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乐清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教学基地申报工作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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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文〔2013〕17号 各学区,各中小学: 为保护和开发民族文化资源,深入实施“实力乐清、魅力乐清、和谐乐清”建设,更好地发挥学校在非物质文化遗产教育和传承中的积极作用,探索传承新机制,推进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事业发展,经研究,决定开展第二批乐清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教学基地申报创建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 全市各中小学 二、申报条件 1.学校开设非物质文化遗产教学实验课程,并列入学校地方课程或学校课程,且实行专人负责。 2.学校成立非遗学生社团,制定活动计划,开展相关活动。 3.学校开辟一个学习、展示学生作品的专用教室。 三、申报方式 学校根据本地本校实际,经充分调研后,提出书面申请,填写《乐清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教学基地申报表》(附件)两份,于4月30日前报送至乐清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市伯乐东路918号A区202)。经申报备案后,乐清市非遗中心将为学校同非遗传承人、大师们的交流牵线搭桥,不定期提供非遗项目培训课;不定期为学校提供非遗宣传资料,组织、协助学校参加各类非遗活动;长期为学校提供参观乐清市非物质文化遗产馆的讲解工作。 联系人:钱程程 联系电话:61572252 四、命名工作 学校创建期限为两年。市教育局、非遗中心将根据学校的活动开展情况和所取得的成效,对符合条件的学校予以联合命名授牌;对考核结果离达标差距较大的学校,将加大扶植力度,鼓励其继续创建。 五、其它事项 1.创建期间,将对申报单位负责人组织培训,指导创建工作有序进行。 2.乐清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教学基地不实行终身制,原则上每两年复查考核一次,经考核合格后可继续保留称号。 3.各学校在创建过程中,要及时将活动开展情况及取得的成效以信息的方式报乐清市非遗中心,电子邮箱:1871209106@qq.com。 二〇一三年三月十八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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