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初中、小学: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意见》(浙政办发〔2012〕30号)、《浙江省财政厅教育厅关于下达2015年义务教育阶段扶困助学补助经费的通知》(浙财教〔2015〕9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通知》(浙政发〔2016〕16号)、《关于切实做好2016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的通知》(浙学助〔2016〕14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的通知》(乐政发〔2005〕7号)等文件精神,现将2019年春季学期我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资助有关工作具体通知如下:
一、继续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
全面实行“一日一餐”制,即各学校每周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费提供5餐荤素搭配、营养合理的营养餐,餐费基准标准为每生每餐5元,全学期为每生500元,营养餐补助经费由财政补助。学校要在按照“热菜热饭、营养可口、吃饱吃好”要求提供餐饮服务的前提下,实行食堂(伙房)供餐。为确保学生身心健康,学生营养餐补助不得以现金方式直接发放给学生或家长,不得以购买零食冷饮以及其他营养品的方式替代,不得采用对被资助学生构成歧视的供餐方式。
申报对象为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五类生(包括低保家庭、烈士家庭、由社会福利机构监护和列入农村五保户的学生以及残疾学生);低保边缘家庭(未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在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以下)学生;其他因病因灾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等。五类生和低保边缘家庭学生凭民政等部门颁发的证件进行认定(证件需在有效期内),其他因病因灾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需提交《乐清市因病因灾造成家庭经济困难情况证明表》。
二、城乡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给予生活费补助
在义务教育学校寄宿的低保家庭子女、烈士子女、福利机构监护的未成年子女、“五保”供养的未成年子女和残疾学生,按小学生每人每天4元、初中生每人每天5元,年在校250天标准,生均分别给予1000元/年和1250元/年的生活费补助,按学期进行发放。
三、申报程序
资助对象按学年进行认定,在学校充分宣传、调查审核的基础上,学生填报《乐清市义务教育学生资助申报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2018年秋季已享受营养餐或生活费补助的且2019年春季仍符合享受条件的学生,无须再提交个人申请表与相关证明材料。
学校负责申报学生的资格初步审核、信息汇总和输入工作,编制2019年春季学期《乐清市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享受营养餐学生名册表》、《乐清市城乡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名册表》,于3月10日前将学生名册表一式二份(附电子文档)和享受对象的申报表及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上报所辖学区。逾期视为自动放弃,本学期不再组织补办。
经学区审核盖章后,一份学生名册表及学生申报表与相关证明材料留学校存档备查,各学区在3月15日前将另一份各校学生名册表及学区汇总表(附电子文档)报教育局计财科。
四、注意事项
(一)各学校要把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作为一项重要的工作任务,实行校长负责制,建立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确定人员负责此项工作。严格把关,积极落实,实行公示制,及时整理学生资助工作的档案材料,按学期归档。
(二)各学校经办人需及时登录《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http://zz.zjedu.gov.cn)和《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名制系统》,录入相关信息,系统数据必须完整、准确
附件:
1、乐清市义务教育学生资助申报表
2、乐清市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享受营养餐学生名册表
3、乐清市城乡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名册表
4、乐清市因病因灾造成家庭经济困难情况证明表
5、各学区义务教育学校资助情况汇总表
乐清市教育局
2019年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