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市镇人民政府关于注销黄光地个人建房用地使用证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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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年12月20日乐清市土地管理所向柳市镇湖东村村民黄光弟核发《关于村民申请建房用地的批复》乐土字(1994)22267号,批准黄光弟个人建房用地40m2,土地坐落在柳市镇湖东村,土地权属为集体,四至为东至黄宝清屋基、南至水渠、西至黄光弟本人基、北到黄岩希屋。 1997年3月17日乐清市土地管理所向柳市镇湖东村村民黄光弟核发《关于村民申请建房用地的批复》乐土字(1996)3351号,批准黄光弟个人建房用地40m2,土地坐落在柳市镇湖东村,土地权属为集体,四至为东至黄宝清屋基、南至水渠、西至黄光弟本人基、北到黄岩希屋。 现黄光弟申请注销《关于村民申请建房用地的批复》乐土字(1994)22267号和《关于村民申请建房用地的批复》乐土字(1996)3351号,并经村双委研究决定同意上报。根据2020年8月24日乐清市农业农村局批示,村务联席会议记录及公示期无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19修正)第49条,第69条第五项规定,同意注销黄光弟《关于村民申请建房用地的批复》乐土字(1994)22267号和《关于村民申请建房用地的批复》乐土字(1996)3351号。 柳市镇人民政府 2020年11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柳市镇党政综合办公室 2020年11月2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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