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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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创建 全面开展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工作,完成《乐清市生态文明建设规划》和 6个乡镇、街道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规划编制工作,开展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工作;完善生态环境保护长效机制,建立河道保洁巡查长效机制,健全“生态报表”制度,推进农村生活垃圾分类试点工作,实施“区域环评+环境标准”;全面完成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三年任务,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应建行政村覆盖率达100%,完成10119个入河排污口和13个入海排污口整治;成功创建1个省级湿地公园,创建1个省级生态文明教育基地、1个美丽温州示范项目;创建1个省级、1个温州市级美丽乡村示范镇,全面提升5条美丽乡村精品线,创建 蟾东、黄塘、后垟、中庄等4个浙江省美丽乡村特色精品村。 污染减排与总量控制 2017年,全市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放量比2016年分别下降5.01%、7.91%、4.41%和3.36%。四项指标均超额完成2017年度减排目标任务,在温州全市污染减排考核中位于前列。 全年核定新(扩、改)建工业项目排污权33家,其中达到交易要求参加网上竞拍20家,总成交金额113.8万元,新(扩、改)建工业项目排污权有偿使用交易率达100%。开展“十三五”初始排污权核定及有偿使用工作,补充核定初始排污权企业25家,发文确定“十三五”初始排污权企业188家,收缴初始排污权使用费576.3万元,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率达93%以上。 建设项目环境管理 全面推行审批制度改革,实现提速提效。实施登记表备案和“零土地”技改项目备案改革,在乐清经济开发区开展“规划环评+环境标准”改革试点,进一步梳理完善“权力清单”,推行“负面清单”制度和豁免审批、模拟审批机制,不断提升审批质量和效率。全年许可项目环评313个。在项目审批过程中严控新增污染源,全年因选址不符要求或产业政策不符暂缓或否决项目41个。规范“三同时”验收工作,完成224个项目“试生产”和“三同时”验收工作。 环境执法 2017年,开展环境执法现场监督检查总次数为11456次,出动人员为31833人次。全面规范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定量标准,依法立案查处363件,罚款总额达1394.49万元。加大涉刑环境违法行为的查处,对非法酸洗、非法电镀等窝点进行打击取缔,全年移交公安部门涉嫌污染环境案件25件,采取强制措施58人,有力打击、震慑了环境犯罪行为。 环境信访 继续实行24小时接听投诉电话,执法人员轮流值班出动制度。落实环境信访的回访跟踪和督办工作制度,对重点信访件开展回访督办,确保查处到位。全年共受理投诉3003件,办结率达到100%。收到涉及环保相关人大、政协提议案15件,其中主办人大议案1件,协办9件;协办政协提案5件,以面商会形式积极办理提议案,办理成效获得了提议案代表的肯定。 环境监测 2017年,监测站全年共接受委托936家,完成监测932家,出具监测报告1131份。不统计自动站数据(67301个),获取有效数据32599个。完成36件刑事案件监测,完成 “三同时”验收监测75家。环境监测能力进一步提升,完成了蒲岐和大荆溪地表水交接断面水质自动站的运行、审核工作,并向社会发布交接断面和饮用水源地水质质量状况。完成两个省控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城市站的运维工作并向社会发布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日报。 排污费征收 全面使用排污申报与收费软件进行申报、核定和征收排污费,完成排污费征收887家次,征收金额1119.38万元。严格按照《乐清市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落实省市级环保专项资金709.1万元,乐清市级环保专项资金814.8万元。 环境保护投资 2017年,全市投入环境保护资金约19.322亿元。其中城市环境基础设施投资8.34亿元,工业污染防治投资0.204亿元,主要污染物治理设施运行费用10.43亿元(包括电厂),环境保护能力建设投资0.348亿元。 环境信用和清洁生产 开展2017年度企业环境行为信息评价工作,对辖区185家重点企业进行信用等级评价,评定绿色企业8家,蓝色企业159家、黄色企业4家,红色企业14家。落实绿色信贷政策,上报各类企业环境信息。确定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企业30家,已全部通过审核验收。 宣传教育 围绕中心工作,点面结合开展环境教育和生态满意度宣传。联合多部门邀请社会公益组织在环境日等重要节点举办20多场宣教活动;组建宣讲团,开展20多场生态环境整治剿劣护水巡讲。结合线下服务宣传和线上媒体报道,构筑立体宣传阵地,分别推送微信、微博340条和400条,日报专刊18期共300余篇报道。 虹桥污水处理厂获得省级生态文明教育基地称号,虹桥污水处理厂、虹桥文星中学、淡溪梅溪村被评为温州市生态文明教育示范教育基地,全年全市共有5所温州市级生态文明教育基地参与复评考核,均获得了考核组的充分肯定,并在公众开放日对外开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