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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培育限上商贸服务业单位的若干意见
  • 索引号:
  • 001008003013018/2020-182041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政务公开
  • 文号:
  • 乐商务联发〔2020〕22号
  • 发布机构:
  • 市商务局
  • 成文日期:
  • 2020-11-30
  • 有效性:
  • 有效

关于培育限上商贸服务业单位的若干意见

 

为更好落实各项工作任务,推动社会经济高质量发展,做强做大我市批零住餐业,实现第三产业的快速发展,进一步提升我市经济综合实力,特别是推动我市社会消费品零售额的稳定增长,现就培育限上商贸服务业单位提出如下若干意见。

一、鼓励限下单位纳入限上统计。对在2020-2022年首次实现由限下转限上的零售企业(含批发业中有零售的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首次实现由限下转限上的住宿业(兼营餐饮)和餐饮业企业,给予3万元奖励。对在2020-2022年首次实现由限下转限上的批零住餐业个体户,给予2000元奖励。

二、加大新上限企业扶持力度。对在2020-2022年间首次纳入限上的零售业(含批发业中有零售的企业)和餐饮业企业,期间年销售额达到1亿元、3亿元、5亿元的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15万元、20万元的奖励。不含已享受总部经济优惠政策的企业。

三、鼓励限上企业做大做强。对在2020年前入统的零售业和餐饮业企业,2020-2022年间年销售额达到1亿元、且年度增速在20%(含)以上,每年给予10万元奖励。不含已享受总部经济优惠政策的企业。

四、政策范围。

(一)文中所指销售额以税务部门提供的销售额为准。

(二)文中所指销售额仅指零售部分的销售额。

(三)本政策由市商务局解释并牵头会同相关部门制订实施细则。

(四)文中所指企业和个体,为注册地和税务申报在乐清市范围内的企业和个体。

(五)本政策自2020年10月起实施,并根据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清市产业政策奖补资金兑现管理办法》的通知(乐政办发〔2020〕28号)纳入总量控制。

五、资金来源。根据《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商务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乐政发﹝2018﹞53号)文件精神,市财政每年安排商务经济发展专项资金600万。以上资金补助,从每年剩余的商务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中支出,不足部分,由市财政局计划安排。

 

乐清市商务局          乐清市财政局

 

乐清市统计局          国家税务总局乐清市税务局

 

2020年11月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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