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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清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乐清市房屋建筑施工领域推行建筑起重机械“一体化”管理(试行)的通知
  • 索引号:
  • 001008003013013/2020-182133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城乡建设
  • 文号:
  • 乐住建发〔2020〕674号
  • 发布机构:
  •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成文日期:
  • 2020-12-25
  • 有效性:
  • 有效

各建筑起重设备企业及各建筑施工企业、监理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管理,提高建筑起重机械管理专业化水平,确保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安装、拆卸、使用、维修、保养各环节安全管理,有效防范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提升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水平,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温州市住建局《关于印发全市建筑起重机械安全专项治理行动方案的通知》(温住建发〔2020〕174号)要求,确定乐清市为温州市起重机械“一体化”企业试点地区,结合我市实际,现就乐清市房屋建筑施工领域推行建筑起重机械“一体化”管理(试行)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目标

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国家和省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强化危大工程安全管理工作部署要求,按照“政策引导、市场运作、试点先行、有序规范”的原则,在乐清市房屋建筑施工领域推行建筑起重机械“一体化”管理,加快解决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安装、拆卸、维修和保养等分段管理带来的安全问题,鼓励建筑起重机械租赁企业与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企业整合资源,兼并重组,做大做强,提高产业集中度,提升专业化管理水平,实现责任明晰、管理到位、衔接顺畅,有效防范遏制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推动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水平提升。

二、“一体化”管理的内容

(一)建筑起重机械“一体化”企业。指具备较好建筑起重机械租赁硬件设备,有相应建筑起重安装专业承包资质,配套专业技术管理人员,达到一定技术条件,能够独立承担起重机械“一体化”管理的企业。

(二)建筑起重机械“一体化”管理。指对于房屋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纳入特种设备目录的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等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安装(含加节、附着)、拆卸、维修及保养等工作,由一家具备建筑起重机械相应资质和技术能力的企业组织实施。同时配备相应的建筑起重机械司机、信号司索工等驻场服务。

(三)建筑起重机械“一体化”实施。在乐清市域内房屋建筑工程,使用建筑起重设备施工的必须选用建筑起重机械“一体化”企业。同一建筑工程项目(以施工许可证为准),不得超过两家建筑起重机械“一体化”企业,或同一建筑工程项目中同一类别起重设备,只能委托一家建筑起重机械“一体化”企业。

三、“一体化”管理的要求

(一)技术管理能力。“一体化”企业应当具备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技术管理能力,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设立安全管理机构,强化安全教育培训,做到安全责任、安全投入、安全培训、安全管理、应急救援“五到位”。应当依法履行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变更、注销、报废程序,严格落实安拆告知、使用前自检、使用中日常检查制度,定期做好维修保养和巡查检修,杜绝“带病”运转。

(二)安全生产责任。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全面负责施工现场建筑起重机械“一体化”管理,应当签订安全管理协议,对“一体化”企业的安全生产承担管理责任,监督检查其安全行为。“一体化”企业对施工现场建筑起重机械“一体化”管理承担主体责任,应当依法落实对建筑起重机械的设备性能、安装拆卸作业、维护保养的安全责任。监理单位对施工现场建筑起重机械“一体化”管理有关环节依法承担监理责任。

四、行政监督管理

我市新开工建设的房屋建筑工程自文件执行之日起,必须选择“一体化”企业承担建筑起重机械相关工作。

我局相关部门将对建筑起重机械“一体化”管理情况开展不定期抽查和专项检查,对“一体化”企业的有关建筑起重机械的文件和资料、施工现场进行监督管理,发现“一体化”企业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管理存在重大隐患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立案查处。

乐清市建筑起重机械“一体化”管理于2021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附件:乐清市建筑起重机械“一体化”企业安全生产技术指导手册


乐清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12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乐清市建筑起重机械“一体化”企业安全生产技术指导手册


一、 管理要求

1.1 “一体化”企业应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各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设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机构,保证管理体系运行有效,确保企业服务质量与安全生产。

1.2 “一体化”企业必须及时办理建筑起重机械的产权备案或变更,定期开展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全性能评定,对达到使用年限或不能确保使用安全的建筑起重机械予以报废,并依法办理产权备案注销手续。 

1.3 “一体化”企业应建立抢修制度,及时发现、准确判断并有效消除起重机械故障。

1.4 “一体化”企业应加强在用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性能检查,监督、指导现场作业人员安全操作,加强信息化建设,运用智慧安监平台,实时掌握建筑起重机械的运行情况。 

二、“一体化”企业条件

2.1 企业资质和人员条件:“一体化”企业应为独立法人资格企业,具备相应起重设备安装专业承包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一体化”企业应及时开展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和继续教育,增强自身技术能力。根据企业规模配备专业齐全、人数合理的管理队伍和特种作业人员,建筑起重机械维修工不少于3人,电器维修工不少于2人,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不少于6人,信号司索工不少于2人,提供建筑起重机械司机驻场服务的应具备一定规模的相应人员,相关人员按规定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等资格证书上岗。

2.2 设备、场地条件:“一体化”企业应当具有一定数量技术性能良好、质量稳定、安全保护装置齐全、灵敏、可靠的建筑起重机械,所有机械设备建立安全技术档案,刻制唯一编码标识,做到“一机一档”、“一机一码”,确保建筑起重机械安全运行可追溯。应当具有一定规模配套的维护保养场地,原则上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

三、 档案管理

“一体化”企业应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做到“一机一档”,确保建筑起重机械安全运行可追溯。安全技术档案应包括下列资料:

(1)购销合同(发票或相应有效凭证)、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安装使用说明书、产权备案证明等原始资料。

(2)定期检验报告、定期自行检查记录、安装(拆卸)工程档案、定期维护保养记录、维修和技术改造记录、运行故障和生产安全事故记录、累计运转记录等资料。

(3)历次安装验收资料。 

(4)安装、拆卸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乐清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  2020年12月25日印发

乐住建发〔2020〕674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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