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
|
打击刑事犯罪 全年审结审查逮捕各类刑事案件1339件1773人,批准逮捕940件1200人;审查起诉2244件3036人,起诉1971件2740人。主动护航十九大,抓好会议期间维稳工作。出台《信访维稳工作方案》等机制,妥善处理322件信访件。依法打击非法信访犯罪,指定专人提前介入指导侦查,批准逮捕3人,起诉2人。树立绿色司法理念,注重修复社会关系,出台《轻微刑事案件相对不起诉指引》,统一类案处理标准,共对256人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促成刑事和解36人。搭建检察机关与政府工作联动平台,精准保障“剿灭劣V类水”“大拆大整”等专项工作。联合市环保局召开首次“检察长·环保局长论坛”,依法打击污染环境犯罪,推进污水治理行政执法专项监督。服务保障“剿灭劣V类水”经验做法被浙江省人民检察院转发推广。出台“除恶治霸”专项工作方案,依法有效惩治强揽工程、暴力阻挠施工等犯罪,批准逮捕2人,起诉2人。依法严惩破坏生态环境资源保护和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等民生领域刑事犯罪,全年共批准逮捕33人,起诉87人,监督侦查机关立案2件,督促行政机关移送涉罪案件9件,惩防污染环境犯罪经验做法获市委书记林亦俊批示肯定。加大对电信网络诈骗、网络传销、非法集资等重点领域、新型犯罪的打击整治力度,批准逮捕56人,起诉15人。 服务非公经济 对接市委市政府“十百千”助企服务活动,加强与工商联的协作配合,有针对性地开展服务非公企业工作。加强企业产权保护,对职务侵占、侵犯知识产权等侵害企业合法权益提起公诉36人。通过适时介入引导侦查机关加大追赃力度,共为11家被害企业追回损失375万元。贯彻“轻拿轻放”政策,依法对情节轻微的科技型、成长型企业及技术骨干不批准逮捕6人,不起诉2人,尽量避免因办案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通过定期通报信息等途径,助力企业健康发展。响应省市委“最多跑一次”改革,严格贯彻落实上级检察院制定的检务办事工作指引,推进查询案件信息、律师申请阅卷、行贿档案查询等7个事项“最多跑一次”。全面整合案件管理大厅、检察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微博等线上线下平台资源,推进“一站式”检务大厅建设,打造立体化一站式“阳光检察”平台,提升检务公开工作质效,补齐公共关系短板。 法律监督 强化立案侦查活动监督。监督侦查机关刑事立案41人;对遗漏的犯罪嫌疑人,追捕4人,追诉15人;对不构成犯罪或证据不足的,不批准逮捕230人,不起诉10人;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后变更强制措施26人。强化刑事审判活动监督。建立案件管理部对刑事判决书、裁定书同步审查机制,对11份诉判不一案件通过抗诉提出监督意见,已获温州市检察院支持3件。强化刑事执行监督。纠正减刑不当4人;依靠市人大支持,规范对法院财产刑执行监督,对11人监督执行罚没款6万元,促使法院重视刑事判决财产刑的执行工作,树立司法裁判权威。强化民事行政检察监督。加强民事诉讼和执行活动监督,办理民商事生效裁判监督案件10件,民事执行活动监督案件53件。联合市政府法制办与14家行政执法单位召开座谈会,办理行政执法监督案件19件,有效推进行政执法检察监督与政府法制监督省级试点工作,获省委书记车俊批示肯定。 宽缓刑事政策落实 坚持谦抑、审慎、善意的司法理念,完善审查逮捕案件社会危险性审查标准、轻微刑事案件不捕直诉等工作机制,促进纠正重打击轻实效的单一办案价值观,轻微刑事案件审前羁押率和起诉率,同比分别下降16个百分点和4个百分点。加强未成年人特殊、全面、优先司法保护,依托“检·爱”工作室,推进企业、社区、学校相结合的多元化帮教体系,对涉罪未成年人不批准逮捕22人,相对不起诉14人,落实帮教措施14人。坚持“双向保护”原则,严厉打击拐卖、性侵等侵害未成年人的刑事犯罪,共批准逮捕37人,起诉80人。 检察机制建设 市人民检察院首创建立对公安派出所巡回检察机制,强化重大案件侦查听取检察机关意见、重大案件检察提前介入等机制建设,引导规范侦查活动。主动听取律师意见,严格落实非法证据排除,在13件案件审查中依法排除非法证据,因存在非法证据存疑不捕2人,存疑不起诉1人。继续推进诉前会议制度,对12件重大疑难案件召开诉前会议,将问题解决在诉前,防止案件带病起诉。检察机关积极参与、促进庭审实质化,是以审判为中心刑事诉讼的关键。11月,全国首创《诉后风险评估防范机制》,对提起公诉后的案件在事实、证据等方面发生重大变化时主动开展风险评估,并通过一定程序采取防范应对措施,确保庭审不“走过场”。市人民检察院主动参与以审判为中心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多项举措,被温州市委政法委在全省现场推进会上作经验交流发言。 公益诉讼 2017年,及时督促市农业局开展水鸭养殖场拆除后的生态修复工作,在全市19个乡镇(街道)修复生态面积7.95万平方米;对15件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等领域公益诉讼线索进行梳理排摸,对2件公益诉讼案件予以立案,并启动诉前程序,其中1件获评2017年度全省公益诉讼优秀案例。 法治宣传 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出台工作办法,搭建“法治大讲堂”平台,成立专业化宣讲团,重点对国家公职人员、农村干部、涉企人员、未成年人等开展各类法治宣讲40余场,提供法律咨询800余人次。联合市委组织部建立协作机制,对全市新一届农村干部及其家属1200余人开展专项犯罪预防工作,提升了基层治理法治化水平。举办“法治进校园,护航未成年人成长”检察开放日活动,向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以及教育局、团市委、关工委等部门代表通报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组织开展“预防校园暴力”等宣传活动,最大限度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检·爱”未成年人观护基地被评为全省未成年人社会观护优秀基地。 典型案例 【朱某某盗窃案】被告人朱某某,男,1970年8月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余江县。因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5月4日被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5月19日被依法逮捕。2017年12月27日,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朱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朱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其主要犯罪事实如下: 1. 2015年12月27日11时许,朱某某进入虹桥镇幸福西路模具中心一汽车维修店内,窃取一只苹果6手机,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2868元。 2. 2015年12月27日11时许,朱某某进入虹桥镇虹港北路一服装店内,窃取一只苹果6手机,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3500元。 此案在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时,犯罪嫌疑人朱某某一直以记性不好为由拒绝供述任何内容,认罪悔过态度十分消极。而且辩护人对此案的关键证据——浙江迪安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提出异议,质疑该份鉴定意见书的证明力。因此,在与法院、鉴定机构沟通后,公诉人决定在庭审时申请鉴定人出庭作证。 庭审过程中,朱某某仍然拒绝供述任何内容,辩护人以调取到的案件现场监控视频中拍摄到的犯罪嫌疑人均是远景或侧脸为由,对浙江迪安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指证监控视频中的犯罪嫌疑人为被告人朱某某的鉴定结论提出异议。公诉人随即主动申请鉴定人出庭作证。 针对此案提交的两段盗窃视频,鉴定人采用特征表示法进行鉴定,发现检材嫌疑人人像显示的鬓角、眉、眼、鼻、唇、耳、褶纹、点状深色痦痣等31处细节特征的形态、色泽、存在位置和相互关系与样本人像相对应处的细节特征均相符合一致。最终得出嫌疑人人像是被告人朱某某所留的确定性结论。 市人民法院在经过综合评议后认为:“鉴定人当庭作出详细说明,并辅以大量人像特征对比图片,充分反映了同一人的外貌特点,可以得出唯一性的结论,排除了被告人朱某某之外的他人作案的可能性。”最终采纳了鉴定人的鉴定意见,认可了鉴定人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并作出如上判决。 该案是乐清市被告人“零口供”,通过客观证据和鉴定人出庭作证支持鉴定意见定谳的第一案,也是乐清市推进以审判为中心刑事制度改革中,在警察出庭作证取得成功经验基础上,探索鉴定人出庭作证的一次有益尝试。为此,温州市检察院组织全市检察机关公诉骨干到场观摩庭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