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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解)关于《乐清市户口迁移实施细则》的政策解读
  • 索引号:
  • 001008003013001/2020-153495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政务综合类
  • 发布机构:
  • 市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20-11-19
  • 有效性:
  • 废止

一、文件出台背景

本细则根据《浙江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浙公通字〔2020〕5号)、《温州市区户口迁入规定》(温政办〔2020〕31 号)制定。同时,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全面取消落户限制、全面放宽重点群体落户、放开租赁住房落户的要求,在2019年《乐清市户口迁移实施细则》(试行)的基础上对本市迁移政策予以调整完善。

二、文件制定过程

该细则于2020年5月初由市公安局牵头起草,期间进行必要性、可行性等内容的调研论证,多次征求温州市公安局意见,并同步征求乐清市各派出所的基层意见。2020年7月1日征求市教育局、农业农村局、人力社保局、统计局、住建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民政局、发改局、司法局等相关单位意见,形成初稿。2020年7月17日,由市府办牵头召开协调会,相关单位参加讨论,形成修改意见;8月11日,就修改讨论稿再次征求各相关单位意见。2020年8月17日,在乐清市政府门户网站公开对外征求意见,期间未收到公众意见。在经市领导和相关单位的反复讨论审议,最终稿经十六届市政府第二十九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三、文件主要内容

(一)收紧农村地区户口迁入条件。为提高城镇化率,对农村地区的户口迁入做了较多限制,迁往农村地区仅限以下情形:1、夫妻投靠2、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3、大中专毕业生回原籍、退伍军人回原籍、入境人员恢复户口;4、在农村地区具有合法所有权房屋,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在城镇地区无合法所有权房屋,由城镇地区迁往农村地区的,还需提交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在城镇地区无住房证明。(细则第5条、第11条)

(二)大幅放宽城镇地区居住就业落户条件。

1、扩大稳定住所户口迁移对象。新增乐清市户口人员与城镇地区房屋权利人具有直系亲属关系的,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可以将户口迁入该房屋坐落地。直系亲属指与本人有直接血缘关系的亲属,包括: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曾祖父母、曾外祖父母、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曾孙子女、曾外孙子女。(细则第5条、第24条)

2、缩短市外户口人员租赁落户迁入缴纳社保、居住年限。《乐清市户口迁移实施细则》(试行)规定市外户口人员租赁落户社保、居住年限为3年,现缩短为1年。(细则第7条)

3、缩短外来务工人员缴纳社保年限。《乐清市户口迁移实施细则》(试行)规定外来务工人员缴纳社保年限为3年,现缩短为1年。(细则第10条)

(三)大幅扩大城镇地区投靠类户口迁移对象。除《乐清市户口迁移实施细则》(试行)规定的夫妻投靠、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外,新增:乐清市户口人员与户口在城镇地区的户主具有其他直系亲属、配偶、配偶父母关系的,可申请投靠落户。(细则第11条)

(四)扩大人才类人员在乐清市的先落户后择业的范围。大专(含技工院校高级工班)以上学历、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高级工以上职业资格(技能等级)的人员,可以在本市城镇地区先落户后择业。(细则第12条)

(五)新增取得人才公寓居住权的人才和酒店式公寓产权人可办理落户。取得人才公寓居住权的人才或酒店式公寓产权人,符合我市落户条件的,可以将户口迁入公寓所在地集体户。落户地为市人才管理服务中心集体户或人才公寓集体户的,需提供市人才管理服务中心出具的同意落户证明。落户地为酒店式公寓集体户的,需提供管理单位出具的同意落户证明及酒店式公寓产权证。(细则第18条)

(六)扩大单位集体户落户对象。打破“非单位职工不得挂靠单位集体户”一贯做法,规定本科以上学历人员随迁的共同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和父母,经单位同意后可以落户单位集体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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