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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清市农业农村局 乐清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乐清市“肥药两制”改革农资店创建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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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为深化“肥药两制”改革,现将《乐清市“肥药两制”改革农资店创建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做好相关农资店审核、申报工作。
乐清市农业农村局 乐清市财政局 2020年10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乐清市“肥药两制”改革农资店创建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深化“肥药两制”改革的决策部署,根据《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开展“肥药两制”改革农资店创建工作的通知》(浙农法发〔2020〕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创建目的。开展“肥药两制”改革农资店创建,是从源头规范农业投入品流通使用,推动农业全产业链转型升级的重要举措、关键一环。通过创建管理数字化、服务绿色化、经营规范化的农资店,全面推进农资经营体系现代化发展,为加强农业投入品“进-销-用-回”全周期闭环管理,有效落实化肥农药实名制购买、定额制施用提供实现路径。 (二)目标任务。结合农业绿色发展先行示范项目建设和农资监管与服务信息化,切实抓好“肥药两制”改革农资店创建。2020年我市创建完成3家,2021年、2022年创建完成数由温州市确定。 二、创建内容 (一)数字化管理。通过安装“肥药两制”改革数字化管理系统,配备摄像头、扫码枪、读卡器等硬件设施,深化二维码、店内码等电子标识在农资内外包装上的关联,加快普及“刷脸”“扫码”等农资购销信息化技术,加强对购销台账的数字化管理,建立真实、完整、准确的电子台账并联网上传。 (二)绿色化服务。加大生物制剂、低毒低残留等新型农药以及商品有机肥、各类高效肥料的推广力度,落实高毒限用农药退出和定点经营制度,探索实施农业主体肥药限量购买,创新提供肥药施用指导建议、超额购买预警提示、农资补贴发放核实等服务。推动有条件的农资经营主体开展统防统治、机械施肥等社会化服务。 (三)规范化经营。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按照“证照合法齐全、规模布局合理、设施条件具备、管理制度完整、经营规范有序”的要求,开展农资经营主体提升改造行动。严格落实农药实名购买制度,如实记录购买者姓名、农药品名、规格、数量以及销售日期等信息。 三、创建申请条件 (一)主体资质。申领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农药经营许可证等有关证照,向当地农业生产主体提供农药、化肥等农业生产资料及相关服务,且近两年内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农村零售农资门店。 (二)人员资质。经营人员具备农学、植保、农药等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者专业机构教育学习经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掌握农业投入品和农业生产方面的专业知识,能够熟练操作农资监管与服务信息化平台软件。 四、创建程序 (一)组织申报。根据创建目标任务,按照“申报一批、创建一批”的工作思路,分年度集中组织开展创建申报。农资经营主体提出创建申请后,填写申报表(附件1)经属地乡镇(街道)审核,在10月31日前上报乐清市农业农村局,由市农业农村局汇总后上报省厅备案。乐清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联系人:郑海东,联系电话:61889260。 (二)开展创建。各通过审核创建农资店对照 “肥药两制”改革农资店评价指标体系(附件2),精心组织实施、狠抓工作落实,确保完成任务。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对农资店创建指导,确保创建工作顺利有序推进。 (三)评估认定。按照“成熟一批、认定一批”的工作思路,开展“肥药两制”改革农资店评估认定。农资经营主体完成创建后,于每年11月底向市农业农村局提出认定申请,经市农业农村局初审、温州市级复审后上报省厅,省厅将组织开展综合评估,对通过认定的主体发文公布。 (四)奖励机制。对通过省厅组织的综合评估的“肥药两制”改革农资店,给予3万元的资金奖励。 (五)其他事项。对申报未列入今年创建的单位,择优列入明后年创建单位。
因公共利益需要,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
附件:1.“肥药两制”改革农资店创建申请表 2.“肥药两制”改革农资店评价指标体系 附件1 “肥药两制”改革农资店创建申请表
附件2 “肥药两制”改革农资店评价指标体系
乐清市农业农村局办公室 2020年10月2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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