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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乐清市救灾物资联动调配暂行办法(试行)》的函
  • 索引号:
  • 001008003013025/2019-177415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政务公开
  • 文号:
  • 乐应急〔2019〕52号
  • 发布机构:
  • 市应急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19-12-09 16:23:40
  • 有效性:
  • 有效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为加强和规范全市应急救灾物资储备管理,提高快速响应能力,形成以市为主、乡(镇、街道)联动、就近保障的应急救灾物资联动调配机制,确保应急情况下救灾物资及时保障到位,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和我市应急救灾需要,现制定《乐清市救灾物资联动调配暂行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乐清市应急管理局  乐清市发展和改革局    

2019年12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乐清市救灾物资联动调配暂行办法(试行)

 

第一条 依据《乐清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乐清市防汛防台抗旱应急预案》、上级有关救灾物资储备相关规定和防御台风救灾物资保障做法,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规范和加强全市应急救灾物资的联动调配管理,全市形成以市为主、乡(镇、街道)就近保障的应急保障体系,实现救灾物资“市级统筹、乡(镇、街道)联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应急救灾物资(以下简称“救灾物资”)是指使用各级财政资金和救灾捐赠等资金,由应急管理部门编制需求计划,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购置、储备和管理,专项用于紧急抢救转移安置灾民和安排灾民基本生活的各项物资。

第四条 救灾物资储备的品种应当涵盖受灾人员基本生活所需的物品和救灾应急救援的基本设备,市、乡(镇、街道)可根据当地灾害特点和实际情况采购和储备。

第五条 救灾物资应坚持分级负责、分级储备、分级管理、无偿使用的原则,不得挪作他用,不得向受灾人员收取任何费用。

第六条 市、乡(镇、街道)级救灾物资储备品种主要是:

1.生活救助保障类物资,包括生活保障包、毛巾被、棉被、棉衣、防寒服、睡袋、帐篷、行军床、草席、防潮垫等;

2.救灾现场保障物资,包括应急照明设备(含发电机)、橡皮艇(适用于救灾物资运输)、冲锋舟等;

3.救灾救助(辅助)装备物资,包括抽水机、救生衣等。

工具类救灾物资原则上由抢险救灾职能单位自行储备,平时训练,应急情况下随员出动使用。

食品类、一般生活类救灾物资,原则上采取委托商(厂)家协议(合同)储备。

委托商(厂)家代储时,应选择交通便利、供货能力强,能在接到调拨指令后,在道路条件允许情况下,市级代储点4小时、乡(镇、街道)级代储点2小时内将救灾物资送达灾区指定地点。

第七条 救灾物资储备规模按照本级自然灾害救助预案启动Ⅲ级应急响应紧急转移、集中安置人口数量(建议按近5年来转移、安置人口的平均数确定)。具体储备规划、种类目录、数量由市应急管理局会商市发改局确定。

第八条 救灾物资原则上采取公开招标方式进行采购,也可按照采购规模,根据相关规定,确定采购方式。

为应对重大突发事件,现有救灾物资储备数量和品种不能满足应急救灾需要时,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或财政部门同意,可采取紧急采购或直接购买。具体按照现行有关制度执行。

第九条 市政府发布Ⅳ级应急响应时,救灾物资储备库管理人员应开展库内救灾物资储备情况自查,做到救灾物资底数清、情况明,必要时可先行转移至必要库点或避灾安置点。

市政府发布Ⅲ级及以上应急响应时,救灾物资储备库应实行应急期间24小时值班制度,落实人力、物力、运力,确保随时开展救灾物资调拨工作。

第十条 灾害发生后,受灾地应优先使用本级储备的救灾物资,在本级储备物资不能满足救灾需要的情况下,由灾害发生地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向市应急管理局提出申请(申请材料参考样式见附件1)。市应急管理局通知市发展和改革局,市发展和改革局可根据全市救灾物资储备情况,下发《关于紧急调拨救灾物资的通知》(附件2),统筹安排支援灾区。

第十一条 调用中央、省级、市(地区)级救灾物资相关手续按照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根据受灾地区的需求和全市救灾物资的储备情况,市级可以统筹就近调拨有关乡(镇、街道)的救灾物资支援灾区。市级调用非受灾地救灾物资视作市级救灾物资,灾后予以补齐。

相邻乡(镇、街道)之间应形成救灾物资联动调配机制,签订联动调配协议,资源共享。

第十三条 紧急调拨救灾物资的通知下达后,救灾物资储备库管理单位应立即组织人员开展调拨工作。

第十四条 市级救灾物资出入库和回收等均应经过审批,并填写《乐清市救灾物资入库、出库、回收审批表》(附件3)。物资保管单位应当做好出(入)库的登记,填写《乐清市救灾物资出入库清单》(附件4)。乡(镇、街道)级各避灾点救灾物资仓库应做好详细的出入库登记,灾后由乡(镇、街道)及时组织核查。

第十五条 救灾物资使用结束后,非回收类救灾物资,发放给受灾人员使用后,不再进行回收。

未使用或者可回收类的救灾物资,由受灾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同市应急管理局组织回收,经市发展和改革局维修、清洗、消毒和整理后,作为当地乡(镇、街道)救灾物资储备重新登记入库。其中,发电机、抽水机等需开展定期维护类救灾物资统一回收至市救灾物资储备库。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9年12月1日起试行,试行期为一年。


 

附件下载:

乐应急〔2019〕52号 关于印发《乐清市救灾物资联动调配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docx

乐应急〔2019〕52号 关于印发《乐清市救灾物资联动调配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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