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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清市卫生健康局关于印发《乐清市推进县乡村卫生一体化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 索引号:
  • 001008003013020/2019-177059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政务公开
  • 文号:
  • 乐卫发〔2019〕109号
  • 发布机构:
  • 市卫生健康局
  • 成文日期:
  • 2019-08-02
  • 有效性:
  • 有效

各医共体牵头医院、成员单位,局机关各科室:

现将《乐清市推进县乡村卫生一体化管理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乐清市卫生健康局

2019年7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乐清市推进县乡村卫生一体化管理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县域医疗卫生服务共同体建设的意见》(浙委办发〔2018〕67号)和《浙江省卫生计生委 省编办 省发展改革委等5部门关于推进县乡村卫生一体化综合管理的实施意见》(浙卫发〔2016〕71号)文件精神,结合乐清实际,现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按照“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总体部署思路,积极推进县乡村一体化管理,合理规划和配置县乡村卫生资源,把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建设纳入乡村振兴的重要内容,加大农村卫生投入,加强村级卫生服务网络和卫生人才队伍建设,改善农村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条件,规范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能力,保障广大农村居民的健康。

二、工作目标

根据我市农村的实际情况,采取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稳步推进办法,至2020年底,将全市的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实行一体化管理,达到基本设施较为规范、齐全,每家村卫生室至少配备一名具有专业素质的乡村医生或执业(助理)医师,建立起与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村卫生服务网络和适用、有效的村卫生管理机制,促进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共同发展,满足农村居民基本医疗卫生保健的需求。

三、实施内容

各医共体牵头医院及其成员单位依照相关规定履行本辖区内卫生管理职责,在向居民提供公共卫生服务和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等综合服务的同时,承担对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的业务管理和指导职责。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及一般疾病的初级诊治等工作。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对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实行两种一体化管理模式。

(一)“六统一”的紧密型一体化管理。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设的社区卫生服务站要实行紧密型一体化管理,采取“六统一”管理模式。即统一机构建设、统一财务管理、统一人员调配、统一药品管理、统一业务管理、统一人员培训。具体如下:

统一机构建设。根据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由市卫健局负责组织制定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设置规划,统一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机构名称(XX镇XX村卫生室或XX社区卫生服务站)。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依照规划要求,负责对未设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应设置的村(社区)提供延伸服务(包括建设、派驻、设点巡诊、流动车服务等)。紧密型一体化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负责人由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负责人兼任。同时,负责对紧密型的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统一标识牌匾的制作。按照村卫生室建设标准应统一设置诊室、治疗室(处置室)、药房,达到三室分开、相对独立、分区布局合理。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应按照原卫生部的村卫生室建设标准,配备一般诊疗设备和急救设施,加强器械管理,保证器械正常运行。适当配套建设供水、卫生厕所、宣传栏、资料室等,保证村卫生室业务工作区的相对独立性。 

统一财务管理。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对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原有可用器械、合格药品和卫生材料进行清资盘点,建帐登记和管理。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立财务管理制度,及时公示财务收支情况,设立总账;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要严格遵守财经纪律,收费票据按规定从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领取,设立辅助明细账,做到票据统一、印章统一、收费标准统一,收款有单据,收支有明细账簿,核算准确,手续齐全,账账相符、账实相符,并定期向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报账,接受各级的财务监督检查。 

统一人员调配。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人员必须由医共体牵头医院统一组织,公开选聘,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通过考试或考核的方式择优聘用,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聘用户籍关系在本村或本乡镇的乡村医生;具备执业助理医师或大专学历以上资格的人员优先聘用。聘用人员由医共体牵头医院审核后,统一办理注册或变更注册手续。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及时建立乡村医生档案,对其聘用、考核、奖惩等情况建档管理。乡村医生可在乡镇范围内统一调配,促进人才合理流动,确保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人员队伍稳定。

统一药品管理。药品实行统一目录,各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要在辖区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药品目录内选取计划采购药品,并向其上报采购药品计划。由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将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的计划采购的药品统一上报医共体牵头医院统一采购,统一配送到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也可由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统一划拨到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彻底堵塞假冒伪劣药品流通渠道,切实保证药品质量。药品统一实行零差率销售。

统一业务管理。建立健全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规章制度、诊疗规范和常规,健全乡村医生和其他医务人员岗位职责,做到依法执业、规范服务。牵头医院要统一制定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处方、诊疗日志、药品、院感、急救、双向转诊、公共卫生服务、财务等管理制度,规范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行为。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加强对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的业务指导,推广适宜技术、适宜设备、基本药物和中医药特色服务项目,督促乡村医生或医务人员严格遵守诊疗规范和操作规程,加强内涵建设,提升服务水平。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要为农村居民提供规范的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配合疾控、监督等专业公共卫生机构落实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重大公共卫生项目和日常公共卫生管理等工作。

统一人员培训。实行在岗乡村医生或其他医务人员继续教育和岗位培训制度。支持乡村医生或其他医务人员参加医学学历教育,鼓励符合条件的乡村医生参加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制定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从业人员培训计划,通过业务讲座、临床带教和例会等多种方式加强对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的业务指导,切实提高村卫生室从业人员的业务技术水平。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从业人员应积极参加各类培训,不断更新知识,提高专业 技术水平。

(二)五统一两独立的一体化管理。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对个体办的村卫生室实行一体化管理,采取五统一两独立为基本内容的规范管理,即对村卫生室的统一标准、统一人员管理、统一业务管理、统一基本药物管理、统一绩效考核等管理;村卫生室的财务核算独立、责任独立承担。具体如下:

统一标准。村卫生室按照市卫健局制定村卫生室规划设置要求进行设置,也要按照市卫健局统一的村卫生室机构名称(XX镇XX村卫生室)命名,标识牌匾要按照原卫生部规定的要求进行制作。按照村卫生室建设标准统一设置诊室、治疗室(处置室)、药房,达到三室分开、相对独立、分区布局合理。适当配套建设供水、卫生厕所、宣传栏、资料室等,保证村卫生室业务工作区的相对独立性。村卫生室应按照原卫生部的村卫生室建设标准,配备一般诊疗设备和急救设施,加强器械管理,保证器械正常运行。同时,推进村卫生室规范化建设,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督促和指导辖区内的村卫生室开展创建工作。

统一人员管理。村卫生室卫生技术人员执业应达到《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规定的条件,新进入村卫生室的医生原则上应当具备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资格,严禁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诊疗活动。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及时建立乡村医生档案,对其聘用、考核、奖惩等情况建档管理。

统一业务管理。建立健全村卫生室规章制度、诊疗规范和常规,健全乡村医生岗位职责,做到依法执业、规范服务。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严格按照市卫健局统一制定的格式规范,督促和指导村卫生室建立处方、诊疗日志、药品、院感、急救、双向转诊、公共卫生服务等管理制度,规范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行为。同时,要加强对村卫生室的业务指导,推广适宜技术、适宜设备、基本药物和中医药特色服务项目,督促乡村医生或其他医务人员严格遵守诊疗规范和常规,加强内涵建设,提升服务水平。村卫生室要为农村居民提供规范的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配合疾控、监督等专业公共卫生机构落实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重大公共卫生项目和日常公共卫生管理等工作。实行在岗乡村医生继续教育和岗位培训制度。支持乡村医生参加医学学历教育,鼓励符合条件的乡村医生参加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制定村卫生室从业人员培训计划,通过业务讲座、临床带教和例会等多种方式加强对村卫生室的业务指导,切实提高村卫生室从业人员的业务技术水平。村卫生室从业人员应积极参加各类培训,不断更新知识,提高专业技术水平。

统一基本药物管理。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村卫生室按相关规定配备使用基本药物,实行零差率销售,按照销售额的15%予以补助。市卫健局要组织村卫生室医师、乡村医生、从事处方调剂工作的药师进行抗菌药物处方权或抗菌药物调剂资格的培训和考核,经考核合格后,授予相应的处方权或调剂资格。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对村卫生室的用药情况进行监督管理,规范抗菌素、激素类药物使用,严格输液管理。村卫生室药械要严格按照正规的进货渠道进行采购,并做好索证、索票、规范管理等工作。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加强对村卫生室人员合理用药的教育、培训和日常监督管理,切实维护群众用药安全。

统一绩效考核。为充分调动村卫生室医务人员积极性,辖区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负责对村卫生室进行绩效考核评价,考核结果记入个人业务档案并作为公共卫生服务补助经费的发放依据。

财务独立核算。村卫生室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独立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债权债务独立承担。村卫生室应在本机构醒目位置公开医疗服务和药品收费项目价格,严格按照规定进行项目收费。

责任独立承担 村卫生室为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应由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村或社区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申请设置,其法人代表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实施步骤

(一)宣传动员阶段(2019年8月上旬-2019年9月中旬)。有关单位要大力开展宣传动员工作,鼓励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积极参与,让群众了解开展该项工作的真正意义。

(二)实施阶段(2019年9月下旬-2020年8月底)。有关单位要及时出台相关的配套政策,按时完成各项工作。同时,要建立完善长效的管理机制和相关制度,确保该项工作正常运行。

(三)总结验收阶段(2020年9月下旬-2020年10月底)。市卫健局要及时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考核验收,对考核不合格单位予以通报批评,严重者予以追责,对考核优秀者予以表彰。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卫健局建立县乡村卫生一体化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谢明荣同志任组长,郑安祥同志任副组长,有关科室负责人为成员。各医共体牵头医院和成员单位要建立相应工作小组,有力推进该项工作的有序开展和全面落实。

(二)明确责任分工。市卫健局要积极开展协调、技术指导、督查验收等工作,及时总结县乡村一体化管理工作经验,广泛宣传。医共体牵头医院要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实施步骤和工作进度,确保到2020年底,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全面推行乡村一体化管理。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做好村卫生室一体化管理的具体工作,确保该项工作落到实处。

(三)落实相关政策。医共体牵头医院和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加强宣传发动,营造良好的工作环境,促进乡村一体化管理工作顺利开展。凡已实行乡村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室,优先作为农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提供机构,享受公共卫生服务政府补助和绩效补助。积极动员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人员参加养老保险,使所有村卫生室人员都纳入社会保障体系,使其老有所养,充分调动积极性,稳定乡村医生队伍。

(四)加强监督管理。市卫健局加强行业管理,强化对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开展基本医疗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情况的监督检查,规范医疗卫生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保证为农村居民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同时,要组织开展非法行医专项整治工作,规范医疗市场秩序,为开展乡村一体化管理工作创造良好环境。



乐清市卫生健康局办公室                  2019年7月31日印发


乐卫发〔2019〕109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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