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下拨2019年下半年全市特困人员供养经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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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街道)社会事务办、财政办: 根据《温州市民政局、温州市财政局、温州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通知》(温民助〔2019〕82号)文件要求,经乐清市人民政府同意,决定至2019年7月1日起,我市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从1347元/月调整至1655元/月,实行城乡同标。经研究,现将2019年7-12月份特困人员供养经费下拨给你们。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供养标准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包括基本生活标准和照料护理标准。 基本生活标准:2018年我市城镇居民家庭人均消费性支出为39717元。根据测算,2019年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调整为:城镇特困人员每人每年19859元(每月1655元)、农村特困人员从7月1日起,也调整至19859元(每月1655元),实行城乡同标。 照料护理标准:特困人员护理标准分为三档,完全不能自理每人每月500元,基本不能自理每人每月250元,部分不能自理每人每月125元。对于家庭不具备照料条件,在机构集中供养的对象,经残联、民政部门核准,在上述补贴标准基础上分别上浮50%(其中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特困人员每月再增加200元)。 二、制度衔接 统筹做好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障、最低生活保障、孤儿基本生活保障、社会福利等制度的有效衔接。符合相关条件的特困人员,可同时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和高龄津贴等社会福利待遇。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不再适用最低生活保障政策,不再享受养老服务补贴。纳入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范围的,不再适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政策。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残疾人,不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三、其它要求 (一)根据各乡镇(街道)特困人员供养的实际人数,基本生活供养经费分别按原一、二、三类乡镇(街道)40%、60%、80%及部分机构100%的标准予以安排补助经费;照料护理经费按100%标准发放经费。(详见附件) (二)此项经费在市政府特困人员供养专项经费中列支,请根据文件规定落实好配套经费。此项经费务必做到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务必建立账户,做到有据可查,账目清楚。 (三)特困人员供养保障经费按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标准发放到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财政办,对象如不住在当地敬老院的,由当地乡镇(街道)社会事务办根据实际需要做好户院挂钩对象的供养工作。 附件1:2019年下半年全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经费补助表 附件2:2019年下半年全市特困人员照料护理经费补助表 乐清市民政局 乐清市财政局 2019年11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乐清市民政局办公室 2019年11月15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