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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健全行政裁决制度加强行政裁决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索引号:
  • 001008003013001/2020-153738
  • 主题分类:
  • 公安、安全、司法/司法
  • 文号:
  • 乐政办函〔2020〕22号
  • 发布机构:
  • 市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20-10-14
  • 有效性:
  • 有效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有关单位:

《健全行政裁决制度加强行政裁决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乐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0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健全行政裁决制度加强行政裁决工作

实施方案

为切实发挥行政裁决在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中的重要作用,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根据《关于健全行政裁决制度加强行政裁决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9〕61号)、《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健全行政裁决制度加强行政裁决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温政办函〔2020〕2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以及省委十四届六次全会精神,按照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的要求,加强源头治理,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加强改革创新,积极探索新形势下行政裁决工作机制,构建党委领导、政府负责、各职能部门为主体的行政裁决工作体制,促进矛盾纠纷快速有效化解,为高水平推进我市市域治理现代化提供有力支撑。

二、工作目标

通过对行政裁决的实施主体、适用范围、裁决程序、文书格式等进行全面梳理和科学规范,逐步实现行政裁决的专业化、规范化和制度化。完善行政裁决与调解、仲裁、行政复议、诉讼等制度有机衔接、相互协调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使行政裁决成为行政机关加强源头治理、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重要手段,最大限度地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三、实施步骤

(一)梳理公示阶段(2020年9月-10月)

1.明确适用范围。根据现行法律法规规定,行政裁决主要适用于侵权纠纷、补偿纠纷、权属纠纷、政府采购纠纷以及法律法规规定适用行政裁决的其他民事纠纷。重点做好自然资源权属争议、知识产权侵权纠纷和补偿争议、政府采购活动争议等方面的行政裁决工作。涉及民事合同的纠纷、劳动争议仲裁等不纳入行政裁决范围。

2.确定实施主体。根据法律法规授权,承担行政裁决职责的行政机关(含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以下简称行政裁决机关),均应严格按照本实施方案要求开展行政裁决相关工作。市政府行政裁决案件,均由所涉事项业务主管部门办理。

3.编制事项清单。各行政裁决机关要按照现行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单位“三定”方案,对涉及的行政裁决事项进行全面梳理,厘清现行有效的行政裁决事项及法律法规依据、实施主体、救济途径等,对设定和规定行政裁决事项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市政府行政裁决事项,由所涉事项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梳理。各部门在对所涉市政府行政裁决事项和本部门的行政裁决事项进行梳理后,报市司法局备案,由市司法局汇总后在政府网站上向社会公布。公布后,市司法局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行政裁决事项清单适时调整。

(二)建章立制阶段(2020年10月-12月)

4.建立健全行政裁决告知机制。通过法院的立案前告知,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前告知,行政复议、行政调解、仲裁、公证、司法鉴定、信访等机构履职过程中的告知,以及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参与解决矛盾纠纷中的告知,对适宜通过行政裁决解决的民事纠纷,引导当事人选择行政裁决化解纠纷。

5.建立行政裁决联动机制。加强区域内部和区际之间行政裁决机关联动,不定期发布指导性典型案例,避免“同案不同裁”等情形。行政裁决机关办理行政裁决案件需要其他单位提供行政管理资料或者专业技术方面支持时,相关单位应当履行职责、密切配合,支持行政裁决机关办理行政裁决案件。

6.健全行政裁决救济程序衔接机制。行政裁决机关作出行政裁决后,应当告知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可以以民事争议的对方当事人为被告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也可以对行政裁决行为提起行政诉讼,并依照行政诉讼法和司法解释相关规定申请法院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法院作出的民事裁判生效后,行政裁决机关收到法院相关通知的,撤销其所作出的行政裁决。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三)组织实施阶段(2020年10月-2021年12月)

7.严格规范行政裁决程序。行政裁决机关在履行行政裁决职责时,应当严格规范并执行行政裁决的申请、受理、回避、答辩、调解、审理、送达等程序环节,及时作出合法、公正的行政裁决。有关行政裁决的具体程序,按照该系统省级行政裁决机关制定的行政裁决程序执行;省级行政裁决机关尚未制定相关程序,且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关于健全行政裁决制度加强行政裁决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9〕61号)没有明确规定的,按照《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省政府令第348号)有关规定执行。

8.不断细化行政裁决流程。行政裁决机关应当明确本单位办理行政裁决的事项、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申请人需要提交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样式,编制流程图,并在同级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对于行政裁决过程中可能涉及的行政裁决申请书、受理通知书、答辩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听证通知书、行政调解书、行政裁决书等文书格式,行政裁决机关应当统一文书样式,切实维护法律文书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提高行政裁决公信力。

9.大力做好行政裁决调解工作。行政裁决机关裁决民事纠纷,应当在当事人同意的基础上先行调解,通过建议、辅导、规劝以及提供事实调查结果、专业鉴定、法律意见等方式,说服和劝导当事人在平等协商、互谅互让的基础上解决纠纷,努力促成各方当事人达成协议。达成调解协议的,行政裁决机关应当制作行政调解文书;不能达成协议的,行政裁决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行政裁决,并告知当事人救济权利和途径。

10.全面落实重大行政裁决审理决定机制。对涉及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行政裁决事项,除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外,要严格执行听证、合法性审核、集体讨论决定制度;需要专家评审的,行政裁决机关应当按规定组织专家评审,充分保障当事人陈述、申辩、举证、质证和辩论等相关权利。

11.积极推进行政裁决案件线上办理。充分利用“互联网+政务服务”优势,探索将适合在线办理的行政裁决纳入“网上办”“掌上办”。积极研发行政裁决办案系统,推进建立行政裁决在线立案、在线办理、在线答疑、信息共享、数据分析等信息平台。在在线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平台(ODR)上开设端口,实现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律师调解、行业组织调解等服务机制的“一网通办”,切实减轻人民群众依法维权的负担。

(四)督查评估阶段(2020年11月-12月、2021年11月-12月)

12.强化督促指导。各单位要坚持问题导向,及时总结分析行政裁决工作中取得的成绩和存在问题,不断完善行政裁决制度,持续深化行政裁决工作。各单位每半年度(即每年的6月30日和12月30日)要将行政裁决工作开展情况及工作信息动态报送至市司法局。市司法局将不定期对各单位进行督查评估,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将督查结果纳入法治政府建设年度考评范围。

四、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单位主要领导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加强对矛盾纠纷化解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把健全行政裁决工作机制、推进行政裁决工作作为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抓手。

(二)强化队伍建设。行政裁决机关应当明确行政裁决案件办理机构,配备取得相应职业资格人员或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的人员从事行政裁决工作,积极探索行政裁决工作队伍的专业化、职业化、规范化发展模式。注重培养第三方力量,通过积极发挥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作用、建立行政裁决专家库、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等方式,加强行政裁决工作能力建设。加强对从事行政裁决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不断提高工作人员依法行政、化解矛盾纠纷的能力。

(三)加强宣传引导。行政裁决机关要按照“谁执法、谁普法”的原则,将行政裁决工作纳入本单位普法规划、年度普法计划和普法责任清单,明确工作要求、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运用政府网站、新媒体新技术,大力宣传行政裁决的优势特点、工作成效和典型案例,提高行政裁决在群众中的认知度,引导群众通过行政裁决解决有关民事纠纷,提高行政裁决使用率。

抄送:市委、人大、政协办公室。

乐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0月9日印发

乐政办函〔2020〕22号关于印发健全行政裁决制度加强行政裁决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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