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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封决定书(金山道路)(温环乐查〔2020〕1号)

发布日期: 2020- 01- 02 09 : 36 浏览次数: 字体:[ ]

当事人:浙江金山道路设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          

地址:乐清市翁垟街道沙角村

法定代表人:王**

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                            

我局于年月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行为:

2020年1月2日,乐清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对位于乐清市翁垟街道沙角村的浙江金山道路设施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现场勘查,该公司正在生产。经查,该公司废气污染防治设施的风机皮带断裂导致设施闲置、不正常运行,现场已拍照录像取证。废气以逃避监管的方式进行排放,对外环境造成严重污染。

以上事实,有  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录像 等证据为凭。

我局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依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设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生产电源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15日(时间从2020年1月2日起至2020年1月17日止);查封期限不包括检测或技术鉴定的时间。查封设施、设备存放于浙江金山道路设施有限公司厂房内,在此期间,你(单位)不得擅自损毁封条、变更查封状态或者启用已查封的设施、设备。

如你(单位)对本决定书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温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温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 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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