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乐清市“环保管家”服务单位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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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各科室、下属各单位: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关于推进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实施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引导规范“环保管家”服务工作行为,加强对“环保管家”服务工作的监督管理,保障社会公共利益、企业以及中介机构的合法权益,我局制定了《乐清市“环保管家”服务单位考核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温州市生态环境局乐清分局 2020年10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乐清市“环保管家”服务单位考核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乐清市‘环保管家’服务单位”为通过政府采购,为我市生态环境部门提供污染调查、污染诊断、政策解读、业务培训、污染物监测等服务的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以下简称“环保管家单位”。 第二条 温州市生态环境局乐清分局与环保管家单位签订合同,委托其对辖区内污染源进行管理,其管理服务结果对生态环境部门负责,所需资金列入环保专项资金。环保管家单位根据职责对企业的环保法规、政策执行情况及产污治污情况进行管理,同时加强技术服务与指导,协助企业优化治污工艺技术和运行参数,保证三废稳定达标排放,提高企业的环境管理水平。 第三条 环保管家单位提供管理服务须实事求是,不得从事违法违规活动,不得在监测数据、运维台账、其他管理数据等进行弄虚作假、人为更改,保持数据真实性、有效性。 第四条 乐清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负责环保管家单位的日常管理和考核工作。 第二章 机构和制度建设 第五条 环保管家单位需具备相关环境保护资质(环境污染治理、工程总承包、专项设计、环境监理等),在乐清市建有专门的管理组织机构并有固定的办公场所,需按项目要求配备相应的技术人员和专用的管理用车,相关资料报温州市生态环境局乐清分局备案。 第六条 环保管家单位要制定和完善管理服务的实施方案。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工作制度,制定问题发现和抄告制度、问题跟踪管理工作制度和应急管理响应制度等,相关制度报温州市生态环境局乐清分局备案。 第三章 合同履行 第七条 环保管家单位根据合同内容要求开展管理工作。重点查看企业环评制度履行情况、污染物处理设施运行和污染物排放情况,管理设施运行记录、台帐记录;定期对企业污染物排放进行监测分析。 第八条 环保管家单位对管理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分析,提出整改意见,每月形成月报,每季度形成季报,分别于次月5日和次季度10日前上报温州市生态环境局乐清分局和各属地执法队。 第九条 环保管家单位每年至少开展2次以上环保业务集中式培训,帮助企业培训设施操作人员和环保管理人员。对于管理过程中发现的企业环保工作人员的操作问题,要在现场及时提出并帮助企业整改。 第十条 环保管家单位协助温州市生态环境局乐清分局处理信访投诉、处置突发环境事故及完成布置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 事项报告 第十一条 环保管家单位要建立与温州市生态环境局乐清分局日常沟通机制,及时反馈管理信息。 第十二条 环保管家单位对于管理过程中发现的企业“三废”台帐记录不规范,雨污分流不彻底等行为,要及时督促企业立即整改;发现企业有涉嫌逃避监管、私设暗管等行为,以及企业周边环境有异常等情况,应立即上报属地执法队。 第十三条 环保管家单位对于管理过程中发现的企业“三废”排放出现异常情况,应做好现场的保护工作并立即上报属地执法队。 第十四条 环保管家单位对于发生环境污染事件或事故的,要在第一时间协助企业启动环境应急预案并上报属地执法队。 第十五条 环保管家单位要积极配合属地执法队,做好各级生态环境部门检查中发现环境违法行为的后续跟踪管理工作。 第五章 考核 第十六条 乐清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组织相关科室组成督察组,不定期对环保管家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同时结合日常巡查对环保管家单位进行考核。考核每半年度开展一次。 第十七条 考核的主要内容: (一)组织机构、人员、设备的履约情况; (二)工作制度的制定及落实情况; (三)监督检查工作质量及管理情况; (四)内部资料的整理情况; (五)配合辖区执法队开展工作情况。 第十八条 考核结果设优秀(80 分以上,含 80 分)、合格(60-80 分之间,含 60 分)、不合格(60 分以下)。考核标准详见《环保管家考核评分标准》(见附件)。 第十九条 考核结果应用: (一)综合考核分数在 80 分(含)以上的,按全额支付服务费用; (二)综合考核分数在 60(含)-80 分的,按八折支付服务费用; (三)综合考核分数在 60 分以下的,按五折支付服务费用。 第二十条 出现以下情况的,年度考核直接评定为不合格: (一)对企业巡查结果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 (二)无故不履行职责,故意拖延日常管理工作; (三)其他损坏温州市生态环境局乐清分局形象,弄虚作假,损害企业合法权益,职业道德不良的行为。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与上级文件相抵触的,按上级文件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温州市生态环境局乐清分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环保管家考核评分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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