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策文件 > 市府办文件
关于印发《2020年度乐清市社会保险委员会全体成员会议纪要》的通知
  • 索引号:
  • 001008003013001/2020-169759
  • 主题分类:
  • 劳动、人事、监察/社会保障
  • 文号:
  • 乐政办发〔2020〕35号
  • 发布机构:
  • 市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20-12-15
  • 有效性:
  • 有效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2020年度乐清市社会保险委员会全体成员会议纪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乐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2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2020年度乐清市社会保险委员会全体成员

会议纪要

2020年10月10日,受市长徐建兵委托,副市长吴振弟、陈微燕主持召开市社会保险委员会全体成员会议,市社会保险委员会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出席会议。会议就我市社会保险有关问题进行了研究。现将会议议定的意见纪要如下:

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2020年度乐清市社会保险基金收支预算草案》《社会保险工作有关情况报告》和《医疗保障工作有关情况报告》。

一、关于我市社保年度调整及相关后续问题。按照全省统一部署要求,原则同意自2021年起将我市社保年度(不含医保)调整为自然年度(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2020年社保年度从7月1日起执行至12月31日。为顺利推进我市社保系统向省级集中,原则同意由市人力社保局和市医疗保障局组成工作专班,负责协调解决工作推进过程中遇到的难题,统一调度,形成合力,确保如期完成。

二、关于社保缴费基数调整问题。按照全省统一部署要求,原则同意企业职工基本养老、工伤、失业保险月缴费基数下限按2018年“省平”5536元的60%(3322元),上限按2019年“省平”5960元的300%(17880元)予以确定;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月缴费基数按2018年“省平”5536元的60%至2019年“省平”5960元的300%(3322元-17880元)之间自主选择确定,未做选择的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月缴费基数最低按3322元默认征缴,原月缴费基数高于3322元的继续按原基数确定;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实行全省统一政策,月缴费基数按省级规定执行;原按我市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参保的非机关、非全民事业编制人员的月缴费基数按2019年“省平”5960元60%(3576元)予以确定,机关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伤保险月缴费基数按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确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失业保险月缴费基数确定为3322元。

三、关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调整问题。为进一步提升我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保障水平,原则同意自2020年7月1日起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235元;从2020年1月1日起,65周岁及以上人员基础养老金每人每月加发10元,加发部分不列入按20个月基础养老金计发的一次性丧葬补助费范围;自2020年1月1日起,在原有8个缴费档次基础上增设第九档5000元,财政补助分别调整为30元、50元、80元、100元、120元、160元、200元、260元、400元,其中100元档次限低保对象、特困人员、残疾人、低保边缘户等困难群体参保,其个人缴费由财政全额代缴。

四、关于市人力社保局临聘人员劳务费实行总额包干方案问题。原则同意市人力社保局按2019年临聘人员经费预算标准实行总额包干,由市财政核定市人力社保局每年劳务费200万元(减人不减预算)。

五、关于需财政保障的几项社保待遇支出问题。2020年度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财政追加0.41亿元,老农保财政追加520.56万元;2020年7月至2021年6月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财政拨补5.74亿元,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财政拨补1217万元;2021年度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财政拨补3.03亿元,原地方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财政拨补2200万元;以上基金收支差额部分,由市财政根据社保基金实际支出情况及时拔补到位。

六、关于社保医保业务系统调整问题。原则同意将现有的乐清市“五险合一”社会保险信息系统由市人力社保局管理为主调整为以市医疗保障局管理为主。

七、关于2020年度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子险种)缴费标准调整问题。根据《温州市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细则》(温医保发〔2019〕15号)精神,生育保险基金并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统筹基金统一征缴,用人单位以全部在职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按月缴纳。同意职工本人和灵活就业人员以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06元为月缴费基数,如省、温州市对缴费基数做变动的,我市遵照执行。职工住院统筹单位缴费比例为从4%调整为3.8%,企业生育保险缴费基数从原来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调整为100%。

八、关于2021年度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缴费标准调整问题。为进一步提高我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筹资水平,同意2021年度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缴费标准调整为1300元,其中财政补助从710元调整为870元,个人缴费从350元调整为430元。

九、关于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政策调整问题。根据浙江省、温州市统一医保制度和应用集中等有关规定,同意我市城乡医保住院支付比例调整为与温州市区一致,即取消报销比例分段制,符合医保费用起付标准以上至20万段以下二级医院住院报销比例调整为80%,三级医院调整为70%,市外医院调整为50%,一级医院(基层医疗机构)报销比例保持90%,取消城乡医保门诊单次60元限额。

十、关于在校学生儿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工作问题。为确保我市参保率保持在99%以上,保障在校学生儿童医疗保险待遇,同意市教育局协同市医疗保障局、市税务局做好学生儿童的集中参保名单核实、宣传发动、缴费扣款等工作。

十一、关于需财政保障的几项医保待遇支出问题。预计我市2020年度离休干部等特殊人群医疗保险待遇支出约2030万元,收缴约169.6万元,缺口为1860.4万元;我市2020年度财政预算医疗救助资金为1935万元,9月份预算调整追加省补396万元,2020年度需支付医疗救助资金共计3312.58万元,缺口为981.58万元。以上医保待遇支出缺口部分,由市财政根据实际支出情况及时拔补到位。

十二、关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欠缴问题。根据《乐清市全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参保人员在欠缴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目前医保系统仅对累计欠缴3个月以上灵活就业人员的医疗待遇限制享受,其他人群类型未做限制。同意市医疗保障局在核实欠缴单位的具体情况后,分批次暂停累计欠缴3个月以上的民营企业、事业单位、国有集体企业职工的医疗待遇享受。有主管部门的欠缴单位请主管部门做好调查核实工作,提出清欠方案。市税务局做好相关征缴工作,尽快将医疗保险基金征缴到位。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政协办公室,市人武部,市法院,市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                   

乐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2月10日印发

乐政办发〔2020〕35号 乐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20年度乐清市社会保险委员会全体成员会议纪要》的通知.pdf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