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清市人民法院家事审判改革中未成年子女权益保护新闻发布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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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新闻记者朋友们: 大家下午好! 孩子是祖国的花朵和未来,给孩子们一个更安全、更温馨的成长环境,是全社会的共同心愿。家事纠纷中未成年子女是一个容易受影响和伤害的群体,对未成年子女给予关注和爱护,保障其合法权益,引导其健康成长,是一项社会责任。但是由于家事审判的私密性、伦理性等特点,以及未成年人行为能力和认知能力存在缺陷等原因,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在父母离婚纠纷处理中往往被漠视。近年来,我院在家事审判中,积极探索未成年子女权益保护路径和方法,尽可能将离婚家庭对未成年子女伤害降到最低,取得良好效果。现在相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家事纠纷中的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基本情况 我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第八次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关于推动家事审判改革的精神,在上级法院的指导下,遵循家事审判工作规律,转变家事审判理念,探索家事审判诉讼制度。通过开展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普法宣传、对所有家事案件涉及的未成年人进行生存状态调查、为权益可能受到侵害的未成年人指派权益代理人、对存在风险的未成年人生存状态进行回访、对存在被家暴的未成年人裁定人身保护令等举措,切实保障未成年人的权益。2017年以来,我院共计受理家事案件5323件,民事案件总计共47914件,家事案件占民事案件总量的11.11%%。家事案件中,离婚案件4620件,抚养费纠纷案件76件,抚养权变更纠纷案件196件,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案件81件。在家事审判中,我院已建立离异家庭未成年人子女成长档案418份,启动调查与回访415例,发布人身保护令2例,检察院支持起诉6例,联系社会爱心团体资助2人,出具监护权证明书2份,力求全方位保障未成年人权益,修复家庭和社会机能。 二、乐清法院家事审判改革中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特点 1.离婚案件中法院注重对家事纠纷成因的调查。对家事纠纷产生的原因进行调查是妥善解决家事案件的前提,尤其是在涉及未成年人权益的家事案件中,家事法官借助家事调查制度可以更清晰、全面的了解家事纠纷的形成原因;为进一步调解家事纠纷、化解家庭矛盾提供参考;能够更好的维护未成年人权益。乐清法院在涉及未成年人家事案件中,比较广泛应用成因调查。法官家事调解员就有关当事人婚姻家庭状况、未成年人子女生活近况、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抚养及探望的态度、未成年子女对抚养及探望的态度、亲子关系状况、经济来源、财产债务状况等进行调查,相关信息作为法官认定案件事实和调解的参考。 2.未成年人意见独立表达机制已初步形成。乐清法院确立了未成年人意见独立表达机制,确定家事审判中法官可以根据情况征询 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对抚养事、探望项意愿和态度。为保证未成年人表达意见的权利的实现,乐清法院采取了针对未成年人专门的调查活动,调查时往往根据未成年人特定的年龄、生理状况和精神状况等灵活采用不同的方法对未成年人进行询问。为了避免未成年人受到直接抚养人的影响,家事法官在征询未成年人意见时或在专门布置的询问室进行,或通过走访未成年人所在学校或社区、观察、心理测试面谈等方式进行询问。 3.注重对未成年人的心理保护。未成年人正处于身心健康发展的关键期,家庭关系的变化、生活环境的改变、父母之间的争斗等都会对其弱小而敏感的心理产生巨大压力,如果处理不好将进一步影响未成年人将来的生活和学习。为了在家事审判中减少家事纠纷对未成年人的心理影响,帮助未成年人从家事纠纷造成的心理阴影中走出来,我院建立了心理辅导机制,从有关社会机构、医院中聘请12名心理专家参加家事审判辅助活动,对家事审判中涉及的未成年人进行心理测评和辅导。根据规定,法院所聘请的16 位具有心理学专业知识的人员作为家事合议庭的心理辅导员,法官根据情况可以邀请心理专家对有需要的未成年人进行心理测评。 4.弱化家事审判对抗,重视调解制度。 家事案件涉及未成年人利益的情况下一般不能“案结事了”,很多时候当事人之间还需要进行长期的交往合作。比如教育问题,支付孩子抚育费,实现探视权利等。调解较之与判决,更具柔和性,更有利于缓和家事案件中对立双方的情绪,防止家庭矛盾激化,当事人平心静气的解决纠纷对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更为有利。 乐清法院的家事调解制度主要由法官调解和调解员共同参与调解组成,坚持调解优先的原则,将调解解决纠纷的方式贯穿在家事审判前、家事审判过程中以及家事案件审结后。据统计,在涉及未成年人权益的2420件家事案件中调解结案的有1364件,占56.36%,相比判决的方式,调解的方式运用的比例更高一些。 三、我院家事审判改革中对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主要做法 针对家事纠纷中未成年人权益易受侵害的现状及权益保护制度的薄弱环节,我院进行了一系列的探索与创新。 一是建立调解、调查、回访、观察团、心理介入和疏导机制。乐清法院充分利用家事审判改革契机,逐步推行家事审判大陪审机制,出台《关于聘任家事调解员、家事调查员、心理咨询师、家事回访员、家事观察团的通知》,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情感专家、心理咨询师、当地知名人士、爱心志愿者中,聘任了一支百余人的家事社工队伍。家事纠纷案件经办法官可以根据案件审理需要,针对审判中涉及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事项,委托家事社工进行调解或对孩子生活情况进行调查、观察、回访。 二是建立未成年人权益代表人制度。乐清法院制定了《关于建立未成年人权益代表人制度的意见》,主要针对经过初步调查,可能存在双方当事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情况,在限定需指派、聘请权益代表人情形的同时,明确规定案件当事人、存在利益冲突等人员不宜作为未成年人的权益代表人,并给出了具体的权益代表人选任方式。权益代表人的主要职责是通过与未成年人沟通及家事调查等方式,客观地收集未成年人真实意愿、生活环境、学习状况等信息,并在诉讼过程中对之进行陈述,让审判人员对于抚养权等认定有更全面的依据。 三是建立人民检察院支持起诉制度。乐清法院与乐清市人民检察院联合建立了检察院支持起诉制度。对未成年人的权益受到监护人的直接侵害并造成一定后果的抚养纠纷、监护权纠纷等家事案件,检察院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起诉。该制度弥补了民事审判对当事人威摄力不足的问题,对于案件事实的查明及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都有重要意义。 四是建立子女抚养探望承诺书制度。在家事案件中,认为确有必要需要当事人就抚养探望事项作出承诺的,可以要求当事人出具子女抚养探望承诺书。该制度从抚养及探望角度,督促抚养人健康抚养未成年子女、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并使不直接抚养一方与子女维系亲权关系,进而实现探望权,并且能在一定程度上对抚养权及探望权的履行提供保障,也为后续抚养权变更等纠纷提供书面依据。 五是建立离异家庭子女成长档案制度。在立案时即要求当事人真实提供未成年子女的相关信息,从而使未成年人在受诉讼影响之始就受到保护。离异家庭子女成长档案的内容包括基础信息、生活现状、心理评估情况、子女生活意向等,以确保及时、全面地对未成年子女进行保护。通过同步建立离异家庭子女成长档案信息化系统,形成“一案一档”管理制度,并指派家事社工负责后续情况的跟进及入档工作。针对有特殊情况的未成年人,在诉讼结束后通过电话、实地回访等方式,及时跟进了解未成年子女的生活现状、抚养权及抚养费履行情况等,并据此形成三色预警反馈表。若出现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情况,法院可通过对侵害人进行口头教育、告诫及对未成年人介入帮扶等措施,及时保护未成年人权益。 四、下步工作打算 一是从未成年人最佳利益原则出发,继续深化家事审判体制机制创新。及时总结家事审判实证经验,深入落实未成年人保障机制。同时,跳出传统思维,将原本用于保护其他权益的制度,试行于保护未成年人权益。例如,在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时,通过相关诉讼主体申请人身保护令制度等。通过不断引进先进的保护制度,形成完整的未成年人保护体系,从各角度、各阶段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 二是构建多部门联动机制,全面、持续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我院刚于今天召开乐清家事审判中离异家庭未成年子女关爱工作联席会议,联合市教委、市妇联、市关工委、市残联、市文明中心、温州市律协等单位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家事纠纷中未成年子女关爱工作,接下来各成员单位会互通信息,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形成合力,充分发挥联席会议的作用,共同做好关爱家事审判中未成年子女有关工作。 三是加强对家事审判辅助人员严格选任和业务培训。多渠道从各行业吸引人才加入到家事审判辅助团队,并定期进行专业培训、廉洁教育及考核评价,建立起一支专业、规范的团队,灵活运用各项家事制度,全面保护未成年人权益。 四是构建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救助体系。首先是法律上的救助,即与律师协会等打通法律援助绿色通道,在未成年人涉及诉讼但无合适成年家属代理诉讼的情况下,及时为其指派专业律师,助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其次是心理上的救助,在聘请专业心理咨询师的同时,与教育局、市文明中心等进行合作,对于家事纠纷中受到心理创伤的未成年人,及时进行心理疏导和关爱;再次是经济上的救助,在未成年人的经济权益无法通过审判或执行实现时,可以为其寻找公益团体或爱心人士的帮助。例如,乐清法院于2018年成立“豸爱”基金,该基金通过民间资本捐赠和资助,对于抚养费、抚育费等执行不能的案件,通过基金的经济救助降低未成年人的权益受损程度。 朋友们,我国有关未成年人民事权益保护的法律规定日臻丰富,基本涵盖了家庭层面、学校层面、社会层面、司法层面和未成年人自我保护等内容,但仍存在立法相对滞后、以及缺乏适应未成年人特点的民事诉讼程序等问题,未成年人的保护任重而道远。我院将在做好家事审判工作的同时,联合相关政府部门及社会组织共同参与保护未成年人,不仅要针对个体,也要面向群体;不仅要保护外部安全,也要保护心灵健康;不仅是针对现在,也要考虑未来,共同维护好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护航少年儿童更好地成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