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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审核确认2018年度乐清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的通知
文 号: 乐残〔2019〕9号 发布机构: 市残联
公开日期: 2019-04-03 时效性: 有效

各用人单位:

为规范我市的残疾人就业管理,及时掌握残疾人就业动态,切实维护残疾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残疾人就业条例》《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等规定,现将2019年本市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审核工作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审核对象

本市行政区域内2018年度已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等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

二、审核时间

2019年4月10日-6月30日(节假日除外)为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审核确认期。未在规定时限审核的,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

三、审核流程

1.用人单位申报登录温州市残疾人联合会网站http://cjrlhh.wenzhou.gov.cn网址,点击“残保金申报”模块或者直接输入http://bzj.wzdpsn.org.cn:9000/login.jsp网址,以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登录,按要求自行网上申报2018年度用人单位残疾职工就业安置情况;对个别用人单位不具备自行网上申报的,请到残联劳服所现场申报并提交审核材料。

2.市残联劳务所对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短信通知用人单位,并自行打印《温州市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确认单》出具确认证明,并在声明书上加盖公章存档;未审核通过的,短信通知用人单位并告知原因。

3.确认后的用人单位残疾职工数,作为用人单位向地税部

门申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时抵扣保障金的依据。

四、申报材料

用人单位申报应提供以下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1.单位公章;

2.残疾职工的《残疾人就业证》或者《残疾人证》;

(1)《残疾人就业证》未到期的需提供残疾职工2018年1-12月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档案;2018年3月、6月、9月、12月工资表凭证原件及复印件(包括2018年1-12银行工资流水)。

(2)《残疾人就业证》已到期的或已安排未办理《残疾人就业证》的,必须提供残疾职工的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8 级)原件、2018年1-12月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档案、2018年3月、6月、9月、12月工资表凭证原件及复印件(包括1-12银行工资流水)、一年以上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二寸免冠照片一张现场办理《残疾人就业证》;未签订合同的机关、事业单位在编残疾职工,由人事部门出具录用、聘用、工资统发、社保缴纳有关证明。

3.声明书;

4.其他相关材料(2018年新办单位需提供工商营业执照)。

以上材料网上自行申报的需上传原件扫描件,现场申报的查验原件并留复印文件。

五、其他事项

1.用人单位安排1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1至2 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3级)人员就业满1年的,按照安排2名残疾人就业计算;未满1年的,按安排残疾人实际就业月数的2倍计算。

2.用人单位跨地区招用残疾人的,计入所安排的残疾人就

业人数;以劳务派遣用工的,计入派遣单位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存在上下级隶属关系的,计入其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项目申报缴纳单位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同时应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上下级隶属关系证明材料、上年各月《扣缴个人所得税报表》和残疾人职工上年当地社会基本保险缴纳明细材料。

3.依法支付残疾人职工工资,且实际支付的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4.审核地点及咨询电话(乐清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所地址:城东街道翔云东路98号一楼大厅;联系电话:61576775、61576755、61576771)


乐清市残疾人联合会

2019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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