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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解)关于《乐清市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实行“人地对应”的实施办法》的政策解读
  • 索引号:
  • 001008003013001/2020-13348
  • 主题分类:
  • 政府工作
  • 发布机构:
  • 市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20-01-08
  • 有效性:
  • 有效

一、 文件出台背景

为解决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工作中突破参保指标核定范围、参保对象确定不规范、参保指标管理不规范等问题,根据《浙江省国土资源厅、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农业厅关于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保障实行“人地对应”的指导意见》(浙土资规[2018]5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清市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管理办法的通知》(乐政发[2011]37号)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二、 文件主要内容

(一)指标核定范围。根据第二轮土地承包以来,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征收的集体所有农用地面积,征收耕地的每亩核给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人数3个,征收除耕地以外农用地的每亩核给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人数1个,人数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取整数。该规定与《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清市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管理办法的通知》(乐政发[2011]37号)和《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确定征收耕地以外农用地参保人数标准的通知》(乐政发[2016]23号)规定相衔接。

(二)参保资格条件。属于批准按农用地征收标准补偿范围内的被征地农民及家庭成员、在土地征收经有批准权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征收公告时年满16周岁、且仍为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可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不包括已参加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的人员、已办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待遇的人员及其他不符合参保条件的人员。由于机关事业单位正式编制已不属农民,已办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待遇的人员属已享受养老保险人员,明确将以上两类人员不纳入参保对象。

(三)参保对象确定。按照“即征即保、人地对应、征收谁安置谁”的原则,根据被征收土地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和林地使用权的面积等情况,由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将达到即征即保面积要求的被征地农民及家庭成员中符合条件的成员优先列为参保对象,拟定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参保对象名单。对因在规定期限内放弃参保等而节余的指标,可在本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内调剂使用,但应优先解决已征地但尚未参保的成员。由于集体承包权证和林权证数据尚不完备,大量集体经济组织存在集体承包权证定量不定位等情况,实际难以严格按承包权和林权进行核定社保,另外我市被征地地块很多属预留“机动田”,历史已征地承包经营户也难以确定,所以可在本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内调剂使用。

(四)参保指标管理。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让、买卖参保指标。新增参保指标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复1年内确定参保对象,逾期视为自动放弃参保。逾期指标由乡镇(街道)报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联合审核领导机构审核后,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人力社保部门核销,建立操作透明、约束力强、使用便捷的参保指标管理台账。建立到期参保指标提前告知制度,各乡镇(街道)应在参保指标到期的3个月前,以书面方式将各村剩余的参保指标数和有效期限函告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并在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的村(社)务公开栏张贴公告。为了及时提醒,建立了到期参保指标提前告知制度,由乡镇(街道)进行告知。

(五)做好政策衔接。为加快历史参保指标消化,明确各乡镇(街道)要对以往核定的参保指标进行全面清查梳理,对于历年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复内已核定参保指标尚未使用的,原则上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1年内按相关程序办理参保手续,逾期不予办理。为保持新老政策平衡过渡,控制社会不稳定风险,对逾期指标,需经市级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联合审核机构实行一事一议。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加大历史参保指标消化工作力度,以避免因相关政策调整可能引起的社会稳定问题。

(六)明确被征地农民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程序。为了公正、公开、透明确定参保对象名单,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确定参保对象名单增设“五议两公开”程序,并且进行两次在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公开栏公示。

(七)明确相关保障措施。要求加强组织领导和审核机制,成立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联合领导审核机构。明确相关部门职责,共同做好相关工作,明确监督检查措施。

三、文件发布、施行日期说明

该文件的发布日期是2020年1月8日,施行日期是2020年2月8日起施行。2020年2月8日起经国务院或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土地征收方案参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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