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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编制

发布日期: 2019- 03- 14 10 : 44 浏览次数: 字体:[ ]

机构设置  将原在市政府办公室挂牌的市政府外事侨务办公室调整为与中共乐清市委统战部合署办公,并完成调整后市委统战部新的“三定”方案工作;确定乐清市大数据管理中心机构规格相当于副科级,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下属事业单位。将中共乐清市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作为常设性工作机构,设在市委办(市委政策研究室)。完成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市科协机关4个群团机构的“三定”方案工作。

盐业体制改革  撤销市盐务管理局及下属盐务管理所,将原市盐务管理局承担的相关职能分别划入市经信局、市场监管局、市发改局、市公安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农业局(林业局)、市海洋与渔业局、市卫计局、市环保局等部门,并根据职责分工和实际工作需要,确定原市盐务局系统31名在编人员跨部门分流方案。

监察体制改  撤销乐清市人民检察院的反贪污贿赂局、反渎职侵权局和职务犯罪预防科,将其相应职能整合至乐清市监察委员会,从乐清市人民检察院划转28名政法专项编制至乐清市监察委员会,随编划转人员27名,完成市检察院有关人员转隶工作。

司法雇员制度改革    配合市法院、市检察院推进司法雇员队伍建设,核定市法院司法雇员控制数60名、市检察院司法雇员控制数38名,主要用于法院审判、检察辅助工作。

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  确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暂不承担市政、公用事业方面的城市管理职责,有关市政、公用事业方面的城市管理职责暂由市市政公用建设局承担;将市市政公用建设局的有关城市绿化、市容环境卫生建设工程的建设职责划入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将市住建局有关市政、公用事业方面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职责划入市市政公用建设局,将市住建局有关城市绿化、市容环境卫生方面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职责划入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将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的土地行政执法职责部分划回给市国土局承担;同时对综合行政执法中队管理体制进行调整。

政府职能向社会组织转移  制定印发《关于切实推进政府职能向社会组织转移工作的通知》,规范政府职能转移事项的组织实施程序。7月底制定出台《2017年度乐清市政府职能向社会组织转移工作考核细则》,明确考核范围、考核内容及考核方式。10月制定下发《乐清市政府职能向社会组织转移目录(第三批)》,实施开展第三批政府职能事项向社会组织转移工作。12月开展职能转移年度考核工作,对工作落实不力的单位予以扣分。全年共批复18个部门的58项职能转移事项,签订协议70项。

事业单位分类改革  撤销乐清中学分校、石帆第二中学、虹桥镇南岳第二小学、柳市镇第七中学等4所学校;撤销乐成街道城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芙蓉镇雁湖卫生院、仙溪镇福溪卫生院等3家单位。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监察大队并入市卫生监督所,市卫生监督所挂市人口与计划生育监察大队牌子。新设立公办幼儿园18所。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    制作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办事指南,优化办事流程,实现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各个事项办理“最多跑一次”。全面完成2016年度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公示403家;事业法人新设21家,变更100家,注销28家,证书补领2家。完成机关群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申领8家,变更26家。完成中文域名注册缴费521家。强化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制订登记信息实地抽查工作方案,完成12家事业单位信息抽查工作。

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    出台《乐清市创新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动态管理实施办法》,建立事业周转编制管理制度。加强全市公立医院事业编制和事业编制报备员额动态调整工作,核定全市6家公立医院事业编制2968名,事业编制报备员额1084名,编制配备总额4052名保持不变。

对全市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实有人员变化情况的信息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动态监测和管理。全年共办理入编手续2321人次,办理出编手续1134人次,审核在编信息变更9888条,机构编制相关文件维护117件,审核完成420个单位的空编使用涉及用编计划1538名,审核医疗保险700多人次,并做好有关机构调整的人员分流工作。完成自定行政编制消化工作,核减回收后勤服务人员编制27名,消化历史遗留的后勤服务人员编制达基数的33%。

机构编制监督检查    健全机构编制监督检查“五项机制”,对全市各机关事业单位实行一年2次机构编制常态化检查;将机构编制管理工作纳入全市“六型机关”考核,量化打分;将机构编制管理执行情况纳入经济责任审计内容,并协助纪委、审计等部门做好巡察、审计,做好省管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组来乐审计涉及机构编制的配合工作。严格对中层职数使用进行预审,会同组织部门开展干部选拔任用监督检查、中层职数任职核查工作,全年共对212个单位的中层职数使用进行预审。开展实名制公示月活动,以实名制公示月为自查平台,要求全市870个机构将机构名称、机构职责、机构级别、机构性质、内设机构、编制数和实有人数等基本情况予以张贴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并实行随机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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