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市镇人民政府关于注销郑森明个人建房用地使用证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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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1月7日,乐清市人民政府向原柳市镇桥前村村民郑森明核发《个人建房用地批准书》乐清市(县)〔2013〕农建字第3981号,批准郑森明个人建房用地64.2m2,土地坐落在原柳市镇桥前村,土地权属为集体,四至为东至郑寿松共墙、南至道坦、西至林建英共墙、北至路。 现郑森明申请注销《个人建房用地批准书》乐清市(县)〔2013〕农建字第3981号,并经村双委研究决定同意上报。根据2020年8月24日乐清市农业农村局批示,考虑其实际情况、村务联席会议记录及公示期无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19修正)第49条,第69条第五项规定,同意注销郑森明《个人建房用地批准书》乐清市(县)〔2013〕农建字第3981号。 柳市镇人民政府 2020年11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柳市镇党政综合办公室 2020年11月2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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