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策文件 > 部门文件
乐清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和整治物业小区装修、搬运等相关行为的通知
  • 索引号:
  • 001008003013013/2019-178427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政务公开
  • 文号:
  • 乐住建发〔2019〕154号
  • 发布机构:
  •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成文日期:
  • 2019-04-16
  • 有效性:
  • 有效

局相关科室、各住建所(分局)、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各物业服务企业:

为深入贯彻中央、省、市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决策部署,坚决扫除黑恶势力,有力整治物业交付后装修乱象,保障业主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温州市住建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和整治物业小区装修、搬运等相关行为的通知》(温住建发〔2019〕11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小区装修经营管理服务

一是加强准入管理。物业服务企业要按照开展装修服务的企业(个人)应当具备装饰装修相关经营范围的营业执照,具备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资质、资格证书的要求,引导业主选择具备条件的企业(个人)从事装修业务,严格把关装修企业(个人)进入物管小区,维护业主合法利益。发现不具备有关要求进入小区装修的企业(个人),应立即劝阻、制止并采取相关措施停止其在物管区域内的经营服务活动,并及时向属地住建所(分局)报告。

二是落实明码标价。物业服务企业牵头做好进入小区开展装饰装修服务企业(个人)的明码标价工作。销售商品应标明品名、价格、计价单位、投诉监督电话;提供服务应标明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投诉监督电话;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予以公示。

三是强化行政执法。各基层住建所(分局)要依法查处违法从事装修的企业(个人)。对涉及有关经营主体的价格、广告等违法违规的,要及时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举报,并配合做好执法部门调查处理。

二、加强搬运和违法搭建管理服务

一是实行统一管理。物业服务企业对进入小区从事沙石、水泥等装饰装修材料供应、吊装、搬运等经营活动的企业(个人)要造册登记,建立人员名册,统一标示标牌,有条件的可统一着装要求。相关企业(个人)信息、联络人及联络方式等要做好记录存档并在小区内公开,便于业主监督和执法机关调取。属于流动人口的,应当按规定将流动人口信息及时报送公安派出所。

二是规范建筑垃圾处置。物业服务企业要选择或者引导业主选择有建筑垃圾清运资质、运输证和消纳场地的企业,督促建筑垃圾清运企业(个人),严格按照综合执法部门要求,将建筑垃圾运至备案登记的消纳场地。对违法处置建筑垃圾的行为要及时投诉举报给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并配合做好执法工作。

三是强化违法搭建管理。物业服务企业要加强装修巡查检查,发现有违法搭建行为的,要立即劝阻和制止,对不听劝阻和制止的,应当立即向综合行政执法、住建和消防等部门以及向业主委员会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执法工作。

三、加强物业服务企业行为监管

一是严禁违规行为。物业服务企业和员工不得参与房屋装修搬运等业务;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装修、清运、搬运等的财物;不得以任何形式或变相手段为利益人开展业务提供方便,谋取利益;不得以任何方式收取相关企业(个人)场地租赁费,已收取的场地费应当纳入小区经营性收益归全体业主所有,并向全体业主公示。

二是严禁强买强卖。业主有权自主选择装饰装修、建筑垃圾清运、建材搬运等相关经营和服务的企业(个人),对已经按规定办理了装修登记手续的业主,物业服务企业应维护其合法权益,确保其自主选择的装饰装修工程人员和材料及时进场,不得以任何理由与方式加以阻挠。

三是落实信用管理。对物业服务企业违规引入企业(个人)、收取进场费用、未及时劝阻、制上、报告违法违规行为的,各基层住建所(分局)要对物业服务企业负责和项目负责人进行约谈,并整促物业服务企业限期整改。物业服务企业整改不到位的,各基层住建所(分局)要结合物管项目考评工作予以扣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上报市住建局将该企业列入信用黑名单,作为企业不良信用记入信用等级评定,向社会公示。对物业员工违反规定也要记入黑名单,在行业内公示。物业管理行业协会要进一步建立和完善行业自律准则,督促会员单位遵纪守法。

四、加强线索排摸和宣传发动

一是及时掌握线索。物业服务企业要及时掌握小区业主与装饰装修企业(个人)发生的矛盾纠纷,特别是建材供应、建筑垃圾清运、建材搬运等引起的异常情况,并及时向社区民警报告,便于公安机关发现黑恶线索。

二是强化宣传发动。局相关科室要对小区物业服务领域违法犯罪典型案例进行专题报道,指导物业服务企业在小区里不断宣传,引发社会关注,充分发挥群众力量,打一场扫黑除恶的人民战争。

 

 

 

乐清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9年4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乐清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    2019年4月16日印发

乐住建发〔2019〕154号.pdf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