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策文件 > 部门文件
关于印发《乐清市危险废物经营单位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
  • 索引号:
  • 001008003013024/2020-182650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环境污染、监测
  • 文号:
  • 温环乐〔2020〕59号
  • 发布机构:
  • 温州市生态环境局乐清分局
  • 成文日期:
  • 2020-11-17
  • 有效性:
  • 有效

局各科室、下属各单位:

现将《乐清市危险废物经营单位专项整治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温州市生态环境局乐清分局

2020年11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乐清市危险废物经营单位专项整治方案

为落实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结合《全国危险废物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做好危险废物专项整治有关工作的通知》等文件要求,推进危险废物经营单位(以下简称“经营单位”)环境监管能力建设,促进经营单位落实各项法律制度和相关标准规范,提升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水平,制定本专项整治方案。

一、工作目标

对于第二轮央督重点关注的危废监管问题,举一反三深入排查危废经营单位,建立全市分类限期整改清单,对症举措攻坚,于今年年底前基本整改到位;确需长期推进化解的问题,制定实施长期整改方案;按照整改结果实施分类管理措施,确保在整体上提升经营单位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水平。

二、整治措施

(一)开展专项排查宣贯(10月15日-10月31日)。执法队各队要按照《关于做好温州市危险废物经营单位排查整治的通知》(温环督改〔2020〕13号)要求,对辖区内经营单位开展专项排查。重点核查是否存在危废原料与最终产品的物料不平衡问题、是否存在企业现状与原环评审批不符的情况、是否定期开展产品全要素(含有害成份)检测、是否存在危废按产品出售的违法行为。污防中心联合执法队开展督导抽查,督导执法队各队梳理排查中发现的问题,建立问题整改清单,明确整改措施、整改时限与责任人。对全市危废经营单位开展《新固废法》、危废规范化管理集中宣传培训,对存在的违法行为从严从重查处,触犯刑法的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二)认真落实整治(11月1日-12月15日)。执法队各队要按照确定的问题整改清单督导经营单位开展专项整治,督导企业制定“一厂一策”,认真落实整改措施。对能立即解决的,立行立改、早见成效;对需要阶段性推进的,明确阶段性目标,于12月15日前整改到位;对需长期努力的,制定长期整改方案(可以融进一厂一策),持续发力、务求实效。执法队各队要督导经营单位将整改相关台账资料按序整理成册,配合做好核查验收工作。

(三)整治核查验收(12月16日-12月31日)。2020年12月20日前,污防中心、审批科和执法队组成局核查验收组,完成经营单位专项排查整治核查验收工作。验收过程可邀请社会第三方机构人员参与,提高公众参与度。2020年12月31日前,执法队各队要将专项排查整治完成情况上报污防中心(详见附件)。

结合省级危废规范化管理交叉检查结果,局核查验收组将对执法队各队专项整治成效开展复核。对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未达标、省级危废规范化交叉检查不合格的经营单位,督促停产整改;存在违法行为的经营单位,对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依法予以处置。

(四)健全管理制度。执法队各队要结合《全国危险废物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环办固体函〔2020〕270号)、《做好危险废物专项整治有关工作的通知》(浙环办〔2020〕42号)及《做好2020年度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工作》(浙环办函〔2020〕31号)等文件要求,进一步督导经营单位健全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认真落实各项法律制度和相关标准规范,持续提升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水平。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执法队各队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健全机制。污防中心、审批科和执法队要密切协作配合,全力抓好目标任务落实,确保整治到位。

(二)强化执法监管。执法队各队要加大监督执法力度,对存在的环境违法行为要依法依规处理,构成刑事犯罪的单位及个人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三)严格年度考核。该项工作纳入清废行动年度工作任务,执法队各队要严格落实考核内容,按期完成任务。

(四)广泛宣传引导。执法队各队要做好本辖区经营单位的宣贯工作,引导企业认真落实环境污染防治主体责任,按时完成专项整治。鼓励经营单位建设观光工业式固体废物利用处置设施并接受公众参观。

联系人:污防中心  郑王亮,联系电话:61605087。

附件:乐清市危险废物经营单位专项整治完成情况汇总表

温环乐〔2020〕59号 关于印发《乐清市危险废物经营单位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pdf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