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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机构职能目录

发布日期: 2020- 12- 21 16 : 46 浏览次数: 字体:[ ]

主要职责

序号

名称

依据

实施部门

(一)负责市场综合监督管理,负责保护知识产权。贯彻执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知识产权工作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标准,组织实施质量强市战略、食品安全战略、标准化战略和知识产权战略等。拟订并组织实施有关政策规划标准,规范和维护市场秩序,营造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强化知识产权创造、保护和运用。

1

承担依法依规规范执法程序、自由裁量权和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乐清市市场监管局“三定”规定(办〔2019〕59号)

法规科

2

拟订实施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监督管理的制度措施并组织实施。

乐清市市场监管局“三定”规定(办〔2019〕59号)

网络交易监督管理科

3

拟订全市信用监督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乐清市市场监管局“三定”规定(办〔2019〕59号)

信用监督管理科

4

组织落实广告业发展规划、政策。拟订实施广告监督管理的制度措施。

乐清市市场监管局“三定”规定(办〔2019〕59号)

市场合同监督管理科(挂广告监督管理科牌子)

5

贯彻执行国家、省反垄断制度措施和指南,配合开展反垄断执法相关工作。拟订全市反不正当竞争的具体措施、办法并组织实施。

乐清市市场监管局“三定”规定(办〔2019〕59号)

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执法科

6

拟订推进质量强市战略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

乐清市市场监管局“三定”规定(办〔2019〕59号)

质量发展科

7

推进食品安全战略等重大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

乐清市市场监管局“三定”规定(办〔2019〕59号)

食品安全协调科

8

拟订食品生产监督管理和食品生产者落实主体责任的制度措施并组织实施。

乐清市市场监管局“三定”规定(办〔2019〕59号)

食品生产安全监督管理科

9

拟订食品流通、市场销售食用农产品监督管理和食品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的制度措施。

乐清市市场监管局“三定”规定(办〔2019〕59号)

食品流通安全监督管理科

10

拟订餐饮服务监督管理和餐饮服务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的制度措施。

乐清市市场监管局“三定”规定(办〔2019〕59号)

餐饮服务安全监督管理科

11

执行国家特种设备目录和安全技术规范。拟订相关制度办法并组织实施。

乐清市市场监管局“三定”规定(办〔2019〕59号)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

12

组织实施国家法定计量单位和国家计量制度。

乐清市市场监管局“三定”规定(办〔2019〕59号)

标准计量与合格评定科

13

贯彻国家标准化法律法规,组织实施标准化战略、规划、政策和管理制度。

乐清市市场监管局“三定”规定(办〔2019〕59号)

标准计量与合格评定科

14

贯彻执行全省知识产权工作发展规划,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知识产权战略相关政策和制度。

乐清市市场监管局“三定”规定(办〔2019〕59号)

知识产权监督管理科

15

拟订市级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制度措施、办法并组织实施。

乐清市市场监管局“三定”规定(办〔2019〕59号)

消费者权益保护分局(挂投诉举报处置中心牌子)

16

拟订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及稽查办案的制度措施并组织实施。

乐清市市场监管局“三定”规定(办〔2019〕59号)

综合执法局

17

拟订市场主体统一登记注册和营业执照核发的制度措施并指导实施。

乐清市市场监管局“三定”规定(办〔2019〕59号)

登记注册分局

(二)负责市场主体统一登记注册。负责和指导县(区)办理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和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市场主体信息公示和共享机制,依法公示和共享有关信息,加强信用监管,推动市场主体信用体系建设。

18

承担指导登记注册全程电子化工作。指导市场监督管理方面的行政许可。

乐清市市场监管局“三定”规定(办〔2019〕59号)

登记注册分局

19

承担外商投资企业、内资企业、私营企业等有关行政许可事项的受理、办理等工作。

乐清市市场监管局“三定”规定(办〔2019〕59号)

登记注册分局

20

承担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药品零售企业药品经营、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及相关备案工作等。

乐清市市场监管局“三定”规定(办〔2019〕59号)

登记注册分局

21

承担工业产品、计量、特种设备等有关行政许可事项的受理、办理等工作。

乐清市市场监管局“三定”规定(办〔2019〕59号)

登记注册分局

22

组织指导对市场主体登记注册行为的监督检查工作。

乐清市市场监管局“三定”规定(办〔2019〕59号)

信用监督管理科

23

组织实施市场主体的信用分类管理和信息公示工作。

乐清市市场监管局“三定”规定(办〔2019〕59号)

信用监督管理科

24

组织指导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和个体工商户经营异常状态的管理公示工作。

乐清市市场监管局“三定”规定(办〔2019〕59号)

信用监督管理科

25

承担全市市场主体监督管理信息和公示信息归集共享、联合惩戒的协调联系工作。 

乐清市市场监管局“三定”规定(办〔2019〕59号)

信用监督管理科

(三)负责组织和指导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指导县(区)市场监管综合执法队伍整合和建设,推动实行统一的市场监管。查处、督办辖区内大案要案和疑难案件。规范市场监管行政执法行为。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监督实施问题产品召回和处置制度。

26

组织指导查处市场准入、生产、经营、交易中的有关违法行为和案件查办工作。

乐清市市场监管局“三定”规定(办〔2019〕59号)

综合执法大队

27

承担查处直销违法行为、检验检测机构违法行为、拍卖违法行为。

乐清市市场监管局“三定”规定(办〔2019〕59号)

综合执法大队

28

组织指导查处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违法违规行为。

乐清市市场监管局“三定”规定(办〔2019〕59号)

综合执法大队

29

组织查办、督查督办全市有影响或跨区域的大案要案工作。

乐清市市场监管局“三定”规定(办〔2019〕59号)

综合执法大队

30

指导各市场监管所(分局)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

乐清市市场监管局“三定”规定(办〔2019〕59号)

综合执法大队

(四)负责监督管理市场秩序。依法监督管理市场交易、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行为。组织指导查处价格(收费)违法违规、不正当竞争、侵犯商标专利知识产权、制售假冒伪劣、违法直销及传销行为等。配合开展反垄断执法相关工作,组织开展公平竞争审查。依法实施合同行政监督管理,负责管理动产抵押物登记,监督管理拍卖行为,负责依法查处合同欺诈等违法行为。指导查处无照生产经营和相关无证生产经营行为。指导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开展消费维权工作。

31

依法组织实施合同、拍卖行为监督管理,管理动产抵押物登记。

乐清市市场监管局“三定”规定(办〔2019〕59号)

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分局

32

组织指导协调网络市场行政执法工作。

乐清市市场监管局“三定”规定(办〔2019〕59号)

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分局

33

组织指导公平竞争审查工作。

乐清市市场监管局“三定”规定(办〔2019〕59号)

价格监督检查与反不正当竞争分局

34

配合开展反垄断执法相关工作。

乐清市市场监管局“三定”规定(办〔2019〕59号)

价格监督检查与反不正当竞争分局、综合执法大队

35

指导辖区消费环境建设,指导开展消费咨询、投诉举报的受理处理、来访接待等工作。

乐清市市场监管局“三定”规定(办〔2019〕59号)

消费者权益保护分局(挂投诉举报处置中心牌子)

36

指导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开展消费维权工作。指导县区开展消费维权工作。

乐清市市场监管局“三定”规定(办〔2019〕59号)

消费者权益保护分局(挂投诉举报处置中心牌子)

37

组织指导查处侵犯商标专利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等行为。

乐清市市场监管局“三定”规定(办〔2019〕59号)

综合执法大队

38

承担优化营商环境工作。

乐清市市场监管局“三定”规定(办〔2019〕59号)

登记注册局分局

39

承担查处价格违法行为。

乐清市市场监管局“三定”规定(办〔2019〕59号)

价格监督检查与反不正当竞争分局

(五)负责质量发展管理。拟订并实施质量发展的制度措施。统筹全市质量基础设施建设与应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重大工程设备质量监理制度,组织有关产品质量事故的调查,组织实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监督管理产品防伪工作。

40

承担统筹全市质量基础设施协同服务及应用工作,提出完善质量提升激励制度措施。

乐清市市场监管局“三定”规定(办〔2019〕59号)

质量发展与安全监督管理科

41

拟订实施全市产品和服务质量提升制度、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强制报告制度、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组织实施重大工程设备质量监理和产品防伪的监督管理,开展服务质量监督监测,组织重大质量事故调查处理。

乐清市市场监管局“三定”规定(办〔2019〕59号)

质量发展与安全监督管理科

(六)负责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组织开展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控、监督抽查工作。建立并组织实施质量分级制度、质量安全追溯制度。负责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管理。负责纤维质量监督检查工作。

42

承担产品质量市级监督抽查、风险监控和分类监督管理工作。

乐清市市场监管局“三定”规定(办〔2019〕59号)

质量发展与安全监督管理科

43

指导和协调产品质量行业、地方和专业性监督。

乐清市市场监管局“三定”规定(办〔2019〕59号)

质量发展与安全监督管理科

44

承担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管理和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乐清市市场监管局“三定”规定(办〔2019〕59号)

质量发展与安全监督管理科

45

承担棉花及纤维制品等质量监督工作。

乐清市市场监管局“三定”规定(办〔2019〕59号)

质量发展与安全监督管理科

(七)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综合管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监督工作,监督检查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和锅炉环境保护标准的执行情况。

46

监督检查特种设备的生产、经营、使用、检验检测,以及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锅炉环境保护标准的执行情况。

乐清市市场监管局“三定”规定(办〔2019〕59号)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

47

按规定权限组织调查特种设备事故并进行统计分析。

乐清市市场监管局“三定”规定(办〔2019〕59号)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

48

指导查处特种设备相关违法行为。

乐清市市场监管局“三定”规定(办〔2019〕59号)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

49

监督管理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以及特种设备作业人员。

乐清市市场监管局“三定”规定(办〔2019〕59号)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

50

负责全市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监督工作。

乐清市市场监管局“三定”规定(办〔2019〕59号)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

(八)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协调。组织制定食品安全重大政策并组织实施。健全协调联动机制。负责食品安全应急体系建设,组织指导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重要信息直报制度。督促检查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情况。督促检查县(区)政府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情况并负责考核评价。承担市食品安全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51

分析预测全市食品安全状况,统一发布全市重大食品安全信息。

乐清市市场监管局“三定”规定(办〔2019〕59号)

食品安全协调科

52

统筹协调食品全过程监管中的重大问题,推动健全食品安全跨地区跨部门协调联动机制工作。

乐清市市场监管局“三定”规定(办〔2019〕59号)

食品安全协调科

53

组织开展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乐清市市场监管局“三定”规定(办〔2019〕59号)

食品安全协调科

54

承担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和政府对食品安全工作考核评价相关。

乐清市市场监管局“三定”规定(办〔2019〕59号)

食品安全协调科

55

组织实施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监督检查。

乐清市市场监管局“三定”规定(办〔2019〕59号)

食品安全协调科

56

监督指导市场监管所(分局)餐饮服务环节安全监管工作,定期组织监督检查。

乐清市市场监管局“三定”规定(办〔2019〕59号)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科

(九)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建立覆盖食品(含特殊食品、食盐)生产、经营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制度和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并组织实施,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食品安全风险。实施和监督食品生产、经营环节的行政许可。建立食品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机制。推动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的机制,健全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风险监测、核查处置和风险预警、风险交流工作。组织实施食品安全信息统一公布制度,公布市内重大食品安全信息。

57

承担生产、流通环节食品(含特殊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乐清市市场监管局“三定”规定(办〔2019〕59号)

食品生产流通安全监督科

58

组织生产、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检查。

乐清市市场监管局“三定”规定(办〔2019〕59号)

食品生产流通安全监督科

59

监督指导市场监管所(分局)食品生产、流通监管工作,定期组织监督检查。

乐清市市场监管局“三定”规定(办〔2019〕59号)

食品生产流通安全监督科

60

组织食盐生产、经营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乐清市市场监管局“三定”规定(办〔2019〕59号)

食品生产流通安全监督科

61

指导企业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可追溯体系。

乐清市市场监管局“三定”规定(办〔2019〕59号)

食品生产流通安全监督科

62

配合相关行政许可工作。

乐清市市场监管局“三定”规定(办〔2019〕59号)

食品生产流通安全监督科

(十)负责药品、医疗器械流通、使用环节安全监管,负责化妆品流通环节监管。实施和监督药品、医疗器械的行政许可。监督实施国家药典等药品和医疗器械标准及分类管理制度。监督实施药品和医疗器械经营、使用质量管理规范。组织开展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的监督抽样检验工作。建立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体系并开展监测和处置工作。配合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监督实施中药饮片炮制规范。

63

订全市食品药品(含医疗器械化妆品)安全监督抽检计划并组织实施,定期公布相关信息。

乐清市市场监管局“三定”规定(办〔2019〕59号)

药品监督管理分局

64

督促指导不合格食品药品核查、处置、召回。

乐清市市场监管局“三定”规定(办〔2019〕59号)

药品监督管理分局

65

组织开展食品安全评价性抽检、风险预警和风险交流。

乐清市市场监管局“三定”规定(办〔2019〕59号)

药品监督管理分局

66

承担风险监测工作,组织排查风险隐患。

乐清市市场监管局“三定”规定(办〔2019〕59号)

药品监督管理分局

67

依职责组织实施、指导医疗器械经营使用环节的监督管理工作。

乐清市市场监管局“三定”规定(办〔2019〕59号)

药品监督管理分局

68

承担医疗器械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

乐清市市场监管局“三定”规定(办〔2019〕59号)

药品监督管理分局

69

依职责组织实施、指导药品、化妆品经营使用环节的监督管理工作。

乐清市市场监管局“三定”规定(办〔2019〕59号)

药品监督管理分局

70

承担药品、化妆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

乐清市市场监管局“三定”规定(办〔2019〕59号)

药品监督管理分局

71

组织开展不良事件监测并依法处置。

乐清市市场监管局“三定”规定(办〔2019〕59号)

药品监督管理分局

72

配合做好相关行政许可工作。

乐清市市场监管局“三定”规定(办〔2019〕59号)

药品监督管理分局

(十一)负责指导广告业发展,监督管理广告活动,依法查处广告违法行为。

73

组织落实广告业发展规划、政策。

乐清市市场监管局“三定”规定(办〔2019〕59号)

市场合同监督管理科

74

组织落实监测各类媒介广告发布情况。

乐清市市场监管局“三定”规定(办〔2019〕59号)

市场合同监督管理科

75

指导查处虚假广告等违法行为。

乐清市市场监管局“三定”规定(办〔2019〕59号)

市场合同监督管理科

76

指导广告行业组织的工作。

乐清市市场监管局“三定”规定(办〔2019〕59号)

市场合同监督管理科

(十二)负责统一管理计量工作。推行法定计量单位和国家计量制度,管理计量器具及量值传递和比对工作。规范、监督商品量和市场计量行为。组织计量仲裁检定。

77

承担计量标准、计量标准物质和计量器具管理工作。

乐清市市场监管局“三定”规定(办〔2019〕59号)

标准计量与合格评定科

78

组织量值传递溯源和计量比对工作。

乐清市市场监管局“三定”规定(办〔2019〕59号)

标准计量与合格评定科

79

承担商品量、市场计量行为、计量仲裁检定工作。

乐清市市场监管局“三定”规定(办〔2019〕59号)

标准计量与合格评定科

80

负责计量检定技术机构及人员监督管理工作。

乐清市市场监管局“三定”规定(办〔2019〕59号)

标准计量与合格评定科

81

规范计量数据使用。

乐清市市场监管局“三定”规定(办〔2019〕59号)

标准计量与合格评定科

(十三)负责统一管理标准化工作。依据法定职责监督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贯彻实施。依法协调指导和监督有关地方标准、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制定工作。推行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推广开展标准化对外合作。承担企业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相关工作。

82

依法指导工业、农业和服务业领域标准化工作,支持、鼓励企事业单位开展标准化试点示范工作及标准制修订工作。

乐清市市场监管局“三定”规定(办〔2019〕59号)

标准计量与合格评定科

83

依法监督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贯彻实施。

乐清市市场监管局“三定”规定(办〔2019〕59号)

标准计量与合格评定科

84

承担市级地方标准的立项、统一审批、编号、发布等工作。

乐清市市场监管局“三定”规定(办〔2019〕59号)

标准计量与合格评定科

85

推行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

乐清市市场监管局“三定”规定(办〔2019〕59号)

标准计量与合格评定科

86

承担企业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相关工作。

乐清市市场监管局“三定”规定(办〔2019〕59号)

标准计量与合格评定科

87

协助组织查处违反强制性国家标准的重大违法行为。

乐清市市场监管局“三定”规定(办〔2019〕59号)

标准计量与合格评定科

88

负责商品条码的监督管理。

乐清市市场监管局“三定”规定(办〔2019〕59号)

标准计量与合格评定科

(十四)负责统一管理检验检测工作。推进检验检测机构改革,规范检验检测市场,完善检验检测体系,指导协调检验检测行业发展。

89

指导全市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

乐清市市场监管局“三定”规定(办〔2019〕59号)

标准计量与合格评定科

90

组织实施全市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查,规范检验检测行为。

乐清市市场监管局“三定”规定(办〔2019〕59号)

标准计量与合格评定科

91

组织协调检验检测资源整合和改革工作。

乐清市市场监管局“三定”规定(办〔2019〕59号)

标准计量与合格评定科

92

指导查处检验检测行业相关违法行为。

乐清市市场监管局“三定”规定(办〔2019〕59号)

标准计量与合格评定科

(十五)负责统一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全市认证认可工作。负责认证认可和合格评定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对认证活动、认证产品的监督检查。

93

组织实施对认证认可活动和强制性认证产品的监督检查。

乐清市市场监管局“三定”规定(办〔2019〕59号)

标准计量与合格评定科

94

指导查处认证行业相关违法行为。

乐清市市场监管局“三定”规定(办〔2019〕59号)

标准计量与合格评定科

(十六)拟订严格保护商标、专利、原产地地理标志、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知识产权制度并组织实施。研究鼓励新领域、新业态、新模式创新的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和服务政策。推动建设知识产权保护体系。负责促进知识产权运用,建立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

95

承担指导和规范知识产权无形资产评估工作。

乐清市市场监管局“三定”规定(办〔2019〕59号)

知识产权科

96

组织实施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体系建设。

乐清市市场监管局“三定”规定(办〔2019〕59号)

知识产权科

97

承担商标、专利等知识产权信息的传播利用相关工作,研究分析和发布知识产权申请、授权、注册、登记等信息工作。

乐清市市场监管局“三定”规定(办〔2019〕59号)

知识产权科

98

承担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相关工作。

乐清市市场监管局“三定”规定(办〔2019〕59号)

知识产权科

99

指导查处商标、专利等知识产权侵权行为。

乐清市市场监管局“三定”规定(办〔2019〕59号)

知识产权科

100

组织开展知识产权风险预测预警工作。

乐清市市场监管局“三定”规定(办〔2019〕59号)

知识产权科

101

承担原产地地理标志、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特殊标志和奥林匹克标志、世界博览会标志等官方标志相关保护工作。

乐清市市场监管局“三定”规定(办〔2019〕59号)

知识产权科

(十七)负责市场监督管理、知识产权相关科技和信息化建设、新闻宣传、对外交流与合作。按规定承担技术性贸易措施有关工作。

102

组织实施市场监督管理信息公示制度。

乐清市市场监管局“三定”规定(办〔2019〕59号)

综合宣传科

103

组织市场监督管理舆情监测、分析和协调处置工作。

乐清市市场监管局“三定”规定(办〔2019〕59号)

综合宣传科

104

承担市场监督管理方面的对外交流与合作工作。

乐清市市场监管局“三定”规定(办〔2019〕59号)

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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