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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清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华侨在本省落户工作的通知
  • 索引号:
  • 001008003013007/2019-177090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政务公开
  • 文号:
  • 乐公网传〔2019〕401号
  • 发布机构:
  • 市公安局
  • 成文日期:
  • 2019-08-12 16:19:57
  • 有效性:
  • 有效

各派出所(分局):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公安厅浙江省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关于进一步简化华侨在本省落户工作的通知》(浙公通字〔2019〕43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根据温州市局相关要求,现就办理华侨落户相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办理范围

目前公安机关直接办理华侨落户范围为:

1.护照与原户口登记身份信息一致,护照持有人和户口登记人系同一人的;

2.护照与原户口登记的姓名不一致,护照持有人和户口登记人系同一人,且护照登载的姓名为本人的曾用名的;

3.护照与原户口登记的姓名不一致,护照持有人和户口登记人系同一人,且护照与原户口登记登载的姓名读音为谐音(包括方言)的;

4.护照与原户口登记的出生日期不一致,护照持有人和户口登记人系同一人,系公历、农历换算造成护照与原户口登记的出生日期不一致的;

5.护照与原户口登记的出生日期不一致,护照持有人和户口登记人系同一人,系公安机关签发的首次出国使用护照与原户口登记的出生日期不一致造成的;

符合上述情形的人员,拟落户地为原户口注销地的(县、市、市区范围内),不受合法固定住所、稳定生活保障等条件限制;拟落户地为非原户口注销地的,应当符合当地规定的落户条件

二、办理程序

符合要求的人员,按《通知》要求,持规定的材料向拟落户地公安派出所申请,派出所审核后,通过常住人口信息管理系统(人口三期)中“省级审批受理”中的“出国人员恢复户口”模块业务,转递至基层基础大队审批,基层基础大队批准后,直接办理落户。(凭侨务部门开具的《华侨回国定居证》办理落户的,仍在人口三期“华侨回国定居落户”模块办理)

办理华侨落户登记时,涉及姓名或出生日期变更更正的,仍按照原规定直接在人口系统中录入认定后的信息,同时在“备注”中做情况标注。

三、工作要求

一要强化服务意识。要不断优化办理流程、加强内部流转,尽量在《通知》规定的15个工作日的时限内,高效迅速办理,相关材料能够通过内部查询获取的,无需申请人提供,努力实现“最多跑一次”。基层基础大队要积极与市侨办做好协调沟通,多渠道、全方位地做好相关政策宣传和解释工作,争取广大华侨理解支持,切实保障华侨权益。

二要严格审核办理。华侨落户工作,涉及的情况复杂、政策性强、社会影响面大,各地户籍管理部门必须严格落实业务指导和审批把关职责。根据省厅业务部门要求,目前对办理后可能出现逻辑错误、违背公序良俗的,因弄虚作假形成信息不一致的,以及当事人有违法犯罪嫌疑等情形的,暂时不予受理。确属形成原因复杂、情况特殊的个案问题,可利用户籍疑难问题会商机制,由基层基础大队上报温州市人口服务管理支队集体研究解决。

本通知相关要求2019年8月12日起施行,各单位在工作中如遇问题,请及时与基层基础大队联系,联系人:万晓燕,联系电话:573599。

 

乐清市公安局

2019年8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乐公网传〔2019〕401号乐清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华侨在本省落户工作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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