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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城镇污水处理厂源头管控专项执法行动的通知
  • 索引号:
  • 001008003013024/2020-182035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环境污染、监测
  • 文号:
  • 温环乐〔2020〕60号
  • 发布机构:
  • 温州市生态环境局乐清分局
  • 成文日期:
  • 2020-11-27
  • 有效性:
  • 有效

局各科室、下属各单位:

为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源头管控工作,加大对涉水环境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督促企业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促进水环境质量持续改善,经研究,决定开展全市城镇污水处理厂源头管控专项执法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行动目标

深化污染物排放源头管控,以专项执法行动为抓手,全面查清底数,建立涉水企业(作坊)问题清单,加强对重点行业、重点企业的环境监管,进一步规范企业环保行为,严厉查处工业企业污染物偷排、漏排和超标排放等环境违法行为,坚决打击取缔无证无照等非法排污企业,保障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水质达标排放,推动我市水环境质量进一步改善提升。

二、行动重点

(一)强化重点企业监管,对全市涉水工业企业的工业废水排放情况进行深入排查、梳理,对存在直排、偷漏排和超标排放等涉水环境违法行为的依法查处。

(二)强化排污许可证后管理,对全市工业企业的排污许可证和排污登记进行核查,特别是对建有职工食堂和宿舍的工业企业的生活废水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的检查,发现问题督促企业落实整改并依法处置。

(三)强化涉水环境监管执法,广泛收集非法向市政污水管网排放废水的线索,及时依法处置涉水环境信访举报,对发现的非法涉水企业(作坊)露头就打,坚决防止其死灰复燃。

三、行动时间

2020年11月20日至2021年1月31日。

四、行动要求

(一)加强领导、强化责任。执法队各队要立即动员部署开展行动,根据本辖区实际制定行动方案,明确工作任务,确定职责分工,细化工作责任,依法依规实施检查,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二)加大力度、严格执法。全面深入排查污染源,并认真填写《固定污染源调查表》(附件1)。执法队各队要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浙江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此次专项执法行动中发现的环境违法行为零容忍,对非法涉水企业坚决予以打击取缔。对不正常使用水污染防治设施、偷排漏排、违法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伪造或篡改环境监测数据的企业,依法实施限产停产、查封扣押、行政拘留等配套措施;对涉嫌环境污染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侦办,确保行动查处到位、处罚执行到位。

(三)强化宣传、巩固提升。局各科室、下属各单位要加强对打击涉水环境违法行为的宣传力度,充分发挥新闻媒体舆论监督及社会公众监督作用,促进企业切实提高环保法治意识,落实水污染防治主体责任;要加大对本次专项行动中环境违法典型案件的通报力度,及时上报查处有关信息。

五、其他事项

专项行动期间,请执法队各队于每周五下班前将《乐清市源头管控专项执法行动情况汇总表》(附件2)和《乐清市工业企业排查明细表》(附件3),以电子版和纸质版形式报送执法队业务指导科。

联系人:赵健宇、黄晓春,联系电话:62580059。

附件:1. 固定污染源调查表

         2. 乐清市源头管控专项执法行动情况汇总表

         3. 乐清市工业企业排查明细表

温州市生态环境局乐清分局

2020年11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温环乐〔2020〕60号 关于开展城镇污水处理厂源头管控专项执法行动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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