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清市教育局等4部门关于印发《乐清市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实施办法(修订)》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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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YQD04-2020-0001 乐教〔2020〕11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乐清市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实施办法(修订)》,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乐清市教育局 乐清市发展和改革局 乐清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乐清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12月7日 乐清市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实施办法(修订)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共浙江省委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实施意见》 《浙江省学前教育条例》《浙江省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浙教学前〔2020〕143号)和《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公建配套幼儿园管理办法和加强幼儿园教师队伍建设实施办法的通知》(温政办〔2013〕171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的规划、建设、移交与管理工作。 前款所称住宅小区包括各地进行旧城改造、新区建设、撤村建居、商品房住宅小区和政府投资建设的保障性住房(含安置房)。 第三条 市教育局负责会同市资规局、市发改局、市住建局等部门,根据我市城市总体规划、城镇发展、人口增长和学前教育发展实际,编制学前教育设施布点专项规划,也可以在教育设施布点专项规划中一并编制。 市资规局应当在组织编制或者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时落实学前教育设施布点专项规划。 第四条 学前教育设施布点专项规划中配套幼儿园布点原则上按照住宅小区规划居住人口“千人指标”进行测算,具体可以结合实际研究确定。同时要兼顾婴幼儿的托班需求,在原有基础上适当扩大配套幼儿园建设规模。全市范围内所有拟建设的住宅小区住宅用地规模达到50亩 (含)以上的,应无偿配建6班制幼儿园一所;住宅用地规模达到75亩(含)以上的,应无偿配建9班制幼儿园一所;住宅用地规模达到100亩(含)以上的,应无偿配建12班制幼儿园一所;住宅用地规模达到150亩(含)以上的,应无偿配建15班制幼儿园一所。若特殊原因不配建幼儿园,资规局、住建局需征求教育局意见,教育局根据幼儿园布点规划要求确定是否建设。 对非成片开发用地的零星住宅建设或组团开发区域,规划居住用地住宅建筑面积达不到配建标准要求的小规模小区,根据“小小区大配套”原则,可以多个小区规划共建一个配套幼儿园,依需布局在其中较大区块内。人口集聚的地区可结合实际适当提高标准。 第五条 市发改局、市教育局、市资规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相关工作,保障配套幼儿园与新建住宅小区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和同步交付使用。对存在配套幼儿园缓建、缩建、停建、不建和建而不交等问题的,在整改到位之前,住宅小区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一)市发改局:负责审批配套幼儿园基本建设项目立项;研究配套幼儿园建设的相关政策。发展改革部门立项审批和住建部门审查住宅小区建设项目设计方案时,应当根据规划条件和《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2016)和《普通幼儿园建设标准》(DB33/1040–2007)等标准,审查配套幼儿园的位置、建设规模、建设要求等,并征求教育行政部门的意见,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审查通过。 (二)市资规局:在编制城市各单元和各乡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时,按照国家和省市相关的技术指标配置幼儿园,并在规划许可阶段落实配套幼儿园项目;组织配套幼儿园建设方案设计审查,督促建设单位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建设,负责配套幼儿园建设的监督管理,确保与住宅小区同步交付使用。保证城市规划中配套幼儿园等用地的合理需求;负责单独选址配套幼儿园项目用地的土地供应审查;履行土地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关于配套幼儿园建设项目的用地监管;公开出让住宅用地中需配套建设幼儿园,其建设标准和移交要求由教育行政部门确定后纳入《出让须知》;协助教育行政部门申领不动产权证书。 (三)市教育局:参与发改、住建等有关部门组织的配套幼儿园的规划设置、设计(含初步设计)方案会审;负责管理和使用无偿移交的配套幼儿园,并及时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登记,负责配套幼儿园名称设置及办学规模核准工作。 第六条 住宅小区以公开出让方式供地,并需配套建设幼儿园的,市资规局应当会同市教育局、市住建局等部门以及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将配套幼儿园项目的位置、建设规模、用地面积、建筑面积、建设标准、建设期限、建成后的产权归属、交付方式、监管要求等内容纳入土地出让方案,并按照出让方案和中标通知书或者成交确认书与中标人或者竞得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起始地价评估不需计入配套幼儿园用地地价,幼儿园的建设成本可以计入项目总开发成本的测算范围。 第七条 住宅小区以划拨方式供地,并需配套建设幼儿园的,市资规局应当会同市教育局、市住建局等部门以及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将配套幼儿园项目的位置、建设规模、用地面积、建筑面积、建设标准、建设期限、建成后的产权归属、交付方式、监管要求等内容纳入供地方案,并按照建设用地批准书核发《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 第八条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时,竞得人应当对除幼儿园用地外的土地使用权申请登记,幼儿园用地由教育局申请登记,幼儿园用地不得设定抵押权;房地产预售公告和购房销售时必须说明该幼儿园属于政府公共配套设施,不属于该小区的物业,小区业主无权支配使用该幼儿园。 第九条 配套幼儿园的建设标准应当符合《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87)和《普通幼儿园建设标准》(DB33/1040–2007)等规定。 配套幼儿园应当功能独立,与住宅小区其他用地界限明确,并单独提供安全畅通的出入口。 第十条 市住建局应当邀请市教育局参与配套幼儿园施工环节的监督工作。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邀请市教育局参与配套幼儿园的验收工作。 第十一条 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配建幼儿园或者未同步建成的,市住建局应当依法核实为不符合规划条件。 第十二条 配套幼儿园建成验收合格(包括合同约定的装修工程)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将幼儿园交付给市教育局管理和使用。市教育局接收后应当及时向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申请登记。 第十三条 配套幼儿园属于公共教育资源,由市教育局举办公办幼儿园或者委托社会力量举办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改或者闲置,不得出租、出售、转让、抵押或者改变用途。对因城市建设改造确需征收幼儿园的,应当按照先建后拆的原则,依据学前教育设施布点专项规划就近或者易地重建,不得影响或者中断正常教学工作。 规划配套幼儿园用地一经确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者擅自变更。确需调整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调整相关规划。调整后的规划用地面积不得少于原有面积。 第十四条 未按照规划建设配套幼儿园的,应当通过补建、改建、新建等方式予以纠正,并依法给予处罚。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1 年2月1日起施行。本办法实施前人口密度较大的生活区域内没有公办幼儿园的,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会同市教育局充分利用空闲地或者废弃的工业厂房,建造公办幼儿园或者普惠性民办幼儿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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