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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雁荡毛峰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管理办法(意见征求稿)》意见的通知 关于征求《雁荡毛峰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管理办法(意见征求稿)》意见的通知 |
为规范雁荡毛峰农产品地理标志的使用,保证雁荡毛峰茶品质和特色,提升雁荡毛峰茶市场竞争力,维护雁荡毛峰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证书持有人和标志使用人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规范》等相关规定,结合乐清实际,制定本办法。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此次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为2020年12月16日至12月25日。 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将修改意见反馈至市农业农村局联系方式:0577-61889288。 附件:《雁荡毛峰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乐清市农业农村局 2020年12月16日 雁荡毛峰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管理办法 (意见征求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雁荡毛峰农产品地理标志的使用,保证雁荡毛峰茶品质和特色,提升雁荡毛峰茶市场竞争力,维护雁荡毛峰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证书持有人和标志使用人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规范》等相关规定,结合乐清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雁荡毛峰已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2651号准予登记(登记证书编号:AGI02273),自2018年2月12日起,依法对雁荡毛峰实施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登记证书长期有效。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雁荡毛峰是指产地位于乐清市所辖雁荡镇、大荆镇、芙蓉镇、仙溪镇、湖雾镇、北白象镇、淡溪镇、清江镇、虹桥镇、龙西乡、智仁乡、岭底乡、白石街道、乐成街道、城东街道、石帆街道共计16个乡镇(街道)327个行政村(社区)。地理坐标为东经120°46′48″~121°15′12″,北纬27°57′09″~28°32′29″(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批准的产地保护范围与雁荡毛峰地理标志保护区域图为准),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地理标志质量控制技术规范--雁荡毛峰》(AGI2018-01-2273)生产加工,产品质量符合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要求的毛峰茶。 第四条 雁荡毛峰农产品地理标志由国家农产品地理标志公共标识图案、“雁荡毛峰”字样和登记证书编号组成。 第五条 乐清市种植业站为乐清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雁荡毛峰农产品地理标志的唯一证书持有方。
第二章 标志使用申请和受理
第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生产加工主体,可以申请使用雁荡毛峰农产品地理标志: (一)鲜叶原料产自雁荡毛峰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确定的地域范围; (二)已取得雁荡毛峰相关的生产加工资质; (三)能够严格按照《雁荡毛峰农产品地理标志质量控制技术规范》(AGI2018-01-2273)组织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产品质量符合技术规范要求; (四)已录入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二维码追溯体系平台,正常使用二维追溯码或食用农产品合格证。 第七条 申请程序 (一)申请时间及要求。申请使用雁荡毛峰农产品地理标志的申请人,每年6月30日前向乐清市种植业站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雁荡毛峰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申请书》; 2.申请人资质证明; 3.生产加工计划和相应质量控制措施; 4.规范使用农产品地理标志书面承诺; 5.其他必要的证明文件和材料(包括产地证明、产品抽检报告、农产品质量安全二维追溯码或食用农产品合格证等)。 (二)资格审查及公示。乐清市种植业站在8月31日前完成申请者资格审查、实地考核后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授权使用农产品地理标志资格。 (三)签订使用协议。乐清市种植业站与符合资格条件的申请者签订《雁荡毛峰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协议》。在协议中载明标志使用数量、范围及相关责任义务,报市农业农村局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科备案。同时授予《雁荡毛峰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授权书》,有效期为3年。协议到期,标志使用人应提前3个月提出使用申请,按原程序重新签订协议。 第八条 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协议生效后,雁荡毛峰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人方可在产品包装上使用雁荡毛峰农产品地理标志。 第三章 标志使用人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 标志使用人享有以下权利: (一)可以在产品包装上使用雁荡毛峰农产品地理标志; (二)可以使用雁荡毛峰农产品地理标志进行宣传和参加展览、展示及展销。 第十条 标志使用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自觉接受各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二)保证农产品地理标志雁荡毛峰的品质和信誉; (三)正确规范地使用农产品地理标志。 第十一条 标志使用人在印刷农产品地理标志标识时,应当符合《农产品地理标志公共标识设计使用规范手册》要求,产品年产量、标志印刷量及印刷格式应于每年12月底前,报乐清市种植业站审核并备案。 第十二条 标志使用人应当建立质量控制追溯和标志使用制度,按《雁荡毛峰农产品地理标志质量控制技术规范》(AGI2018-01-2273)组织生产经营,建立生产、加工、销售及标志使用档案等(保存期五年)。应有专人负责该专用标志标识的管理、使用工作,确保专用标志标识不失控、不挪用、不流失;不得伪造、变造、买卖、转让、租借专用标志标识。 <ol list-paddingleft-2" style="list-style-type: decimal;">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乐清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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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集调查结果:
http://www.yueqing.gov.cn/art/2020/12/28/art_1683457_59125228.html
征集部门: 市农业农村局 | 发布日期: 2020-12-16 16:32:07 | 截止日期: 2021-02-25 15:16: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