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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乐清市规范养犬管理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
  • 索引号:
  • 001008003013001/2020-153724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政务综合类
  • 文号:
  • 乐政办发〔2020〕30号
  • 发布机构:
  • 市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20-11-25
  • 有效性:
  • 有效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乐清市规范养犬管理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乐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1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乐清市规范养犬管理专项整治行动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温州市养犬管理条例》规定,进一步加强养犬管理,规范文明养犬行为,维护城市环境和社会公共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浙江省动物防疫条例》及《温州市规范养犬管理专项整治行动方案》(温管养办〔2020〕1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决定在全市范围开展规范养犬管理专项整治行动,并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目标要求

(一)总体目标

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部门联动、齐抓共管、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以《温州市养犬管理条例》为基本遵循,坚持落实属地责任、部门责任与群众参与相结合、教育引导与严格执法相结合、集中整治与长效管理相结合,加强养犬管理,实现依法、文明、安全养犬,创建文明卫生、安全和谐的人居环境,全面提高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具体目标

以市区主要道路、重点地段,各乡镇(街道)建成区为重点管理区域,通过整治,达到“四个明显提升、四个明显下降、四个明显落实”。“四个明显提升”即养犬登记率、养犬免疫率、投诉处置率、群众满意率明显提升,到2020年底,养犬登记率达到90%以上。“四个明显下降”即不文明养犬行为、日常投诉、犬只伤人扰民、流浪犬数量明显下降,其中主次干道流浪犬数量基本清零。“四个明显落实”即落实佩戴犬牌、落实遛狗拴绳、落实犬只不进禁入区、落实收容无主犬。

除上述区域外,犬只要实行免疫、登记、挂犬牌等工作。

养犬人携危险犬只出户的,应当依法为犬只戴束犬链、嘴套等安全措施,且有成年人牵引。

二、整治重点及范围

(一)养犬不登记、不免疫;

(二)无主犬只未收容;

(三)携犬外出未采取安全措施、不清理排泄物; 

(四)养犬干扰他人正常生活或犬只伤人;

(五)公共区域饲养犬只,限养区内饲养大型犬或烈性犬。

三、组织领导及职责分工

建立乐清市养犬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市政府常务副市长任组长,市府办联系工作副主任、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主要负责人任副组长。市委宣传部、市委编办、市委机关工委、市信访局、市精神文明建设指导中心、市发改局、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卫生健康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团市委和各乡镇(街道)分管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主要负责人兼办公室主任,市公安局、市农业农村局分管负责人办公室副主任。

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如下:

(一)市委宣传部负责指导依法养犬、文明养犬宣传教育及涉犬舆情管控应对。

(二)市委编办负责养犬管理有关机构编制事项。

(三)市委机关工委负责党员干部文明养犬工作的宣传教育和监管。

(四)市信访局负责犬类问题投诉的受理和转办。

(五)市精神文明建设指导中心负责将养犬管理纳入文明城市创建工作考核内容。

(六)市发改局负责犬只收容场所立项;对多次违反养犬条例的市民经行政处罚后作为不良信息纳入主体信用档案。

(七)市教育局负责开展“文明养犬进校园”等活动,发动广大师生及学生家长开展“文明养犬从我做起”活动,倡导规范养犬理念。

(八)市公安局负责确定并公布限养区个人禁养犬只目录;办理养犬登记;捕捉无主犬、捕杀狂犬、疑似狂犬;查处纵犬扰民、伤人引起的治安、刑事案件;为养犬管理工作提供执法保障;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相关职责委托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在签订相关委托协议并予以公告后,由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实施。

(九)市民政局负责养犬管理相关协会的注册登记并加强监管。

(十)市司法局负责提供规范养犬管理工作的法律指导和解释工作,指导调解因犬只引发的一般矛盾纠纷。

(十一)市财政局负责规范养犬管理工作的经费保障。

(十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犬只收容场所的选址规划。

(十三)市住建局负责犬只收容场所建设的指导监管。

(十四)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公共汽车等公共交通工具以及车站等相关场所文明养犬标识标牌的设置工作,落实公共汽车等公共交通工具犬只禁入。

(十五)市农业农村局负责犬只免疫、检疫和防疫监管,犬只疫情的监测与控制;犬只电子身份标识植入与监管;犬只诊疗活动监管;合理布局狂犬病免疫点,配合养犬登记部门设置“一站式”办证免疫点;指导死亡犬只无害化处理工作;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十六)市卫生健康局负责狂犬病疾病预防的宣传教育;狂犬病疫情监测;人用狂犬病疫苗供应、接种和病人的诊治。

(十七)市市场监管局负责犬只销售、养殖、诊疗等各类犬类经营场所的注册登记和经营事项的监督管理。

(十八)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建立、运行和维护养犬管理服务信息系统;运营和维护犬只收容留检场所;收容、留检、救助、处置犬只;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十九)团市委负责组织青年志愿者开展文明养犬宣传和文明养犬劝导活动。

(二十)各乡镇(街道)职责:

1.开展依法文明养犬的宣传教育,广泛组织宣传《文明养犬倡议书》等依法文明养犬资料,做到每户家庭、每个单位至少1份宣传资料,各村(居)、社区悬挂犬只管理宣传标语;在公共场所和公共交通工具开展“犬只禁入”、禁止或者临时禁止遛犬区域和时间、烈性犬、攻击性犬警示标牌、种类等标识标牌设置工作;

2.组织村(居)、社区召开业主(代表)大会就文明养犬、溜犬区域和时间等事项依法制订养犬自律公约,规范、引导本区域内养犬行为;

3.排查掌握本辖区的养犬情况,监督指导村(居)民委员会、社区组织登记养犬情况(养犬人基本信息,犬只数量、品种、是否检疫、有无犬证以及狗链等犬类用品);

4.配合相关部门组织开展犬证办理、犬类用品发放和狂犬病疫苗接种等工作;组织动物诊疗机构或有资质的动物诊疗服务组织每月不少于一次到村(居)、社区、企事业单位等开展犬只狂犬病免疫服务,并免费发放免疫证明;

5.负责辖区内涉犬舆情管控应对工作以及一般管理区流浪犬只的捕捉、移送工作。

四、工作步骤及任务

(一)部署启动阶段(2020年8月—9月中旬)

1.建立组织机构。建立领导小组和组织机构,抽调相关人员开展实体化运作。设置养犬管理机构,配齐配强人员和装备,建立与养犬管理需求相适应的机制和措施,为养犬管理工作提供有力保障。

2.开展动员部署。贯彻落实《温州市养犬管理条例》,向全市发布《乐清市文明养犬倡议书》,动员市民积极参与规范养犬整治活动;召开全市规范养犬管理专项整治动员部署会,统一思想,明确任务,落实各乡镇(街道)主体责任和部门工作职责。各乡镇(街道)要结合实际,明确目标任务和实施步骤,动员部署到位、责任明确到位、措施落实到位。

3.发动全面宣传。一是做好主阵地宣传。充分利用报纸、新媒体、宣传橱窗等载体,精心策划制作宣传片、微视频,通过“两微”和新媒体持续开展文明规范养犬知识的宣传,形成宣传矩阵,浓厚宣传氛围。二是开展“八进”宣传工作。各乡镇(街道)要联合社区开展“八进”(进社区、进农村、进学校、进机关、进企业、进公共场所、进家庭、进楼梯)宣传,积极发挥网格员、志愿者等队伍作用,对不文明养犬行为进行劝导。三是开展文明养犬知识培训。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公安局、市农业农村局等部门要组织本系统开展《温州市养犬管理条例》培训,做到熟知《条例》,熟练操作,灵活应对。开展养犬相关行业协会等养犬人士文明养犬教育培训,提高其文明养犬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四是开展公职人员文明养犬工作。发动公职人员签订文明养犬承诺书,出台公职人员违法违规养犬行为通报抄告制度,落实公职人员带头文明养犬。五是设置媒体曝光台、红黑榜。跟踪宣传犬只扰民典型案例以及不规范养犬查处案例,提高管理威慑力,营造严管氛围。

4.做好摸底调研。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公安局、市农业农村局等部门牵头对收容场所布置等工作进行前期调研,落实好犬只收容留检场所(采用集中设点等方式)、委托第三方经营和处置等相关工作。各乡镇(街道)要开展犬只底数排摸,做到底子清、情况明,做好犬牌制作,疫苗、芯片采购等准备工作,对各地犬只登记、免疫、上牌等工作进行前期调研,谋划好犬只登记、免疫、上牌等场所,有条件的地方实行“一站式”服务。

5.办理委托事项。根据《温州市养犬管理条例》要求,市公安局和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参照签订委托执法事项协议,市公安局要移交管理公章和相关法律文书,制定操作细则,加强执法协助和联动,有力落实执法保障,确保委托事项落地见效。

6.保障专项经费。根据《温州市养犬管理条例》规定,各乡镇(街道)及相关部门要落实好当前规范养犬管理各项经费保障,并将今后每年养犬管理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二)集中整治阶段(2020 年 9月下旬—11月)

1.实施接种免疫。各乡镇(街道)要按照工作部署,在规定期限内公布犬只登记、免疫上牌点;市农业农村局要做好动物诊疗机构及乡镇(街道)免疫点免疫人员的技术培训、指导,监督各免疫点兽用狂犬病疫苗的采购、管理和使用。      

2.开展准养登记。完成规范养犬管理信息登记系统开发建设并投入使用,制作犬类登记表下发至各乡镇(街道)。10 月上旬正式启动准养登记,各乡镇(街道)通过网格员、村(居)、社区小区物业、行业协会等各界人士,引导养犬人携带犬只到指定免疫点(登记点)进行疫苗接种,领取动物狂犬病免疫证明,办理犬只登记手续和领取犬牌。各地犬只登记情况要同步录入全市信息管理系统。

3.建设收容场所。10月中旬前,结合各乡镇(街道)实际情况,按照选址科学、环保达标、布局合理、功能齐全、管理规范标准,在全市范围内完成建设(新建、改建或租赁)适当数量的犬只收容场所并投入使用,不断拓展功能,探索打造集科普、教育、收容于一体的爱心活动场所。

4.集中收容整治。10月开始,全市要严格按照限养区内犬管理有关规定,集中组织开展为期1个月的违规养犬和流浪犬集中整治工作。整治工作由各乡镇(街道)具体组织实施,通过宣传教育、规范引导,纠正违法养犬、不文明遛犬行为;对犬只饲养人相关违法行为,由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予以查处;各乡镇(街道)要集中人员、集中时间、集中精力对辖区内的犬只进行登记发牌,集中开展流浪犬捕捉,及时送收容场所,按要求做好认领、领养、无害化处置等后续工作,及时录入全市信息管理系统,达到限养区内主次干道流浪犬只基本清零,市民违法养犬、不文明遛犬行为基本杜绝。

5.加强执法联动。进一步强化“警城联动”、联合执法等协作机制,落实首问、首接、首查责任制,同心联动,严格落实每日巡查、高峰巡查、早巡晚查等制度,加强限养区犬只执法管理。聚焦犬患问题突出、群众反响强烈的突出区域,落实常态化管控,努力形成养犬乱象整治合力。

(三)评估总结阶段(2020年12月)

1.开展检查验收考评。市养犬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组织相关部门联合检查验收,综合分析信息数据、实地察看、群众访谈等情况,进行考核评价,总结先进经验,指出问题和不足,提出限期整改要求,并通报考评结果。

2.建立长效管理机制。构建政府主导、部门协调、社会参与的养犬管理长效机制。完善养犬管理协调机制,建立养犬登记、强制免疫、凭证(牌)养犬等管理制度和常态化执法巡查监管制度,推行公职人员违规养犬行为通报抄告制度,定期将公职人员违规行为通报至相关部门,科学布局犬只登记免疫和收容场所,完善无主犬只收容、认领、无害化处置等流程。全市落实至少一支犬情应急的专业队伍(或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做到岗前必训、平时常训、训用结合,切实提高队伍应对处置险情的能力。

五、工作要求

(一)落实工作职责。各乡镇(街道)要落实主体责任,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全市工作部署和职责分工,各司其职,明确分管领导,落实专人负责,上下联动、协调配合、形成合力,抓好工作落实。

(二)强化服务管理。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工作原则,积极开展上门服务,方便群众;统筹安排登记时间,合理分工,确保工作有序进行。遇到问题要多解释说服,避免激化矛盾,确保社会稳定。切实做到政府部门认真履职、基层组织积极参与、社会公众全面监督、养犬户主自觉自律。同时,要建立违法违规养犬行为的投诉举报机制,公布举报电话,充分发挥人民群众的监督作用,通过新闻媒体曝光一批典型案例。

(三)严格督查推动。各乡镇(街道)、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要指定专人负责信息工作,及时上报相关信息,并加强涉犬舆情监测和引导管控,防止出现负面炒作;及时汇总、梳理、分析研判相关信息,进行跟踪评估,努力推进形成依法、文明、安全养犬的良好环境。市养犬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不定期对各乡镇(街道)、有关部门开展检查、指导、通报,对应履职而不履行或履职不到位的相关责任人,要严肃问责。

附件:1.违规养犬主要法律责任

2.文明养犬倡议书

3.乐清市文明养犬承诺书

附件1

违规养犬主要法律责任

一、养犬人在限养区内养犬未办理初始登记

《温州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养犬人在限养区内养犬未办理初始登记的,由公安机关(可委托给办理养犬登记的部门实施)责令限期改正,处每只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没收犬只。

二、在公共区域饲养犬只

《温州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  在公共楼道、楼顶、绿地、地下室等公共区域饲养犬只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没收犬只。

三、遗弃、虐待或者虐杀犬只

《温州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款  遗弃、虐待或者虐杀犬只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没收犬只。

四、携犬外出未佩戴犬牌等不规范行为

《温州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一)由无民事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携犬的;(二)未在犬只颈部佩戴犬牌的;(三)与行人争道抢行的。

五、携带犬只进入禁入区域

《温州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携带犬只进入禁入区域的(学校,医院,体育场馆,博物馆,图书馆,科技馆,机关事业办公场所,候车室,公共交通等以及其他设置禁入标识的区域),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立即改正,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第三款  上学放学期间在中小学及幼儿园周边道路携犬逗留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立即改正,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六、未清理犬只粪便

《温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项  未清理犬只粪便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七、携犬外出未采取束牵引带

《温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二十八条第六项  携带犬只出户未采取束牵引带等安全措施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八、携犬进入人员密集场所,未采取安全措施

《温州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携犬进入公共楼道、电梯以及其他人员密集场所未采取安全措施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九、携犬进入公共交通工具

《温州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  携带犬只进入公共交通工具的,由公安机关责令立即改正,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十、在限养区饲养烈性犬、大型犬

《温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五项  在限养区饲养烈性犬、大型犬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十一、养犬干扰他人正常生活、放任动物恐吓他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  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由公安机关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十二、驱使动物伤害他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  驱使动物伤害他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十三、养犬人未对犬只进行狂犬病免疫

《温州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养犬人未对犬只进行狂犬病免疫的,由农业农村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附件 2

文明养犬倡议书

尊敬的市民朋友们: 

狗是人类忠实的朋友。近年来,随着人们物质生活水平的普遍提高,饲养宠物犬已经成为许多市民的爱好,但不少养犬市民对犬只缺乏管理,导致养犬扰民、犬只伤人、犬只粪便影响卫生等问题突出,从而影响了周围居民正常工作和生活,威胁到了广大群众身心健康。依法、文明、科学养犬和强化犬类管理工作是我市深入推进全国城市文明创建的一件大事,关系千家万户,需要全体市民的共同参与和大力支持。为此,我们向广大养犬市民倡议:

一、遵守《温州市养犬管理条例》,遵守社会公德,做到文明养犬。 

二、及时办理犬只登记,定期注射犬只疫苗。

三、不在公共楼道、楼顶、绿地、地下室等公共区域饲养犬只。

四、不在限养区饲养烈性犬、大型犬。 

五、遛犬时使用牵引带、佩戴犬牌,注意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携犬外出随身携带小铲、塑料袋、卫生纸等,及时清理犬只排泄物。 

六、不携带犬只进入学校,医院,体育场馆,博物馆,图书馆,科技馆,机关事业办公场所,候车室,公共交通等以及其他设置禁入标识的区域。 

七、携犬进入人员密集场所,采取安全措施。 

八、请约束好您的犬只,避免影响他人正常生活,并及时妥善处理因养犬、遛犬引发的纠纷。 

九、发生犬只伤人等事件,第一时间帮助受害者进行诊疗,并承担相应责任。 

十、不遗弃、虐待或者虐杀犬只。 

附件3

乐清市文明养犬承诺书

为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预防狂犬病危害,保障公民的人身安全,根据《温州市养犬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本人(单位)特签订文明养犬责任书,承诺如下: 

1.遵守《温州市养犬管理条例》,遵守社会公德,做到文明养犬。

2.及时办理犬只登记,定期注射犬只疫苗。 

3.不在公共楼道、楼顶、绿地、地下室等公共区域饲养犬只。

4.不在限养区饲养烈性犬、大型犬。 

5.遛犬时使用牵引带、佩戴犬牌,注意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携犬外出随身携带小铲、塑料袋、卫生纸等,及时清理犬只排泄物。 

6.不携带犬只进入学校,医院,体育场馆,博物馆,图书馆,科技馆,机关事业办公场所,候车室,公共交通等以及其他设置禁入标识的区域。 

7.携犬进入人员密集场所,采取安全措施。 

8.发生犬只伤人等事件,第一时间帮助受害者进行诊疗,并承担相应责任。 

9.不遗弃、虐待或者虐杀犬只。 

10.犬只死亡,及时注销登记并妥善做好无害化处置。 

11.积极配合犬类管理职能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12.自觉履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养犬义务,如违反以上承诺,本人(单位)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本责任书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养犬人(单位):                                            见证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政协办公室,市人武部,市法院,市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                   

乐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1月12日印发

乐政办发〔2020〕30号 关于印发《乐清市规范养犬管理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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