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四批县级湿地名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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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切实加强湿地保护,促进湿地资源可持续利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湿地保护管理工作的意见》(浙政办发〔2014〕23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我市第四批湿地名录予以公布(详见附件)。 有关乡镇(街道)、部门要严格按照《浙江省湿地保护条例》规定,认真做好湿地保护管理工作,维护湿地生态功能,保障湿地资源永续利用。 附件:乐清市第四批县级湿地名录 乐清市人民政府 2020年1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乐清市第四批县级湿地名录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政协,市人武部,市法院,市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 乐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月3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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