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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同意岭底乡兴龙村(原潘公龙村)按有关要求建设公益性生态墓地的批复
  • 索引号:
  • 001008003013008/2019-177503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政务公开
  • 文号:
  • 乐民办〔2019〕192号
  • 发布机构:
  • 市民政局
  • 成文日期:
  • 2019-12-26
  • 有效性:
  • 有效

岭底乡兴龙村(原潘公龙村)村委会:

你们上报的《关于要求建造公益性生态墓地的报告》已收悉。为了深化殡葬改革,推进绿色节地生态葬法,根据民政部等16个部门制定的《关于进一步推动殡葬改革促进殡葬事业发展的指导意见》(民发〔2018〕5号)、《浙江省殡葬管理条例》、《浙江省公墓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13号)、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的意见》(浙委办发〔2014〕72号)、浙江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乡村公益性公墓建设管理的通知》(浙民事〔2015〕233号)、《关于规范生态墓地建设的通知》(浙民事〔2005〕201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公益性生态墓地建设的通知》(乐政发〔2006〕52号)等要求,经本局与有关部门现场调查研究,同意建设“岭底乡兴龙村(原潘公龙村)公益性生态墓地”。现要求如下:

一、该墓地属公益性生态骨灰墓地,以“绿色殡葬、生态殡葬”为目标,坚持“生态化、园林化、艺术化、规范化”的原则进行建设。该墓地主要解决兴龙村(原潘公龙村)(居)民骨灰安葬,不得从事对外经营活动,违者按《浙江省殡葬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规定予以处罚。

二、该墓地选址在兴龙村(原潘公龙村)马鞍垅,界址坐标点为:J1(纵3132351.642,横40594531.966),J2(纵3132384.825,横40594543.945),J3(纵3132371.989,横40594579.499) ,J4(纵3132338.806,横40594567.520)。墓地面积2亩,建造墓穴数为225对,通往墓区道路面积2.2亩(路宽小于两米的行步道)。不得擅自超扩建,违者按规定依法拆除外,并按《浙江省殡葬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予以处罚。

三、公益性生态墓地采用草坪葬、树葬、壁葬等生态葬法,单穴的占地面积不得超过0.7平方米,双穴不得超过1平方米。墓碑放置后顶端距地表面高度不得超过0.8米,严禁采用白色石料,墓碑面积不得大于0.4平方米,墓碑式样可多样化、个性化。违者按规定依法拆除外,并按《浙江省殡葬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予以处罚。

四、生态墓地建成时,墓区绿化覆盖率不得低于墓区面积的50%。生态墓地建成使用满9年后,墓区绿化率不得低于墓区面积的80%。墓区要植树、种草、栽花,树木以常绿阔叶灌木为主,地面种上草坪,墓区道路采用生态砖,墓区禁止建封闭式围墙。

五、生态墓地建设单位应建立内部管理制度,确定专人负责,切实搞好墓地建设和日常事务管理、花草树木的养护等工作。根据售出墓穴的数量和使用年限,将不低于15%的出售收入留作为售出墓穴在其使用期限内的维护经费,单独建账;预留维护经费不足的,生态墓地建设单位应当予以补足。

建设单位自收到此文件后,一年内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并按下列条件开工建设,违者将依法予以限期整改、责令停工等处罚,直至撤回该批复文件:

1.生态墓地要严格按经会审后的墓区规划设计图进行建设,开工前要做好放样。

2.开工前经市殡葬管理监察队现场勘查后,领取开工通知书。

3.施工期间要接受市殡葬管理监察队的监督和管理,项目可分期建设,分期或分批验收。

4.生态墓地竣工后,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发给墓穴证后方能投入使用。

5.墓地造价要进行成本核算,每对墓穴造价成本不得超过1万元。

2016年11月14日发布的乐民审〔2016〕321号文件自本批复下发之日起废止。

特此批复

乐清市民政局

2019年12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乐清市民政局办公室                      2019年12月18日印发

乐民办〔2019〕192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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