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生态环境局解除查封决定书(温环乐解查〔202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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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浙江金山道路设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X3 地址:乐清市翁垟街道沙角村 法定代表人:王** 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3****************0 我局于2020年1月2日依法对你单位废气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作出查封决定书(温环乐查〔2020〕1号)。因你单位已完成整改,废气污染防治设施已能正常运行,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经研究,现依法决定解除查封。 温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1月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