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清市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规定(试行)》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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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台背景 《浙江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规范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发布与传播 。2017年7月1日起施行的《浙江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明确了影响我省的十四类气象灾害,在原十三类气象灾害的基础上增加了低温灾害,同时规范了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属地化发布制度、预警传播、应急处置、停课安排和停产停工停业等相关要求。《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应对极端天气停课安排和误工处理意见(试行)的通知》(浙政办发〔2017〕32号)也对台风等五类气象灾害红色预警信号生效期间的停课安排、误工处理等防御措施进行了规范。2018年1月27日出台的《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规定的通知》(浙政办发〔2018〕12号)对本省的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规定作了最新规定。这些法律法规的出台,从气象灾害的种类、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属地化发布、有效传播及停课等应对防御措施上赋予了气象灾害发布与传播新的内涵和要求,亟待政府出台具体实施规定。 二、制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浙江省气象条例》、《浙江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浙江省应对极端天气停课安排和误工处理意见》、《浙江省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规定》、《温州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实施办法(试行)》、《温州市重大(突发)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全网发布实施细则》、《温州市气象灾害预警与应急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三、主要内容 《规定(试行)》重点明确了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种类、等级划分和防御指南;明确了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属地发布、规范传播等要求;明确了媒体、通信运营企业、其他媒体、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以及公共场所、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在预警信息传播中的职责和义务等内容。 《规定(试行)》共分四条: 第一条明确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定义、种类及等级划分。 主要有:本市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分为十四类,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分Ⅳ级(一般)、Ⅲ级(较重)、Ⅱ级(严重)、Ⅰ级(特别严重)四级,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同时以中英文标识。 第二条明确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的职责划分 主要有:乐清市气象局负责乐清市行政区域内气象灾害,乐清市气象台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发布、变更和解除工作。“乐清气象”微信和微博公众号、“乐清天气”网站、乐清电视台各频道、乐清人民广播电台各频率为本行政区域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平台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传播平台,第一时间发布和传播各类预警信息。 第三条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的行为规范 主要有:其他媒体、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播发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应当从市气象局权威发布和传播渠道获取预警信息进行及时传播,并标明发布的气象台、发布时间和预警区域,不得删改预警信息内容或传播失效的预警信号。 第四条是其他事项。 主要有:市气象局和有关部门要建设气象灾害预警信息传播设施,或利用现有的传播设施建立完善畅通、有效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和传播渠道,扩大预警信息覆盖范围,并建立健全气象灾害防御应急机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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