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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无环评审批、无污染防治设施、非法塑料造粒等非法工业企业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
  • 索引号:
  • 001008003013024/2020-182629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环境污染、监测
  • 文号:
  • 温环乐〔2020〕57号
  • 发布机构:
  • 温州市生态环境局乐清分局
  • 成文日期:
  • 2020-11-13
  • 有效性:
  • 有效

局各科室、下属各单位:

根据《关于深化开展第二轮中央生态环保督察重点关注问题整改工作的通知》(整改协调小组〔2020〕1号)及《浙江省工业转型升级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工业行业落后产能及“四无”企业(作坊)调查的通知》(浙转升办〔2020〕第13号)等有关文件要求,我局制定了《无环评审批、无污染防治设施、非法塑料造粒等非法工业企业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温州市生态环境局乐清分局

2020年11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温州市生态环境局乐清分局

无环评审批、无污染防治设施、非法塑料造粒等非法工业企业专项整治行动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决策部署,根据《关于深化开展第二轮中央生态环保督察重点关注问题整改工作的通知》(整改协调小组〔2020〕1号)及《浙江省工业转型升级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工业行业落后产能及“四无”企业(作坊)调查的通知》(浙转升办〔2020〕第13号)等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整治对象

全市范围内无环评审批、无污染防治设施、非法塑料造粒等非法工业企业。

二、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集中排查与整治,确保无环评审批、无污染防治设施、非法塑料造粒等非法工业企业在2021年1月底前全面整治到位。

三、组织领导

专项整治行动由我局统一组织领导,成立领导小组,由分管副局长施洪贤为组长,执法队队长南海为副组长,陈耀龙、吴春节、郑福燕为成员,负责全市专项整治行动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工作,研究和决策专项行动中的重大问题和事项。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执法队。

四、工作内容

推进无环评审批、无污染防治设施、非法塑料造粒等非法工业企业排查与整治取得实效。

(一)结合《温州市工业企业保行政许可规范管理改革方案》工作,核查已开展的“排查、分类、清理”三项工作任务企业名单,开展废塑料加工点专项执法检查,非法加工点坚决予以取缔。梳理辖区在规范环评审批改革中存在的不符合条件或未完善环评审批手续的企业,建立数据库,做到底数清、情况明。

(二)对无环评审批、无污染防治设施的非法工业企业,按照《温州市工业企业环保行政许可规范管理改革方案》的时间节点,未完成整改任务的企业,依法处置。

(三)加强动态管理。结合工作实际,加强与经信、市监等部门的工作联系,同时加强日常巡查,通过信访渠道,时时掌握辖区需要整治新增企业的动态信息,将新增的无环评审批、无污染防治设施、非法塑料造粒等非法企业纳入数据库,依法进行立案查处,并责令停产、关闭。

(四)加强帮扶指导。在从严执法的同时要帮扶指导符合提升整治的企业完善环评审批和污染防治工作,同时特别要加大宣传,引导企业自觉提高环保意识。

五、整治步骤

(一)统筹部署阶段。(2020年11月13日前)

我局牵头做好本次专项整治工作,组建领导小组,制定整治方案,明确工作职责,落实工作任务。

(二)集中攻坚阶段(2020年11月13日—12月31日)

开展无环保审批、无污染防治设施、非法塑料造粒等非法工业企业专项检查,抽调执法业务骨干,集中力量对无环评审批、无污染防治设施的非法工业企业依法立案查处,对非法加工点坚决予以取缔。对发现的其它领域违法行为,积极通报并联合相关职能部门开展联合执法。                   

(三)深化整改阶段(2021年1月以后)

我局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将对各辖区整治工作推进、自查自纠、案件查处进行指导,帮助处置重大复杂问题,并在专项整治基础上,研究相关问题的长效管理措施,强化基础管理。

六、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本次行动主要针对中央环保督察发现的问题开展具体整改。执法队各队必须按照属地负责原则,坚持高标准严要求,精心组织,认真开展本辖区内专项行动,着力解决突出问题,完成整改任务。

(二)加强配合,协同作战。本次专项整治行动要加强与有关部门相互配合,互通信息。要坚持问题导向,细抓“排查”,重抓“整改”,严抓“执法”,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对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要及时抄告相关部门。

(三)强化督导,确保实效。我局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对各辖区自查自纠和分类整治工作情况开展督导。对思想重视不够、工作进展缓慢、排查处理不到位等情况进行通报,责令限期整改。

(四)定期上报,及时总结。执法队各队在此次专项行动中,要及时做好工作台账,全面、真实记录检查情况,认真做好梳理和汇总分类工作。请执法队各队于2020年11月13日前上报《无环评审批、无污染防治设施、非法塑料造粒等非法工业企业专项整治行动明细汇总表》(附件)。行动结束后,于2021年1月6日前上报专项行动工作总结。

联系人:赵健宇、黄晓春;联系电话:62580059,附件报表扫描件和电子版通过钉钉报送至黄晓春。

附件:无环评审批、无污染防治设施、非法塑料造粒等非法工业企业专项整治行动明细汇总表

温环乐〔2020〕57号 关于印发《无环评审批、无污染防治设施、非法塑料造粒等非法工业企业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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