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办理暂行规定(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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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本单位的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保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结合我办实际,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单位的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具体受理机构是政务公开科。科室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和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申请程序、申请表格范本等信息应当向社会公开,方便申请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的申请。 第三条 申请人现场书面申请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联系地址、身份证明、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和用途描述; (三)所需信息的指定提供方式; (四)申请人的签名或盖章; (五)申请时间。 第四条 本单位在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的申请后,一般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政务公开科在收到申请件时应当对申请人和申请件进行预审查:1.申请人是否出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并提交复印件;申请人委托他人或组织提出申请的,代理人是否同时出示委托人及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并提交复印件和申请人的委托书。2.申请件上申请人的自身信息是否齐备,对所申请信息的内容和用途描述是否清楚、明确。3.申请的政府信息是否在本单位掌握范围内。以上三方面情况都是肯定的,属于有效申请,政务公开科应予以受理。否则,属于无效申请,应当面向申请人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当面退还申请件。申请人如不服政务公开科的说明,执意要求受理的,应予以受理。 (二)对受理的有效申请件,由办公室根据申请件的申请内容,按照“谁主管,谁办理”的原则,填写《乐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处理单》(以下简称《处理单》),并将申请件附后,在2个工作日内转送有关业务科(室)办理。 (三)有关业务科(室)一般应在收到《处理单》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确认是否需要申请人补正,如需补正由政务公开科根据业务科(室)意见,经政务公开分管领导同意,自收到申请件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发出补正通知书。 (四)有关业务科(室)一般应在收到《处理单》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办理意见,并起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函》。如同意公开的,提供相关政府信息文本附后,送分管申请内容的领导审签;如不同意公开的,在答复函中注明理由后,送分管申请内容的领导审签。 (五)分管领导对有关科(室)上报的办理意见进行审签。 (六)政务公开科根据分管领导审签意见,及时向申请人沟通联系,并按申请人要求的提供方式提供《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函》及相关材料;当面提供的,应及时告知申请人签收。同时,按规定及时对相关文书进行整理、归档。 第五条 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的申请后,一般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因客观原因或者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延期答复的,经政务公开分管领导同意,并及时告知申请人,可以最长延期20个工作日答复。 (一)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可以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并告知申请人应当合法使用申请获得的政府信息,不得利用申请获得的政府信息从事违法活动;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属于本单位掌握范围内的,应当告知申请人非本单位政府信息;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掌握单位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单位的名称、联系方式; (四)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不明确、不清楚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单位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五)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已主动公开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第六条 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应包括下列政府信息: (一)依法属于主动公开的信息; (二)属于国家秘密的信息; (三)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信息; (四)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权造成不当侵害的信息; (五)属于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 (六)与行政执法有关的,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会威胁个人生命安全的信息; (七)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信息,但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公开的信息。 对前款(三)、(四)项信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我办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也可以依申请公开。 第七条 本单位认为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在收到申请书5个工作日内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第三方应当在收到我办的书面征求意见函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逾期未作出答复的,视为不同意公开。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是,经我办审查,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我办依法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的时间不计算在答复期限内。 第八条 本单位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 行政机关收取信息处理费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制定。 第九条 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是一项既具体又重要的工作,本单位工作人员应当积极妥善办理申请件,避免因办理不当出现投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等问题。工作人员如有违反本规定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条 本规定自修订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施行之日,即2019年5月15日起施行。 附件:1.乐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申请表 2.乐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处理单 3.乐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函 附件1 乐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申请表
附件2 乐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处理单 编号: 年 第 号
附件3 乐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信息公开申请 答 复 函 发文字号 (申请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 本单位于 年 月 日受理了你(单位)提出的关于“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经查找、了解,现答复如下:
。 如对本答复不服,可以在收到本答复书之日起60日向温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告知。
年 月 日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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