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市镇人民政府关于注销郑祥治、郑银钿住宅用地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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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4月10日乐清市人民政府向原象阳镇桥后村村民郑祥治核发《关于农村村民申请住宅用地的批复》乐政农建[2007]462号,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镇规划范围内使用农用地50.05m2,土地坐落在象阳镇桥后村,土地权属为集体,四至为东至村规划地、南至柳翁公路留用地、西至陈建文田、北至村留用地。 2011年7月29日乐清市人民政府向原象阳镇桥后村村民郑银钿核发《关于农村村民申请住宅用地的批复》乐政农建[2011]1365号,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镇规划范围内使用农用地90m2,土地坐落在象阳镇桥后村,土地权属为集体,四至为东至规划基共墙、南至柳翁公路、西至规划基共墙、北至何美华屋。 以上两处地块因基础已建并与审批红线不一致,四到场无法通过,故此,郑祥治申请注销《关于农村村民申请住宅用地的批复》乐政农建[2007]462号,郑银钿申请注销《关于农村村民申请住宅用地的批复》乐政农建[2011]1365号,结合个人申请,村务联席会议记录,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协议书,并经乐清农业农村局授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19修正)第49条,第69条第五项规定,同意注销郑祥治《关于农村村民申请住宅用地的批复》乐政农建[2007]462号和郑银钿《关于农村村民申请住宅用地的批复》乐政农建[2011]1365号。 柳市镇人民政府 2020年11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柳市镇党政综合办公室 2020年11月2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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