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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国家公职人员因私出国(境)管理工作制度》的通知
  • 索引号:
  • 001008003013028/2019-177589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政务公开
  • 文号:
  • 乐市政〔2019〕26号
  • 发布机构:
  • 市市政公用工程建设中心
  • 成文日期:
  • 2019-05-09
  • 有效性:
  • 有效

机关各科室、下属单位:

为进一步强化和完善对公职人员出国(境)的管理,根据《关于开展因公、因私出国(境)管理专项整治》(温组发〔2019〕33号)和《关于开展因私出国(境)管理专项整治的通知》(乐组通〔2019〕44号)等文件精神,现对我中心的公职人员因私出国(境)管理作如下规定:

一、组织领导

分管组织人事工作的领导负责本单位因私出国(境)管理,具体日常工作由政工科负责。

二、报备对象

全体机关干部、下属事业单位人员、国有企业公职人员。

三、证件种类

纳入集中管理的出国(境)证件有:因私护照、因私赴港澳通行证、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

四、审批管理

1.市管领导干部的证照由市委组织部集中保管。需因私出国(境)的,按市管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程序审批。

2.机关干部、下属事业单位人员、市供水集团和市水环境处理有限公司领导班子成员证照由政工科统一保管。除以上人员外上述国有企业公职人员由本企业确定具体责任科室负责统一保管。

3.需因私出国(境)的,按规定以请假审批程序进行报备与审批,凭批准后的《因私出国(境)申请书》(附件1),依照批准事项向政工科或责任科室领取相应的出国(境)证件。干部申请因私出国(境),应同时按照规定办理请假手续,期满须及时销假。

4.出国(境)人员在境外要遵守外事纪律,未经批准不得逾期滞留。

五、登记报备

1.新进入本单位的干部职工要及时填写《国家工作人员出国(境)备案管理登记表》(附件2)交政工科或责任科室,政工科应按要求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做好备案登记。

2.岗位发生变化的(包括提任、调离、退休等),政工科应按要求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做好变更登记或撤销备案。

3.已备案登记人员,有重大信息变更,应按要求做好更新报备。

六、证件上交的期限

1.持有出国(境)证件的干部职工应自觉将因私出国(境)证件按干部管理权限交由政工科或责任科室集中保管。干部职工因私出国(境)返回后,须在10天内上交有关证件;已经批准,但因故未按时出国(境)的,也应在批准的出国(境)时间后10天内,上交有关证件。不能按时上交的,要书面作出说明。出入境证件遗失的,其本人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大队申报遗失,并上交回执。

2.出国(境)人员在回国(境)后10天内填写好《国家工作人员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和因私出国(境)情况报告表》(附件3),由各单位集中收集备查。

3.干部职工新申领因私出国(境)证件但未办理出国(境)的,须凭审批同意后的申办出入境证件的函(附件4)去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并及时主动上交已申领的因私出国(境)证件。

七、证件的管理

1.政工科或责任科室要指定专人负责收缴和保管出国(境)证件,并设立专柜保存。保管人员对出入境证件的使用、收缴情况进行登记,并及时催收出国(境)人员的出入境证件。

2.负责保管出国(境)证件的工作人员,要严格执行有关收缴和保管工作的规定,不得擅自发放出国(境)证件。对未按规定审批,擅自向政工科或责任科室领取出入境证件的,应予以拒绝,并向领导报告。

3.干部职工出国(境)证件遗失的,应书面作出检查和说明遗失经过,并及时向相应的证件管理部门挂失。

八、责任追究

对违反因私出国(境)管理规定和本制度的公职人员,依照相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此件公开发布)

 

乐市政〔2019〕26号乐清市市政公用工程建设中心关于印发《国家公职人员因私出国(境)管理工作制度》的通知.pdf

附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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