qq.com,或通过OA发送至局组织人事科。 四、组织纪律 1.擅自离岗的按旷工论处。旷工或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15天内的给予批评教育直至必要的党纪处分;超过15天或一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予以辞退,并按照《国家公务员辞职辞退暂行规定》办理辞退手续。 2.单位领导越权审批的,要追究其责任。 本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由市卫生健康局负责解释,原本局有关请销假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附件:1.乐清市卫生健康局机关工作人员请假审批表 2.乐清市医疗卫生单位工作人员请假审批表 3.乐清市各医共体工作人员请假审批表 4.乐清市卫生健康系统工作人员学历培训审批表 5.乐清市卫生健康系统正式在编人员法定假期请假备案汇总表 抄送:乐清市府办,市委组织部,市人力社保局。 乐清市卫生健康局办公室 2019年12月12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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