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生态环境局查封(扣押)决定书(温环乐查(扣)〔202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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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乐清市正辉锌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XY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金** 地址:乐清市经济开发区纬十八路216号 我局于2020年10月22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行为: 2020年10月22日接来电举报称该公司生产废水未经处理,直接排入生活污水管网,温州市生态环境局乐清分局执法人员立即至现场调查。据浙通市政公司罗金成称,乐清市正辉锌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2日上午7时30分至8时整委托浙通市政公司罗金成清理化粪池,清理过程中产生的废水抽至槽罐车内。执法人员于该公司化粪池内、生活污水排放口、振光北车间、振光西车间、一楼酸洗清洗槽及浙通市政公司槽罐车内各采集水样壹瓶共陆瓶。根据乐清市环境监测站检测报告乐环监(2020)水字第0405号,该公司化粪池内水样总锌浓度为4.93mg/L;根据乐清市环境监测站检测报告乐环监(2020)水字第0406号,浙通市政公司槽罐车内水样总锌浓度为31.4mg/L,你公司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有毒物质。 以上事实,有1、现场检查笔录:证明你公司委托浙通市政公司清理化粪池的情况及执法人员采样时间;2、现场勘察平面图,证明采样位置;3、现场照片:证明采样过程及车间情况;4、乐清市环境监测站检测报告乐环监(2020)水字第0405、0406号:证明你公司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有毒物质等证据为凭。 我局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五条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浸锌炉2台、酸洗流水线1条、喷砂机3台予以查封(扣押)。查封(扣押)期限为30日(时间从2020年10月27日起至2020年11月25日止);查封(扣押)期限不包括检测或技术鉴定的时间。查封(扣押)设施、设备存放于乐清市正辉锌业有限公司,在此期间,你(单位)不得擅自损毁封条、变更查封状态或者启用已查封的设施、设备。 如你(单位)对本决定书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温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温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 10 月2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