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环境保护查封、扣押决定书(温环乐解决字〔201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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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友卫: 本机关于2019年4月30日依法对你(单位)非法贮存废油桶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行为作出:□1、查封决定;R2、扣押决定(温环乐强决〔2019〕5号),因你依法处置该批扣押物,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八条第四款的规定,经我局负责人批准,依法决定解除。 请你(单位)于2019年5月23日前凭本决定书以及《环境保护查封、扣押决定书》(温环乐强决〔2019〕5号)所载的设施、设备清单领回被扣押于乐清市绿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物品,逾期未领回所造成的损失由你(单位)自行承担。 特此通知 温州市生态环境局 2019 年 5 月2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